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品章
摘要:家庭的稳定与否与整个社会是否能和谐稳定密切相关,而夫妻财产则是家庭得以在社会存续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与第三人交易的前提条件。因此对夫妻财产的规制意义重大,它不仅关系到个体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举足轻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的数量迅速提高,并在结构上呈现多元发展的态势,由于现代社会对个人意思自治的崇尚,近年来离婚率也有所上升,夫妻财产的分割也成为重要焦点。在此,本文将在《婚姻法》及其解释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需要,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
夫妻财产制又叫做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必须具有一定的严密性,就其内容而言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内容;为家庭生活所支出费用的分担;夫妻所得财产的归属、收益、管理和处分;夫妻在与第三人交往过程中应负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分割等相关的内容。
夫妻财产制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夫妻财产制、夫妻抚养义务、夫妻继承权。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并且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仅在夫妻双方没有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关系做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以规范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双方没有对夫妻财产关系做出约定或做出的约定无效时,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与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订立财产契约的方式来确定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形式。我国《婚姻法》采用“封闭型”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只能在夫妻共同共有或者夫妻分别所有之间做出选择。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的结合。
1、夫妻共同财产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除个人财产之外的各项财产。如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投资所得收益及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关系发生效力的期间,即夫妻双方在相关部门领取结婚证时起到离婚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一方死亡之日。这里的所得应该是权利的所得,而不是占有的所得。在《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婚姻法解释(二)》所规定的各项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大部分都为学者一致认可,在此比较有争议的是关于知识产权预期经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对于婚后取得知识产权的预期经济收益的归属问题,理论上有两种对立的观点。笔者认为,该预期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知识产权一般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基于知识产权的人身性而言,婚后一方所得知识产权应该归方个人所有,但该知识产权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根据我国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分割问题,因为知识产权中人身权与权利人不可分,且知识产权与载体也不可分,为保护双发的合法利益,离婚时可对该知识产权进行估价翻个,或者待其实现经济利益后再进行分割。[1]
此外,并非所有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则只属于该方所有。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地承担义务。包括: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钥匙权),即任何一方均有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独立决定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当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以更好地处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但又需夫妻共同财产出处分的情况。但是在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即此时善意第三人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表见代理或者善意取得。夫妻共同生活的费用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负担,只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时,才由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负担。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相关解释,在认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夫妻一方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补偿或抵偿其用以婚姻家庭生活,并已被消耗完或毁损、灭失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兼采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且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仅在夫妻双方没有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关系做出有效约定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法律的直接规定以规范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要件
作为民事行为的夫妻财产约定,除应該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约定主体适格;(2)必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3)必须约定内容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2]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及方式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订立时间做出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婚前或者婚后订立协议均可,但是在婚前订立的协议只能在婚姻关系成立时生效。就约定方式而言,我国《婚姻法》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时,对其有无效力,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违反书面形式要求的约定均为无效;也有观点认为,仅未采用书面形式而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时并不导致约定无效。在此情形下,只有存在争议的部分约定才没有效力。实践中后一种观点的采用较为广泛。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约束力,双方都应按约履行。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时知道存有夫妻财产契约的,该契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知道夫妻财产契约的,则该契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这种情形下,夫妻一方负有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
三、结语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财产法律制度地位举足轻重,夫妻财产制度作为重要的财产制度之一更是与我们的家庭、社会密切相关,我国《婚姻法》自制定实施以来,对建立平等、和睦的婚姻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和大变革时期,人们的婚姻观和法治观业已发生诸多变换,《婚姻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也将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安定和健康持续发展,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范李瑛:《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烟台大学学报》,2005(4);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192—193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问答》,69页,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2]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编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