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丽丽
摘要:鉴于一直令人困扰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有很多学者提倡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无需做实个人账户,采用瑞典的名义账户模式。瑞典的成功经验证明了这一模式的优越性:有助于缓解转型成本压力、有利于加强劳动参与激励,抑制提前退休行为、适合目前资本市场的现状,但由于瑞典独特的制度建立背景与中国不同,加上名义账户模式自身的缺陷等使得该模式不允许中国完全复制。
关键词:空账问题;名义账户制度;适用性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于2005年建立个人账户,确立了部分积累制模式。在个人账户建立之前,已经退休的那部分人时没有个人账户的,这部分退休后,要补齐已退休职工(即“老人”)的养老金;另外,制度改革前就已经参加工作,存在积欠的空账。“老人”退休后的待遇给付的解决方法已经明确。但在部分积累制下,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的基金本应该彼此独立运营,且禁止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但由于巨额的转制成本,仅依靠社会统筹部分仍不足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际管理中,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没有严格分离,导致个人账户被挪用,甚至成为空账,参保者的个人账户资金额无实质性积累。
二、名义账户制的含义及优缺点
1、名义账户制的含义
名义账户制又称为名义缴费确定型养老金模式(简称 NDC 模式)。它集现收现付制DB计划与基金积累制DC计划于一体。参保者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只记录下缴费额,个人缴费的增值受经济增长率或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挂钩的名义利率的影响。参保人退休时的养老待遇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额的多少,其待遇还会受其记账利息和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的影响。
2、名义账户制的优点
(1)较好地解决转轨成本的问题
该制度在筹资模式上是现收现付制,所以当期筹集的养老金可以用来给付当期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养老金的支付压力相对来说得以减轻。名义账户的逐步积累可以通过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开拓资金收入渠道,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做事个人账户。
(2)该模式是现收现付式的融资和积累式的给付的结合
首先,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待遇给付与个人缴费相关联,并且个人账户制度本身透明度高,对参保者缴费具有激励作用;其次,基金积累额少,没有投资风险,也无基金遭遇通货膨胀之忧。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国家,其资本市场现状与该制度模式很匹配。
(3)具有自動平衡机制
名义账户制本身就涵盖三个部分,首先是非积累型,其次是确定缴费制,最后是精算型的,因此从其本质上来看,在设计制度时必须综合考虑人口年龄结构,经济发展,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的变化,针对这些预期的变化设计财务平衡机制。
3、名义账户制度的弊端
(1)影响人们对制度的信心
名义账户只是记录金额,没有实质的资金积累,在一定程度上会给民众造成不信任感,进而影响缴费金额,不利于制度的持续运行。
(2)财务的稳定需付出极大的代价
从名义账户的长期实际运行来看,财务的稳定需要付出较大的代际,一方面需要提高缴费率,另一方面则需要降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否则个人账户下的财务稳定性很难实现。李珍教授指出“养老保险财务的可持续性的评判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制度上收支平衡,另一个则是包含合理的负担水平和合理的替代水平”①。
(3)共济性差,再分配效果较弱
名义账户模式下,待遇给付与个人缴费有很大关联,所以其共济性差,在瑞典有“最低退休金计划”作为保障,否则就会造成收入的不公平现象。
三、名义账户制对中国的适用性
1、有助于解决转型成本问题
名义账户制下,个人账户本来就是只有记账金额,符合中国目前个人账户的运行状态,并且是制度本身不要求做实个人账户,有助于解决我国转型成本问题。
2、适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
“与 OECD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的投资产品少,抵御风险能力不足”②,也就是说如果做实个人账户,做实后的资金如何投资也是问题,如何切实保证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成了问题。名义账户制对于金融市场发展不太成熟的国家具有吸引力,因为其对于金融市场的依赖少,可避免一定的操作风险。
3、灵活选择退休年龄
“灵活的退休年龄选择对于我国来讲,也可以将已经退休人员依然在工作的工资纳入到养老金缴费中来,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缴费的范围,并控制了给付的范围和时间。同时对于退休年龄的选择,对于劳动力市场来讲会带来更多的灵活和自由,调动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和适应现在的劳动力市场状况”③。
四、结论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至关重要,是关乎民生的大事。不能盲目学习,要立足国情。瑞典实行名义账户制具有一定制度基础:具有“较大的盈余储备”④,并且以强有力的职业年金计划和“保障养老金”作支撑,完善的财务“自动平衡机制”。因此,我国不可完全复制瑞典的名义账户制。根据联合国人口数据预测,我国2050年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将超过30%,社会进入深度老龄化,在老龄化程度如此严重的时候,该制度只能是作为一种发挥衔接功能的制度,若长期实行,则很难应付人口老龄化的挑战。“郑秉文认为名义账户制对中国是利大于弊,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理性选择”⑤。但我国应该更多的应该学习别国的技术,而不是照搬制度。(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勤,陈柳钦,名义账户制与养老金个人账户改革:理论、经验与推断》[J].《学习与实践》2013年第5期.
[2]李珍,《关于社会保险私有化的反思》[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第2期.
[3]李珍、周艺梦,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瑞典模式”——瑞典名义账户制度解决了什么?[J].《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8期.
[4]房连泉,瑞典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改革探析[J].《欧洲研究》2008年第6期.
[5]郑秉文,以“名义账户”制实现混合型养老保险制度[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4-6-17.
注解:
①李珍,《关于社会保险私有化的反思》[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第2期.
②③张勤,陈柳钦,《名义账户制与养老金个人账户改革:理论、经验与推断》[J],《学习与实践》2013年第5期.
④房连泉,瑞典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改革探析[J].《欧洲研究》2008年第6期.
⑤郑秉文,以“名义账户”制实现混合型养老保险制度[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