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冬梅
摘 要:目前,各高校正逐步实行“营改增”工作,其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在一段时间内将非常显著,文章根据目前试点城市的情况结合部分高校正在实行的“营改增”工作,分析了“营改增”对高校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带来的影响,并结合高校财务管理的特点,提出了在“营改增”过程中高校应采取的财务管理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高校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发票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03-0125-02
1 全国高校推进“营改增”工作的进展情况
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市试点,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市等8省市。2012年9月1日,北京市各高校开始“营改增”工作,同年9~10月,江苏省、安徽省各高校开展“营改增”工作,接下来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江西等省份的高校陆续投入“营改增”工作。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目前,全国税改范围内的部分高校正逐步实施“营改增”工作,通过在相关校园网推出“营改增”专题问答、开展“营改增”政策解答、申请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建立税务秘书制度以及增值税业务核算培训等举措在逐步落实国家这一重大税制改革。2014年是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施的第一年,国家陆续出台“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需要高校纷纷落实,所以,从全国范围来看,高校“营改增”的进展参差不齐,部属高校快于地方高校,很多地方高校还在调研、探索中,并未真正启动“营改增”工作。
2 “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2.1 对免税项目等具体操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相关规定,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试点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营改增”后,除印花税不变之外,就会存在如下问题,见表1。
2.2 对高校财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对高校财务核算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会计科目的设置
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均允许高校部分的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为高校开展增值税业务核算明确了核算基础。高校需要在“应缴税费”科目下设置“应缴增值税”和“未缴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由于高校一般不涉及进出口业务,建议“应缴税费”科目所属“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进项税额”、“已缴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转出多缴增值税”7个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2.2.2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核算
以高校政府采购教学用电脑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发票上注明的该批电脑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17万元,资产处已验收入库,款项通过大平台授权支付给商家。相关项目的费用见表2。
2.2.3 缴纳增值税的核算
高校当月缴纳当月增值税税款10万元(省略城建税等),见表3。
高校当月缴纳以前月份增值税税款10万元(省略城建税等),见表4。
2.2.4 税款减免的核算
高校在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时支付设备款5 85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 000元、税款850元,技术维护费用3 000元,参照企业增值税的相关处理规定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见表5。
同时,相关次项见表6。
待认证抵扣后的费用情况见表7。
2.2.5 增值税月末余额处理
如果“应缴税费”所属明细科目“应缴增值税”月末余额在贷方表明有未缴增值税,应通过“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科目全额转入“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贷方。
如果“应缴税费”所属明细科目“应缴增值税”月末余额在借方表明有多缴增值税,应通过“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多缴增值税”科目全额转入“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借方。
2.2.6 取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核算
以高校收到一笔横向科研经费科技咨询收入,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经费84.8万元已到学校账户,科研负责人按要求提供正式合同、科研处科研立项申报书和对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财务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咨询收入80万元,增值税4.8万元(不考虑城建税等),见表8。
如果高校收到一笔横向科研经费技术开发收入80万元,且通过科技部门认定审核,已经办理了增值税免税申请,财务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80万元(不考虑城建税等),见表9。
2.2.7 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以高校已经办理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退货为例,学校购买的一台价值10万元的实验用设备因质量问题退回商家,双方签订退货合同,款项退回学校,已经学校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商家开具红字发票:设备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见表10。
2.3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发票有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类,使用情况不尽相同。具体到高校的业务而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方单位不受限制,但开票项目必须符合免税政策并已经办理免税手续;对方单位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方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并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开票项目不能免税;对方单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高校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使用。
由于增值税存在进项税抵扣的环节,而且对方单位是否到税务部门办理专票认证,退票处理手续又不同,发票作废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不仅需要高校财务部门需要重视,在开具和传递等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如各学院教职工和项目负责人等都应高度重视。
3 高校应采取的财务管理措施
3.1 树立大局观念,加强对外联系和对内学习宣传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从长远来看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举措。高校财务负责人应对外加强与税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前提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与实施进度。对内应加强对教师的税收政策和相关程序的宣传、解释、培训和指导。
3.2 严格把关合同,借助系统紧扣流程管理
很多高校横向科研收入涉及到研发和技术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都会面临改变,从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从向地税申请免税资格改为向国税申请。由于国税局将对省科技厅认定的免税合同进行认定审核,如发现有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会要求补缴税金、滞纳金和罚金,因此严格把关合同,借助合同管理系统逐步规范、详实,紧扣业务流程是非常必要的。
3.3 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和发票管理制度建设
高校应建立增值税明细账,准确记录和反映涉税业务,方便日后查询和进行销项税和进项税计算,以及当项目收入满足税务机关免税条件时,及时申报免税等。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往往成为纳税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高校财务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敦促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增值税发票开具、借用、稽核、保管、销毁的规范流程和制度并对增值税发票实行严格的专人负责制管理。
参考文献:
[1] 何莉.关于“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影响的思考[J].甘肃科技,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