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肇圻
中国船舶登记局在筹备时期,仿照前苏联船舶登记局的模式起草组织章程草案,成立后开始对其进行修订讨论。虽然这一草案最终没有形成正式文本,但从当时记录下来的部分文字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蹒跚学步的船舶登记局充满的阳光和朝气。1957年,将船舶登记局迁往上海的方案开始进行前期调研。几个月后,方案搁浅,船舶登记局留在了北京。
组织章程是船舶登记局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张致远局长到任后责成邵良主任工程师负责组织章程讨论稿的起草。
早在1951年第二届全国航务会议就接受三位前苏联专家的建议,决定成立船舶登记局。一位前苏联专家还为此起草了船舶登记局组织章程草案。这个草案脱胎于前苏联船舶登记局组织章程。俞成林来后,译成了中文。
邵良主任工程师在此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草案。可惜文本未能保存下来。但我在笔记本中作了摘录。现抄录如下:
草案 共四章 二十条
第一章 组织 共八条。规定船舶登记局属于交通部,但直接由部长领导,享有法人权利。局内设局长、副局长兼总验船师,技术委员会,相应的处科,总局设在北京,行政费开支,执行技术监督可在主要港口设区技术监督局,区局事业费开支,收入全部上缴。还附有局徽,为圆形,中间是铁锚与检验锤交叉,外圈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字样。
第二章 职责 共七条。规定办理海河船舶入级、对在国内外建造和属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以及机关企业、人民团体和私营单位修理的海河船舶以及使用中的船舶执行技术监督,以保证航行安全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际公约,还规定对国营、公私合营和私营的海河运输企业所有的陆用蒸汽锅炉执行技术监督。具体工作包括以下各项:制订各种船舶规范,勘定80总吨以上海河船干舷,丈量20总吨以上海河船吨位,核定海河船乘客定额,办理入级船舶的技术监督并授予相应船级,对建造、大修和基本恢复修理的50马力以上机动海河船、40总吨以上非机动海河船和20总吨以上渔船执行技术监督,为其签发相应证书,对所有国外航行海河船、所有远程沿海航行海船、载客20人以上客船、所有短程沿海航行和在江河及湖泊中航行的20马力以上机动和40总吨以上非机动货船、拖轮以及技术船舶、20总吨以上海洋渔船及所有具有蒸汽锅炉的船舶,执行技术监督和签发相应证书。除上述船舶以外的船舶,其建造和修理中的技术监督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海河帆船的技术监督由海河运输管理机构的航行监督部门负责,这一章还有条款明确规定,在执行任务中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不负担责任。
第三章 局的权利 共三条。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可与国内外企业、团体联系,与船舶所有人和修造船厂签订技术合同,经部长批准可参加国际会议和制订检验费率,与外国船级社签订代理协议,出版规范标准和船名录,参加海事调查,索取海损事故资料,制订业务用特殊标记和各种文件格式,但要定期向交通部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并接受交通部对财务情况的定期检查。
第四章 局长的权利 共二条。规定有权处理所有事务及资金,办理契约,经交通部人事司同意任免总局和区局工作人员,向部长建议调整机构设置,对工作人员实行纪律处分和奖励。最后规定此章程不适用于军船。
对于这个章程草案,在局内,甚至邀请部内相关部门代表一起讨论时,认为机构体制、管辖范围、职责权利和人事管理等方面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大相径庭。虽经五次讨论,都形不成肯定结论。交通部最后一次讨论中,法律室唐鸿烈主任发了狠话,说交通部实行的是职能局制,不是独立全能的总局制,船舶登记局是职能单位之一,不需要这种组织章程。由此,章程起草工作只好暂时搁置了下来。
图 1
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核定许可载重干舷的要求,还制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格式和载重线标志,供各国统一使用(见图1)。各国在使用这个载重线标志时,都加上核发证书单位的代号,以示区别。船舶到达某港口后,港务监督官员先查看证书的有效性,包括船名、船籍和有效期等,以及船侧勘划的载重线标志与证书是否一致,顺便查看载重线标志的相应水线是否没入水中。
船舶检验局在公布试行第一套船舶规范的同时,公布了船舶证书格式,其中包括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载重线标志用的代号是ZC,这是汉语拼音字母。Z是“中”字的汉语拼音字头,C是“船”字的汉语拼音字头(见图2)。
图 2
关于这个代号,有一段往事。1956年船舶登记局成立后,曾经考虑过载重线标志中的代号问题,当时设想用中文方块字,拟取人民中国的“人”字和“中”字,并且未经申报批准,就在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中译本,原来是共性的载重线标志上加了这个代号(见图3)。这可能是受前苏联船舶登记局的影响,他们的载重线标志中的代号用的是俄文,其中许可吃水线也均用俄文,因为俄文是他们的母语(见图4)。而英国劳氏船级社(LR),则用的是英文,这是他们的母语,正好与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官方文字之一相一致(见图5)。
图 3
图 4
图 5
经查阅档案,1956年10月11日张致远局长向部里写了签报,除了申请批准局徽等方案外,同时申报了载重线标志的代号方案,认为使用方块字固然维护了中文传统,但船舶去国外,会因看不懂方块字,无法了解其含义,而发生误会,还是使用汉语拼音比较稳妥。于是提出了两个方案。
第一个方案,是使用船舶登记局局名中的“中”和“登”二字的汉语拼音的首字字头Z和D(见图6)。
图 6
第二方案是,将局名改为船舶检验局,用“中国”的“中”字和检验的“检”字汉语拼音的首字字头Z和J(见图7)。此签报经于眉部长助理和朱理治主管副部长阅,章伯钧部长签批之后,用了登记局名称,采用了ZD代号。
图 7
1958年起草船舶证书格式。由于在前苏联船舶登记局上海验船处实习的人员利用实习后期的时间,已将该局的全套船舶证书和检验报告格式等文件译成中文,可以拿来参考。因此很快完成了起草任务。那时局名已由船舶登记局改为船舶检验局,ZD已不适合。曾经有个用英文的建议。局名虽然改了,但英文未改,仍为Register of shipp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设想用Register和China的第一个字母,即RC。但发现这个代号与“中华民国”的英文简称一样,极不合适。于是又回归到汉语拼音,即后来一直使用的“ZC”代号。后来开展船用产品检验,这个代号还用在证明产品经检验合格的钢印上。
1957年5月张致远局长召集局内部分同志,包括我,研究向部里写船舶登记局迁往上海的签报,说是部里的决定。那时交通部与全国同步,开展大鸣、大放、大辩论运动。在大家鼓动下,我写过一张小字报,介绍船舶登记局,最后建议迁往上海。同年7月马辉之副部长在全部大会上,向大家讲解调整部内机构的初步方案,讲到船舶登记局时还说到迁往上海的事。8月初,交通部体制小组梁荣华提醒我们:上海市委曾多次向中央报告,中央各部委已有不少直属机构设在上海,建议不要再来上海了。但是,他又说,如果真有需要,还是可以报中央批的。12月,马辉之副部长宣布交通部内司局设置,船舶登记局由行政单位,改为事业单位,对于局址,是北京还是上海,没有说。
1957年反右斗争。邵良调离。朱天秉工程师调回船舶登记局,任主任工程师。那时没有总工程师一职。主任工程师是业务技术的最高职位。张致远局长指派朱工程师和我去上海,听取航运和船舶设计部门对验船工作的意见,会同1957年3月部里派去上海的程梓栋商量筹备迁局事宜。朱天秉工程师是解放前中国验船协会发起人之一,时任中国油轮公司总工程师,在上海航运和造船界有良好人脉。我是局里迁沪积极分子,两个人在上海都有家可住,时间长也不增加局里财务负担。我们先去打前站,张致远局长在一个月内随后就到,着手办理迁局一事,并且他还让我把行李带上。事实上,我的行李很简单,主要是参考书。
临行前,张致远局长向我作了专门指示,迁上海一事要抓紧,船舶登记局已成立一年多,这件事还未办妥。他的具体设想是,迁上海后与上海港务局合署办公,挂两块牌子。船舶登记局局长兼上海港务局副局长,但对外不公开。经费如何解决再研究。说是主管船舶登记局的朱理治副部长个人同意这个意见,但部领导尚未讨论。上海港务局韩克辛局长曾来电报,同意挂牌,但不另外成立新机构。
到上海后,上层和公关方面,由程梓栋处长和朱天秉主任工程师负责,我只是跟着船舶检验科的邵丹卿科长和马家骥副科长到各个单位去听取意见,了解了不少船舶检验方面的情况,学到不少知识。一个多月过去了,我们没有闲着,一边工作,一边等。但毫无张致远局长的音讯。
图 8:左为张致远局长
3月张致远局长调去天津中波合营轮船公司任总经理,交通部派谢中峰任船舶登记局局长。4月他与部领导研究后,决定船舶登记局仍留在北京。
我们在上海的工作就此结束,返回北京。程梓栋处长也被另行安排了工作。一次谢中峰局长单独找我谈话,说船舶登记局是新建单位,好多事情要请示部领导才能决定,留在北京比较方便。这次谈话,也算是给我一个安抚吧。
1957年7月前苏联船舶登记局上海验船处主任廖琴奉调回国,路过北京。27日张致远局长和我陪同他参观颐和园,在昆明湖万寿山前留下了我和张致远局长的合影(见图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