张丽风,赵宜晨
(中原工学院,郑州 450007)
证券市场能自动引导资金的合理配置,将资源从利用效率低的部门流向利用效率高的部门,使社会经济资源在最有发展潜力、能为投资者带来最大利益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得到有效配置,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这依赖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可靠性。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及投资者谨慎的投资态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仅依赖强制性信息披露已不能满足投资者对市场透明度的需求,因此,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内容引起利益相关者的重视。在整个证券市场面临“诚信”危机的严峻情况下,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且,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还能提高公司声誉和形象,降低融资成本和代理成本,保护相关者利益。但是,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披露意愿不强,内容不充分,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主要分析现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解决建议。
公司是时代经济发展的产物,其主要特征是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形成现代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将使居于企业外部的股东和居于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发生利益上的冲突,一方面,股东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另一方面,管理者以获得丰厚报酬薪金为目标。基于种冲突的存在,首先,股东会对管理层实施监管,增加公司代理成本,进而减少企业利润,影响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削减其自身利益。因此,聪明的管理者会主动向股东披露信息,提高其业绩和薪酬。其次,管理者为避免被解聘和被收购的威胁,也会向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获得投资者信任,使公司融资变得更加顺利。最后,经理人为获得绩效股和股票期权的激励,也会通过公司年报,主动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实现公司股票的稳定增长。
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向外部投资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的信息,将公司分为不同质量等级,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投资决策。随着资本竞争日趋激烈,经营业绩好的公司急于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将其与业绩差的公司区分开,供投资者选择。发生亏损的企业也希望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说明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经营战略和目标,避免投资者对其长期误解和公司股票的错误估价,在资本市场重拾广大投资者的信心。
投资者在制定经济决策时依赖于拥有的信息,通常情况下,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会做出更准确、更科学的决策。在证券市场上,由于经营者与投资者处于不同地位,往往经营者要比投资者掌握的信息更充分。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投资者不能全面了解公司总体战略,也无法充分了解管理层的经营能力。因此,可能会做出逆向选择,不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此外,经营者碍于公司利益,不愿对外披露不好的消息,损害投资者利益,反而会增加自身筹资成本,经过长期发展,会造成证券市场的无效率和低靡。
本文以2013年480家深市A股上市公司作为原始研究样本,对以下样本做了剔除:①金融保险类和房地产类上市公司。由于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和政策性,证监会对这两类行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专门规定;②ST及*ST类公司。由于ST类公司业绩较差,且财务状况异常,不适合作为研究样本。从剩下的343家上市公司中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部分上市公司年报,采用学者魏灿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见表1),并搜集整理2013年深交所评级结果(见图1),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4个问题。
表1 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
图1 自愿性信息披露评级
从表1来看,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背景信息、经营(产品)信息、社会责任、预测信息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普遍存在内容不充分、披露不具体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像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多数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受短期利益驱使,不愿意对外披露不利影响的消息,甚至刻意隐瞒部分重大信息,实现公司股票短期增长。长此以往,不仅会增加公司筹资成本,也会使企业失去市场信心,并形成一种资本市场“常态”。因此,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的需要,也是公司自身发展需要。
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一般都是通过报告、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及新闻发布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主要依靠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这两种传统形式,披露形式尚没有形成统一规范,且通过电视、网络等新兴媒体披露的较少,造成上市公司缺乏与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剧信息不对称,造成逆向选择。
如图1所示,我国深市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评级主要集中在B级,A级所占比重较少,且质量普遍不高。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多是一些定性、边缘性的信息,涉及定量的信息较少,例如,销售额预测、盈利预测和未来现金流量预测等定量信息披露较少,或实际数据和预测信息相差甚远,这使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流于形式,缺少实质性价值。一般来说,质量高的公司会多披露一些有利的信息,但是,这难免会引起投资者怀疑,导致股价下跌,因此,管理者被动或强制披露,造成内容不规范,披露不及时,大作文字游戏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
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要动机是获得更多经济资源,使公司顺利筹资。自愿披露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信息,及其他证券市场认为有助于评价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目的是降低资本市场产生和分析相关信息的耗损,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在查阅样本公司年报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意愿较低。相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制约条件多,且市场不能真正反映公司透明度。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投资渠道有限,资金供给量大于资金需求量,上市公司没有足够的动力进行自愿披露,整体市场诚信和透明度不高,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意愿不高。
与发达国家自愿性信息披露相比,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起步较晚,发展历程较短,相应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因此,一方面,我国企业应充分借鉴国际制定相关政策与法规经验,在紧密结合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和治理。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惩罚程度,尽快建立诚信机制,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能经受住相关政府部门和市场及投资者的考核,对在信息披露中不实事求是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以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吸引投资者,提升企业形象和价值。
传统的事后被动监管模式已不能满足现在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要变事后被动监管为事前主动的体制性监管。在监管过程中,不仅要依靠专业的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也要依靠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首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其次,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要保持其行业独立性,利用其专业知识,监督上市公司经营活动。最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信披露评级制度也对上市公司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还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视、网络等途径,揭发上市公司弄虚作假行为,营造一种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是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确保董事独立性,对公司管理层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其次,加快职业经理人的发展。经理人不再由少数大股东直接任命,增强职业经理人的市场竞争;最后,形成管理层的激励机制,例如,绩优股和股票期权,使管理层和股东利益趋于一致。
在资金融通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专门通过市场为买卖双方成交撮合,从中收取佣金的机构,它们本身并不是证券机构,却是证券市场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类部门即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咨询公司和证券评级机构等。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信息降低投资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做出趋于理性的投资决策。我国证券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欧美国家相比,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存在较大差距,完善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加快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使其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并在证券市场上具有立足之地,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加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上市公司披露内容不足、质量不高、意愿低的问题,增强市场监管力度,提高投资者素质,推动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自愿性信息披露不仅能对强制性信息披露起到补充完善的作用,而且能鼓励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保护相关者利益。目前,我国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自愿性信息披露为辅的方式已不能满足证券市场发展,必须采用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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