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地方高等教育奖学金制度

2015-06-01 03:56方伟
高教探索 2015年5期
关键词:运作机制高等教育

方伟

摘 要:奖学金制度是就学援助的重要形式。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由于地方高等教育的津贴制度存在弊端以及地方政府财政经费的入不敷出,一些地方制定了奖学金制度代替了津贴制度。各地对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程序、分配名额及金额、发放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地方奖学金制度运作机制初步形成。奖学金制度的制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生的就学压力,但是奖学金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

关键词:奖学金政策;高等教育;运作机制

就学援助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高等教育的就学援助形式多样,包括免费、公费、津贴制度、奖学金制度和助学贷金制度。奖学金制度是对品行端正、学业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的一项制度。到30年代中期,安徽、陕西、甘肃、察哈尔、山东、江西、福建、云南、南京等地区都制定了奖学金制度,地方高等教育的奖学金制度运作机制初步形成,本文拟对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地方高等教育的奖学金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

一、奖学金制度的形成

助学制度古已有之,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以免除徭役和免费提供食宿为形式的助学制度。汉朝的助学制度为后代不断地继承和发展,到了清朝,已经形成了给学生银两的“膏火”制度。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国门被打开,西方的教育思潮开始传入并影响了中国的教育制度,也对中国传统的“膏火”制度产生了根本性影响。清末各种新式学堂不仅对学生施行免收学费,而且免费提供住宿、伙食和各种书籍,但是由于政府财政经费入不敷出,经费的短缺成为阻碍新式学堂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障碍,所以教育收费成为政府的共识。1904 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规定所有学堂除师范学堂外必须交纳学费,这标志着教育收费制度的出台以及“膏火”制度的废除。同时《奏定学堂章程》也规定了对优秀学生进行救助,规定大学可每学年对学生当中品行端正、学术优深者给予免收学费的奖励,“其凭每学年终考试之成绩,由大学总监督及分科大学监督定之”,同时规定获得奖励的学生在奖励期间,如果有品行不良、学业懈怠或者“身罹疾病无成业之望者”,取消奖励资格。[1]

1912年,北洋政府成立后,颁布《学校征收学费规程》,规定除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免收学费外,大学每月征收银元三元的学费,高等专门学校每月征收银圆二元至二元五角。[2]学校收费制度的制定最大负面影响就是使大批优秀的学生因为家庭贫寒无法承担学费而失去学习的机会,造成了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教育收费也促进了近代助学制度的兴起,于是各地以津贴制为重要形式的就学援助制度开始兴起。津贴制度就是各省对本省在各地求学的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助,由于各地的经济状况的不同,各地的津贴采用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以1918年北京大学学生的津贴为例,各省的津贴形式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每年金额若干由学生均分,以江苏(共五千元)和江西(共二千元)为代表;二类是每年每生若干,而名额不固定,以吉林(额内学生每年一百元,额外学生每年五十元)、山西(每生每年一百元)、安徽(每生每年一百零八元)、陕西(每年本科生二百元,预科生一百元)、甘肃(每年本科生二百元,预科生一百六十八元)、广西(每年每生银八十两)、云南(每年每生七十二元)、贵州(每生每年二百元)等为代表;第三类是每年每生若干,名额固定,以黑龙江(每年给三百元一名,两百元五名)、山东(每生每年八十元,额定四十名)、河南(每生每年一百二十元,额定三十名)、浙江(每生每年六十四元,额定六十七名)、湖北(每生每年法价洋一百元,额定五十六名)、湖南(编生每年一百元,额定十名)等为代表。[3]

津贴制度的施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生的求学压力,对一些清寒优秀学生积极求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出现了一些弊端,在地方教育经费支绌的情况下,反而浪费了教育经费。一些省份将津贴平均发给学生或者将名额分配到各大学,无论学生成绩是否优秀,都能获得津贴,这样起不到激励学生积极学习的效果。“查从前津贴费之用意,固在于资助青年奖进学业,惟其所奖进者,抵问能否升学为准的,至于升学后之成绩,是否优良,实未加以鉴别……津贴旧制,诚不免有怠荒之士,逐队同登,滥竽辛获”。同时“津贴费施行以来,因累年人数超越定额,致经费溢出预算甚巨,若长此不变,不独影响其他教育事业,即津贴费本身,亦难以继续维持”。[4]一些省份因为教育经费紧张出现了拖欠津贴的现象,如1925年清华大学来自九省的学生享受津贴,然而实际上照常领到津贴者只有河南、陕西、山西、江苏四省。[5]安徽省对国内皖籍大学生有津贴名额,每名每年给予一百零八元,1928年4月安徽政务委员会成立后鉴于教育经费支绌以及各原校多已根本变更,而且“学生能在原校肄业者不过三分之一,而其中转学者复迭呈请求移费纠纷实甚”,认为对国内皖籍大学生给予津贴的激励作用成效不大。[6]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青年的学业以及修养得收实效起见,有必要修改津贴制度。 为此,一些省份制定了一种新的就学援助制度——奖学金制度代替津贴制度。

二、奖学金制度的实施

1.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奖学金的对象主要是学业成绩优异、品行端正的学生,所以各省都对学业成绩作了详细规定。陕西省规定“前一学期之学业成绩,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可以申请奖学金,申请奖学金者必须将以下各项呈本人所在学校考核证明后转呈省教育厅审查:一、姓名、籍贯、性别、年龄;二、家庭人口职业状况及家庭通信地址;三、学业中心或大学预科之名称、地点及时期;四、入校或入院时期,现在年级、所在科系,及入校或入院后之学年成绩;五、现在学费之负担及年需金额。[7]安徽省教育厅规定皖籍学生且在学校修业满一年且成绩必须在乙等以上可以申请奖学金,申请奖学金者“先向教育厅索取呈报表式逐条填明,连同本人本学年成绩证明书呈送教育厅审核登记”。[8]山东省规定在国立省立或者已立案的私立大学、各专科学校、本科各学系成绩在七十分以上,在各大学研究院或研究所研究成绩优良者可以申请奖学金。[9]青岛市除了要求申请者学业成绩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外,还对学生的操行和体育作了规定,要求操行在甲等、体育在乙等以上者才能申请奖学金。[10]广西省相对其他地区而言对申请者的学业成绩要求比较低,规定学年考试成绩在该校及格标准以上者都可以申请奖学金。[11]

云南省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每年夏季由教育厅临时指定投考之学校及其院系,在省先进行考选,将及格各生送经指定学校复试录取为正式本科生或者研究生者,获得奖学金。如自行考入指定学校院系,想申请奖学金必须填写个人简历一份,近期半身四寸照片两张,呈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书和最近学业成绩表,同时要出具滇籍证明表呈教育厅。凡是经教育厅考送国内大学升学者,在外自由改考学校或变更指定院系,均不补给正额奖学金,但是可以作为自行投考之学生,申请奖学金。[12]

还有一些地区主要针对贫寒家庭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如河北省设立贫寒奖学金,“学业需要在总平均分数八十五分以上,操行及体育分数均在甲等”可以申请奖学金。[13]南京市为了鼓励家境清寒、品学优良的学生升学设立清寒奖学金,规定第一年以中学毕业会考成绩列甲等,第二年在学校平均成绩在八十分以上者可以申请奖学金,申请奖学金者必须由家长备具申明书并填写家庭状况调查表二份,连同本市区内之铺保保证书呈送社会局审查合格后转呈市政府核准后给予奖学金。同时规定了凡有以下条件者不得给予奖学金:家庭富裕或已受他处补助者;不能刻苦学习者;必修科或主要功课有一科不及六十分者;社会局审查成绩认为与课程标准不合者或考试不严,分数宽滥者;操行成绩在丙等以下者;在校受过处分者。[14]此外,1932年福建省设立了清寒学生大学奖学金,凡是申请合格后的学生必须要经过考试,考试通过后才能获得奖学金。

2.奖学金的分配名额及金额

由于各省的财政状况的不同,地方对奖学金的金额与名额分配也有所不同。1928年安徽省共设奖学金名额一百五十人,每生每年一百一十元,具体各大学设有奖学金名额如下:中央大学、中华大学各三十五名,武汉大学、协和医学各十名,广东大学、北洋大学、交通大学、唐山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燕京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各五名,金陵大学七名,中国公学大学部三名;如果奖学金申请人数多于原定名额,按成绩证明书所列成绩高者先补,成绩相等时以年级高者先补,成绩年级均相等时以登记先后递补。[15]陕西省设立奖学金名额为六十名,每名每学期五十元,奖学金采取以本学期寄上学期为原则,如果申请奖学金人数超过规定名额,“以年级较高者先补,同级者以分数较多者先补”[16]。青岛市奖学金名额为十名,每名每年给予奖学金一百一十元。[17]

浙江省的奖学金名额的制定与其他省份有所不同,该省规定以各学校学生总数的百分之十为限,“合格人数不及定额时依合格学生数给与之,超过定额人数时以定额为限,就学业成绩分数较优者给与之”。该省奖学金分为四级,学业成绩在九十五分以上、操行体育成绩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或者学业操行体育成绩均在九十分以上者为一级,金额为三十五元;学业成绩在九十分以上、操行体育成绩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或者学业操行体育成绩均在八十五分以上者为二级,金额为三十元;学业成绩在八十五分以上、操行体育成绩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或者学业操行体育成绩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为一级,金额为二十五元;学业成绩在八十分以上、操行体育成绩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四级,金额为二十元。[18]

奖学金的名额及金额也反映了地方对人才结构类型需求偏好。甘肃省“学生能考入国立大学者少,考入私立大学者多,能考入自然学科者少,考入社会科学者多,以致留学事业,收效甚薄”,于是1932年甘肃省设立奖学金名额偏向国立大学与自然学科,国立大学、国立学院及专科学校共计六十六名,私立大学或省立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共计三十名,学自然学科者占名额的五分之三,学社会学科系者占总名额五分之二。该省不仅在奖学金名额上社会学科少于自然学科,而且金额上也少于自然学科,每学期奖学金分为三等,成绩在八十分以上者为一等,自然学科一百六十元,社会学科一百四十元;成绩在七十分以上者为二等,自然学科一百四十元,社会学科一百二十元;成绩在六十分以上者为三等,自然学科一百二十元,社会学科一百元。同时该省还规定凡有研究著作品,经教育厅鉴定为有相当价值者,得给奖学金数目若干或由教育厅审核出版。[19]

不仅甘肃省奖学金名额偏向自然学科和国立大学,其他省份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广西省规定矿工医三科名额为六十名,每生每学年金额为一百八十元;农商理三科一百五十名,金额为一百四十元;教育科、文科、法科、艺术科、体育科分别为二十五名、二十五名、二十五名、十名、五名,金额为一百元。[20]江西则将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个专业,工科占总名额的20%、农科占15%、理科占15%、医科占10%、文哲教育占15%,商法科占10%、艺术科占5%、体育科占5%、家事科占5%。同时规定申请合格人数超过奖学金名额时,大学研究院先于大学、国立大学先于私立大学、大学先于专科学校、学校相等以高年级优于低年级、年级相等以成绩高低定之。[21]1935年2月,安徽省修改了奖学金规则,奖学金名额也偏向理工农医,但是学科其他学生成绩超过理工农医等学生成绩平均分数在三分以上者,仍可先补。[22]云南省规定国内大学研究生每人每月给国币二十元,私立大学每人每月给十五元,国立大学及专科学校每人每月给十五元,私立大学及专科学校每人每月给十元。农、工、医、学院学系获得奖学金学生毕业后必须实习者,经学校证明后可以继续享受一年的奖学金。[23]

一些比较偏远的省份还对奖学金获得者毕业时或者实习期满时,发给回省旅费。云南省对北平、天津等处学校给予回省旅费每人国币一百二十元;南京、上海、武汉等处学校给予每人国币一百元;广州等处学校给予每人八十元;成都等处学校给予每人七十元。[24]

3.其他

各地施行奖学金政策是为了奖励品行端正、成绩优异的学生,所以一些地方对已经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在以后的学习中学业不合格和品行不端作了取消奖学金资格的规定。陕西省规定“已领奖学金学生,如前一学期之成绩不及七十五分以上者,不能再领本学期奖学金”,但是本学期成绩在七十五分以上,下学期仍可领奖学金。[25]江西省规定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每年由教育厅审核一次,如果学业成绩不合格者不给奖学金。[26]察哈尔省规定学业成绩不合格或者缺课时数过多而留级者取消奖学金,因事或者因病请准休学者在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但是回校后仍能获得奖学金资格。同时该省还规定如果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无故退学者或被所在学校开除者,追缴所获得的奖学金。[27]

一些地区给学生的奖学金不是无偿给予的,获奖者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义务。陕西省、山东省规定获奖学金者有受政府委托调查特种事件之义务;云南省规定获奖学金者毕业后必须回省服务,其不回省者,向其家属或者保证人追缴其所领全部奖学金及其他补助费用。[28]

关于奖学金的发放,主要分为三种形式:一种是按学年发放,以安徽省、青岛市为代表,安徽省规定奖学金以一学年为单位,“由各校开列过去两学期成绩总平均分数,函送教育厅”,考核合格后,寄给获奖者所在学校[29];第二种是一年分两次发放,像陕西、察哈尔、福建、江西、山东都是如此;最后一种是一年分四次发放,云南省属于这一类。

三、各地奖学金制度评析

1.各地高等教育的奖学金制度运作机制已初步形成

由于津贴制存在一定的弊端,一些省份制定奖学金制度代替津贴制度。1928年制定了《安徽国内大学肄业生奖学金规程》,1931年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奖学金暂行》。1931年国民政府通过《教育部关于中等以上学校设置奖学金案》促进了奖学金政策在各地的发展,1932年察哈尔省制定了《察哈尔省国内大学肄业生奖学金规则》,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敎育厅清寒学生大学奖学金委员会简章》,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国内留学生奖学金暂行规程》,1933年江西省制定了《江西省省外大学及专科学校赣籍学生奖学金规程》,1934年广西省制定了《广西省外留学生奖学金暂行规程》,1935年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核给国内专科以上学校鲁籍学生奖学金章程》等。此外一些县也制定了奖学金政策,1929年安徽宣城县制定《宣城县教育局拟订奖学金办法》,1933年广西邕宁县制定了《广西邕宁县政府函送该县留学生奖学金暂行规程》,1934年陕西固县制定《陕西城固县省内外中等以上学校肄业生奖学金单行规程》。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地方高等教育奖学金制度运作机制已初步形成。

2.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生的求学压力

上世纪30年代,我国的大学主要分为国立大学、私立大学、教会大学这三类,像清华、北大、交通大学等这样的公立大学由于有国家的教育专款支持,学费是最便宜的(北京大学学费每年银圆20圆, 交通大学学费为每学期20银圆,每年40银圆 )。但是国立大学相对于私立大学、教会大学是最难考取的。教会大学每年大概在160银元左右,私立大学每年在45—120银圆之间。而当时普通工人的月工资通常为16—33银圆之间,平均约为22银圆。这就意味着国立大学的学费相当于一个工人一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教会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年工资的三分之二。[30]这样的学费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负担不了的,而奖学金制度的设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生的求学压力。

3.教育经费短缺,奖学金制度缺乏动力支持

民国社会处在一个动荡的时期,虽然政府对教育比较重视,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章程对学校的教育、助学制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教育经费的短缺仍然是制约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瓶颈,1929年、1930年、1931年、1932年、1933年教育经费在总预算中的比例分别为2.3%、1.46%、30.77%、3.2%。[31]甘肃省1932年、1933年、1934年的教育经费分别只有1249687元、1275487元、1275487元,而国内大学甘肃籍学生奖学金1932年合计15695元、1933年为15695元、1934年为18695元[32],奖学金总额在教育经费的比例分别只有1.256%、1.23%、1.466%。教育经费的短缺是困扰与制约各地奖学金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4.奖学金制度本身存在局限

教育要实现教育机会均等,打破独占,自民国实行新教育以来,资本主义的教育制度使“教育商品化”、“教育贵族化”,一些学生因贫困而失学,“许多有为的青年,都做了金钱压力大的牺牲者”[33]。由于学生求学费用过大,对当时的普通家庭来说是个天文数字,家长无力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这就严重阻碍了教育的发展。为了能让普通家庭的子女上学,三十年代各地在教育经费支绌的情况下,对受教育的学生施行了奖学金制度,但是各地的奖学金制度是以学业成绩作为标准,一些家境中等和富裕的学生获得了奖学金,一些家境清寒的学生,反而没有获得补助。一些学生为了获得奖学金,“在书本上加倍用功,其他如体育和军操,得了一个及格的分数,也就满足了”。一些学生为了获得平均分的高分,通过选修一些科目容易的、少选一些科目的办法获得奖学金,用虚荣和利欲的概念,“不惜牺牲自己所应学的功课,而来选替一些毫不相干而最容易得高分的功课”[34]。这种奖学金制度不但没有起到激励学生的作用,反而不利于学生的学习,为此,一些省份如安徽省将奖学金改为助学金。1934年,安徽省开始对专科以上的清寒优秀学生施行助学贷金制度,贷金由之前施行的奖学金移充,并最终代替奖学金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地方高等教育的奖学金政策虽然有不少局限,但是其政策是与当时特定政治、经济环境相联系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对教育越来越重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多年的探索,我们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助学制度,研究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各地高等教育的奖学金制度为今后奖学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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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钟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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