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政
摘要:
从分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存在的问题探讨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模式,引入社会保险税的概念,提出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征收的构想。即以社会保险税的形式向用人单位征收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由参保人员直接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基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建立一个权利与义务对等、缩小收入差距、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词: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陷;构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9017305
0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落实再分配政策的主要措施,是弱势群体的保护伞,对于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至关重要。市场经济天然地追求效率,而社会保障则追求社会公平。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是衡量收入分配制度是否规范的重要标准。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公民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方面存在严重的失衡;企业主在承担社会保险统筹费用时也存在不平等性;用人单位不能做到应保尽保,税务部门以费代征也不能达到应收尽收的目标,存在着社会保险费欠费严重,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需要。
1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
1.1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联合国国际劳工局给社会保障下的定义为:社会采取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以帮助人们度过由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和死亡而造成工资或收入损失的难关。我国把社会保障理解为:政府和社会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社会救助属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资金主要来自政府一般性税收,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和国外的援助等。社会福利是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基础上对居民住宅、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基础教育等领域中向所有公民提供优价服务及资金帮助的社会性机制。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相比,社会福利有“高层次社会保障措施”的定义,因为它的社会覆盖面广,待遇标准均等,更注重提高生活的质量。其资金来源除了社区服务中对个人所收的少量费用外,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机构和社会提供的。社会优抚是国家对法定的优抚对象,如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休和退伍军人及烈属等,为保证最基本的生活生存而提供的资助和服务,其经费全部来自政府预算拨款。
1.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劳动者、单位或社区、政府多方共同出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工伤、死亡、疾病、年老、失业、生育等风险时,防止收入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全社会强制推行,不以赢利为目的,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不同,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及补偿性等特征,也构成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界定:一是社会保障实质上就是以政府为主体建立的一种社会安全机制,它是通过国民收入社会化消费的分配和再分配来实现的;二是在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上,社会保险一般遵循多方负担原则,突出个人义务,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都强调资金来源单向化,由政府负担绝大部分资金。因此,社会保障筹资问题实际上主要研究的是社会保险的筹资问题。本论文中,“社会保障筹资”基本上也是指社会保险而言,其中主要涉及到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1.3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据
关于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西方诸多理论学说都有详尽的论述。例如,福利经济学从促进国民福利最大化角度,指出收入再分配是实现国民福利最大化的重要途径,而要实现收入的均等化必须借助于累进税制,为社会救济和福利制度筹集资金。马克思主义从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社会再生产以及分配再分配角度,深刻论述了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首先,满足人的需要既是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之一。人的需要分为生存、发展和享受三个层次,生存的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首先保证的是生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正是社会主义全体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证的制度基础。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扣除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产品分配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2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起始于1980年代,最早形式是国有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参与统筹,1993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1996年实现个人账户。实行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积累模式,并由财政资金作为兜底的保障体系。
2.1现行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2.1.1现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由于现行缴费基数是以省级为单位,而缴费比例在各省辖市也有一些差异。为叙述方便,表1为我市直及三区(京口、润州和新区)现行缴费比例和江苏省执行的缴费基数。
(1)缴费比例。
由两条不同的缴费主体,并执行不同的缴费比例。一是以企业为单位申报缴纳,企业主承担34.2%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加上代扣企业职工应承担的个人115%的缴费比例,总计按45.7%的缴费比例申报缴纳;二是自由职业者及失业人员是以个人身份独立地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缴费。以32.5%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不参加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2)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是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的“上年省市在岗人员平均工资”是以上年的统计数而计算的。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是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依据,其工资性收入组成部分有国家统计局1号令确认。如果职工收入达不到社平工资60%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最高限额申报缴纳。自由职业者和失业人员可以在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自由申报。
2.1.2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按月享受养老金必须达到的条件,江苏省政府2007年3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一是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现行为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和女自由职业者55周岁;二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是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养老金计算以个人账户资金累计储存额和统筹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方式计发。2006年7月统筹账户养老金统一标准,2006年7月起对统筹账户养老金考虑缴费年限及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指数化系数等因素计算。
2.1.3缴费和征收主体
以企业为缴费主体,即有企业代扣职工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加上单位应承担的统筹部分,以单位申报,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审核后,由税务或劳动保障部门一并征收。
2.2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以全民所有的传统性国有企业日渐消亡,而代之以股份制和私营企业为主体的现代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职工已经成为企业的雇员,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主人。以企业为单位的、并由企业代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设计已明显地落后于现代经济基础。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企业尽可能地逃避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作为以个人所有权建立起来的私营企业单位,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当前企业主资本原始积累处于初创时期时,更是如此。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以企业主为主要缴费对象,负担比例为给职工薪酬的34.2%(企业养老22%、医疗9%、失业2%、工伤和生育分别为0.6%),占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60%以上。应有企业主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在目前是以没有多少强制力的费的形式由地税部门征收,这就给企业主以逃避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提供了制度设计的漏洞。企业制造借口欠缴社会保险费,地税无惩治措施;恶意少报雇员,严重地损害了雇员的应享的社会保险权利。从每年社会保险费稽查的情况说明,以人员参保率指标为标准确定,就有80%以上企业达不到50%,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是年年清欠,年年有增无减。对企业能够采取强制措施的是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但对一家少报参保人员的最高处罚是20000元,仅相当于不足4名参保人员应缴纳的统筹基金。对企业欠缴更是难上加难,因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控制力度也是逐年减弱,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进步,但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却要求政府部门做不可为的事务,就带来了企业欠费成为难以解决的顽症。
2.2.2严重损害了失业人员的根本利益
从1990年代开始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形成了大量的失业人员进入自由职业者行列;又由于经济发展与劳动力快速增长的矛盾也形成了大量没有工作的失业者。两支失业大军在没有企业主缴纳统筹基金的现实情况下,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了个人应承担部分统筹基金。现行制度以自由职业者参保的人员缴费比例除个人账户应承担的8%以外,还要承担12%的统筹费;医疗保险的12.5%则由个人全部承担,其中有个人应承担的2.5%和9%的统筹部分(统筹部分应有企业主承担)。形成了公民在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政策时受到了政策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因为自由职业者多承担了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但没有享受应有的权利,即不因养老保险多承担12%的统筹费而多计个人账户,更不因医疗保险多承付9%部分使个人医保卡上多出个人账户基金。没有工作的失业者,在社会低层工作获得最低工资的自由职业者要比企业雇员多承担21%的社会统筹金,显然是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2.2.3由于制度设计的漏洞,给企业主逃避提供了又一个通道
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企业主承担22%,职工个人承担8%,合计缴费比例为30%,另自由职业者个人缴费为20%(如前所述是个人应缴的8%和12%统筹费)。两类不同的总缴费比例相差10个百分点,比较精明的企业主让所雇部分员工以个人名义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缴纳,以补贴的形式给职工12%的统筹补偿,这样企业主就可以少承担10个点的统筹基金。
在部分地区为了杜绝制度设计的漏洞,采取了企业职工和自由职业者同比例缴纳。这种极端的做法使工作简单了,但让自由职业者的经济负担更加深重,几乎将低收入的、工作不稳定的自由职业者拒之于社会保险体系之外了。
2.2.4女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不统一,使女性自由职业者的处境更加艰险
现行我省规定,企业女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而女性自由职业者法定退休年龄是55周岁。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女干部是55周岁,企业女职工是50周岁,并没有规定女自由职业者的退休年龄,这一政策空白给地方政府补充制定提供了可能性。
但问题是这一政策的制定,明显不符合现实的实际情况。确定女干部55周岁退休,有其合理的成份,因为女干部多数属于脑力劳动者,身体机能各方面可以工作到55周岁。而女自由职业者从事的多为社会边缘性的、重体力的、低收入的工作,工作的脏乱环境及低收入导致的营养缺陷,使多数女自由职业者平均寿命低于正常女性,而法定退休年龄反比企业女职工延长5年,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3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构想
3.1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模式
为从根本上解决现行社会制度设计的缺陷和明显的不合理,需要建立一个确保人人都有保障,负担公平,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建立现代社会制度的基本构想是:以社会保险税的形式由税务部门向用人单位征收社会保险统筹金,以费的形式由年满18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的劳动者独立地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缴纳个人账户资金;两部门所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在财政预算中分别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专用账户,进行封闭运行;财政部门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及时发放,并承担基金支付不足的补足职责;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基金投资商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和运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和保值;女性参保人员同一年龄退休,或由女性在法定的年龄段内自由选择退休时间。
3.2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
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谋求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始终是各国政府孜孜以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施政的主要任务之一。从资金的运行过程分析,社会保险制度实际上是由三个基本环节构成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保障金的支付以及基金管理和运营。因此,选择何种模式筹集资金是构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和关键,它不仅决定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过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乃至整个社会保险体制的运行过程。
所谓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就是指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基本方法和途径。什么样的筹资模式,往往决定了采取什么样的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支付方式,甚至决定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因此,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的选择是构建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关键问题。社会保险筹资归结为三大类:缴税制、缴费制和储蓄制。缴税制是以开征社会保险税(或类似税种)方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的一种模式。社会保险税与别的税种的最大不同是,纳税与受益直接挂钩。缴费制是由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的保险费率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筹资方式。缴费制又分为个人自愿缴费和法定缴费,与缴税制相比较,缴费制无论是资金筹集还是管理机构都比较分散。储蓄制也称预筹基金制或个人账户制,即政府通过立法规定统一费率,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存入个人账户,需要时从个人账户中支取的一种筹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看作是缴费制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又与缴费制有很大不同,它将社会保险金融化,强化了参与者的利益关系,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所有权归属于参与者个人。
另一种分类方法以社会保险资金收支横向或纵向平衡原则为依据,也可以把各国的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划分为三类: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部分积累制又称混合制,这种方式综合考虑了横向平衡和纵向平衡原则,要求一部分基金采取现收现付制保证当前开支需要,另一部分基金采取积累制以满足今后不断增长的开支需要。由于这种模式兼有前两种模式的优点,现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采用。
上述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的两组类型并非独立的,而是相互交叉和兼容的,例如征税或缴费都可以采取现收现付制或是积累制形式。第二种分类方法实际上是把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结合起来考虑的,因此严格说来并不仅仅指“筹资”方式,称为“社会保险模式”更为合适。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征收不同形式社会保险税或薪给税的国家已达80多个,占全部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的60%以上。
3.3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可行条件分析
经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险制度,这为开征社会保险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前,我国实施社会保险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3.3.1社会保险税实施有立法依据和制度基础
费税改革已成为我国当前财税乃至整个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方面都非常关注。我国政府决策机构和理论界对开征社会保险税已做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重大成果。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呼声很高,形成了广泛共识。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目的、内容、方法、措施、征收对象、征收环节、征纳双方的规定都具有税收法规的特点,这为社会保险税法律条文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3.3.2社会保险税实施有国际经验借鉴
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世界范围内70%的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险税,其中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社会保险税还是头号税种。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税税法。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施的社会保险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深入地总结西方国家征收社会保险税的理论和实践,汲取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做法,设计出优良的税制,使我们在费改税过程中少走弯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税收体制。
3.3.3社会保险税实施有社会基础保证
一方面,社会保险税具有很强的有偿性,能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能被纳税人普遍接受,而且,城乡居民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已经基本形成,收入普遍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社会成员的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因此开征社会保险税具备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筹资渠道进一步明确,同时国家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也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坚实的财力基础。
3.3.4社会保险税实施有充裕的税源支撑
经过30年的改革,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分配杠杆逐渐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物价相对稳定,工薪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而且开征社会保障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都成为纳税人,使得国有企业的税费负担相对以前有所减轻,有利于改善其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竞争地位,再者,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全体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因为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险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险福利。
3.4社会保险费统筹征收方法
由税务部门以社会保险税的形式向用人单位征收。
地税部门征收以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奖金收入(即国家统计局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构成)为征缴基数,以现行的统筹比例转换为税率按月核定征收。核定的纳税基数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在岗人员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确定。
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以保证当年养老金统筹部分支出为最低限,并适当备存3-6个月养老金支付基金,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调整税率,采取经济运行上升时期提高税率,在经济运行低迷时调低税率。
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实现资源共享制,向地税部门提供参保人员的信息资料,主要是参保人员的工作单位,以便地税部门核定单位劳动用工人员。
3.5个人账户资金的征收方法
个人账户资金的征收由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
3.5.1正常缴费模式
参保人员以统计部门确定的上年在岗人员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暂维持现行个人承担的比例。每一位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缴费账户,并与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储蓄账户联网,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缴费基数和每月应缴额,参保人员只要在联网的储蓄账户中存足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就可以有银行自动划账的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3.5.2补缴缴费办法
如果当年或以年度欠缴,或参加社会保险时年龄偏大,缴费年限太少不足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按补缴时上年在岗人员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比例为个人承担的比例加社会保险税率一并缴纳,所收基金并入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管理。
3.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
3.6.1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列入预算内管理
开征社会保险税后,应进行财政制度的配套改革。社会保险税作为一项税收,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为社会保险预算提供了固定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支付实行“两条线”,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列入国家预算内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金和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的个人账户资金的接收工作、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账户的收支核算工作,以及监管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及票据管理工作。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执法地位和预算管理地位,从财政制度上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社会保险税的开支,应与社会保险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险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险预算,将社会保险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险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险预算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在社会保险预算、公共预算、债务预算和国有资产预算之间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在资金运用上应遵循各方平衡、相互调剂的原则,以充分保证社会保险资金的效率。在财政制度上,还要加大财政支持社会保险资金的力度,允许通过资本市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险预算。同时,通过立法,发行社会保险彩票和国债专项用于弥补社会保险预算的入不敷出的缺口,在公共预算的编制中留有一定空间,每年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预算的平衡和积累,提高社会保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发挥财政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还要增强社会保险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公众的监督。
3.6.2统筹基金账户和个人账户基金独立运行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根据其用途的不同,应独立运行,封闭管理,以切实解决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下个人账户资金空账运行的问题。统筹基金以保证当年养老金发放,并备付3-6月的基金存量为原则;个人账户资金以确保个人账户资金账、实相符运行,可以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有效地进行保值增值的商业经营,以确保10-15年的基金支付。
3.7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基本评价
3.7.1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法定性和收入的稳定性
以社会保险税代替社会保险费,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和更高的管理效率。社会保险税的管理和支付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其税款收缴是征收效率极高的税务部门的本职工作,管理和运营主要集中在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通过编制和实施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做到了收、支、管理、监督等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极大地强化了社会保障管理的法律约束力,提高了管理效率,更主要是治理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顽症。
3.7.2增强了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是以生产经营单位(即通常所说的企业单位)为其雇员代扣个人账户资金并承担社会保险统筹费。如前所述,企业主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少报参保人数和工资基数成为普遍现象。由于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职工为了保住一份工作,不敢向企业主诉求个人应享的社会保障权利。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将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赋予了直接受益人,不再受企业主制约,可以自由的参加社会保险。
3.7.3赋予了参保人员应尽义务的公平性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规定,自由职业者及失业人员需要缴纳高于企业职工21个百分点的社会保险缴费,还不能享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待遇(因为这三项险主要有企业主缴纳)。现代社会保险制度让每一个参保人员均承担相同的缴费比例,并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3.7.4为缩小收入差距提供了制度保证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将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企业主漏保的人员与企业主为其参加保险的人员的收入差距明显的拉开了,因为前者如以个人名义参保必须承担更多的缴费义务。为了维持基本生活,多数参保人员追奉最低缴费年限和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还要面临工伤、生育带来的支付风险。现代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每一个人都按上年在岗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减少了以缴费基数的高低产生的待遇差距的风险。如果是自由职业者可以享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失业后可以按照失业保险的规定享受失业金待遇。
4结束语
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一家之言。将社会保险基金根据现行模式分别以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我认为是解决社会保险领域一直研究和关心的效率与公平、权利与义务平衡协调的问题。因为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为解决效率与公平的问题,过多的强调了效率原则,这就忽视了经济转型期产生地大量“下岗职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他们为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牺牲,但不能让他们在养老等待遇方面再受到利益损失。还有在任何经济发展阶段,出现失业群体是正常的现象,因为失业群体是市场经济追求效率的必然产物。但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导的,是市场经济的调节器和稳定因素,所以制度设计应向公平性有所侧重。
人人享受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权利,人人生而平等,不能人为的制造种种不平等制度,尤其是以国家为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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