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 田志清 郝志勋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环,是保障民生、发展民生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政府对国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山西省朔州市近年来高度重视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制度健全、资金落实、管理有序、操作规范、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得到健全完善,有效保障了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近日,笔者深入各县(区)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进行了核查调研,总结了工作成效,分析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朔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的现状
朔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从2001年开始建立和实施的,2006年全市农村低保制度全面推行。全市城乡低保以“应保尽保”为目标,经过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不断强化城乡低保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保障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日益提升,城乡低保对象范围也逐步从传统的“三无”孤儿、老人,扩大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线的所有贫困人群,先后10次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截至2012年底,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6.69万人,累计发放城市低保金17262.7万元,人均月补助214元;农村低保对象共有8.83万人,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12312.6万元,人均月补助113元。
二是及时发放春节补贴和临时价格补贴。春节前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30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200元、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360元的标准,为全市城乡困难群众17.88万人发放生活补贴4368万元。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有效缓解了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三是制定公布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朔州市现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散供养每人每年提高10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提高500元。2012年,全市累计支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3072万元。
四是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比重持续增长。2013年全市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煤炭市场疲软、财政收入增幅趋缓的情况下,继续加大民生保障投入力度。2013年,全市预算安排各类社会救助市级配套资金5139万元,其中:城市低保资金2300万元,农村低保资金2200万元,城市医疗救助资金378万元,农村医疗救助资金161万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00万元,资金总量较去年增长234%,是2008年的近6倍。特别是城乡低保及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现足额配套,充分发挥了社会救助资金“救命钱”的作用。
二、朔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专项核查发现,朔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政策宣传不到位。在这次重点抽查过程中,发现有的低保户条件不符合,有的连档案资料都找不到。政策宣传也不到位,不少村民甚至村干部对低保标准的条件都不了解,对低保对象的界定难以把握,仅仅单纯地依靠印象来做工作,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二是低保对象补助标准的确定存在随意性和不准确的问题。家庭生活状况差的,其低保的补助标准不一定高;家庭生活状况相对好的,其低保补助标准不一定低。造成这种现象,既有优亲厚友的原因,也有操作中工作人员能力、素质不高、对政策理解不透的问题,在核定收入、判断贫困程度及评审程序上不规范。
三是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存在较大难度。城乡低保制度既要考虑提高保障效果,又要避免“养懒汉”。因此,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非常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存在较大难度,主要原因是隐性收入和隐性就业取证难,救助对象难以管理。随着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和家庭收入的多元化,低保申请者的从业情况、家庭收入、家庭经济基础等综合情况难以准确核实,加之市场用工制度不规范和收入审核制度欠完善,使得低保申请对象的真实收入无法合理界定,保障对象的真实性难以把握。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工作的建议
(一)强化宣传,规范操作程序。一是严把政策宣传关,不仅要对乡镇(街道)、村(居)干部进行低保相关政策的宣传,还要在各村(居)制作宣传和政策公示栏,向群众公开低保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结果等。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民政助理员进村入户等多种渠道,进行政策讲解。二是规范评议制度,抓好公示关。严格按照低保标准评定对象,对一些难以核实的家庭,应该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然后公示(7天以上)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杜绝“人情户”、“关系户”。三是严把审核、审批关。由乡镇(街道)组织对低保申请人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核查,采取集体研究审核方式,通过后在乡镇(街道)、村(居)所在地进行第二次公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的上报材料后,要进村(居)入户进行复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审批后返回乡镇进行第三榜公示。四是不能盲目扩面低保。应该坚持应保尽保,不该保的坚决不保的原则。对一些因临时或特殊原因导致短期困难的群众,更适合采取临时性的救助方式,要鼓励城乡居民靠自身的辛勤劳动摆脱贫困,不能让低保变成养懒汉的助推器。
(二)形成“能进能出、保障准确、运转良好”的动态管理机制。要把好低保对象的核查环节,对低保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建立起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制度。要把好低保对象审批环节,坚持“一评二审三榜”的运行机制,按照“户报、村(居)评、乡(街道)审、县(区)批”的程序,务求公开、公平、公正。要把好城乡低保工作的监督环节,及时对全市城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核查,并设立举报电话,欢迎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
(三)增强低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加大低保的应保力度。享受低保的一般都是年龄比较大或疾病伤残者,他们对低保制度不甚了解,大多是政府给多少就拿多少,没有维权意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应让领取人知道他们应领多少,让他们明白领取低保补助是他们的权利,不是给多少就拿多少,增强他们对低保的维权意识。
(四)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条件、收入计算方法等都有了新的要求,原来的政策可能已不适应低保工作的现状,因此重新制定出台新的低保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新的低保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低保工作管理机制,明确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的工作职责,真正做到职责分明,各负其责。尤其是城乡低保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滚存结余偏大的县(区),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在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同时,适当扩大城乡低保对象的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的月补差水平。全市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要进一步扩大城乡医疗救助面和救助比例,市级财政在安排保障救助资金时,要依照各县(区)资金结余情况,适当调整分配比例。同时,出台新的“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低保申请人以及低保工作人员的责任、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健全和落实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层层追究责任,一旦发生违纪、违规现象,将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五)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要整合资源,将低保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已成立的社会保障事务所统一管理,以解决其工作负担和人力不足的问题。要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管理培训,不断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要建立科学完善的考评机制,促进低保工作人员既爱岗敬业、热心工作,又能把握政策、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努力帮助低保对象解困出保。在施以保障的同时,要想方设法让贫困户脱困奔小康,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经济收入的能力;组织困难家庭开展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谋生本领,让他们在竞争中得到生存和发展;把低保与鼓励就业结合起来,建立就业激励机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作者单位:山西省朔州市财政局社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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