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

2015-05-30 20:57刘陆琴袁丹华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公权力救济

刘陆琴 袁丹华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一直以来都是实践中的难题。延安黄碟案、重庆“最牛钉子户”、城管暴力执法……这些鲜活的案例一幕幕发生,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一次次进入公众的眼帘,挑战着人们脆弱的神经。人们不禁反思: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私权利是公权力的源泉。权力是使用,权利是本源,权利是权力的源泉,而权力者服务的对象应该是权利者,即让渡权力的人们。权利是源头,权力则是为了保护与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无权利则无权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二,公权力是私权利的有利后盾。权利虽说是基础,但权利非常的脆弱,易受侵害。因此,离开公权力捍卫的私权利是难以维持与实现的。加之,如果公权力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又怎么可以享受自己的权力呢?一个不能保障私权利的公权力也是没有合法性基础的,最终它也将失去它的权力来源。

第三,私权利与公权力相依共生,此消彼长。世界上没有无权力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力。权力并非完全独立于权利,二者相互联系并且可以互相转化。两者相互依存,如居住环境、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权利的实现,都得依靠相关公权力的保障与行使。与此同时,在一些特定的领域中,二者又此消彼长。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博弈的现状

自二十世纪末期,权力滥用现象就如同杂草一般,在权力的土壤上疯长。而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人们几乎可以在行政、立法、司法、新闻、体育、金融、教育、医疗等等方面都发现权力滥用的痕迹。但是在众多的领域中,行政领域的公权力滥用是最引人注目的。

其中,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公权力的异化。如今,因立法、行政、司法腐败所导致的权力异化现象日益严重。例如,政府部门滥用公共权威与公共资源,行政领域放任甚至怂恿某些违法行为;立法中照顾有势集团;司法权的偏向和不公等等。与此同时,权力已渗入私人领域,在不知不觉中导致社会规则的扭曲,导致了私权利的萎缩。

第二,公权力的扩张。由于公权力具有内在扩张性,那么只有拥有对应力量的私权利才能与之抗衡。但是,我国不存在市民社会这一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缓冲地带。所以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难以寻找一个平衡点。

第三,公权力的怠用。有效保障私权利的行使是公权力存在的合法基础,如前文所述,私权利是脆弱的,易受侵害的。所以,当公权力面对正在或者可能受到侵害的私权利时,应该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但是,在實践中,一旦涉及自身及群体利益,因公权力怠于使用而使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历历在目。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矛盾的解决办法

第一,建立监督机制。特定的不完善的监督制度会刺激权力者滥用公权力,之后产生示范效应,侵权行为屡屡发生,最终危害私权利。一个系统往往无法或难以全面审视或者约束自己,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需要建立一套与公权力平行的监督机制。

第二,加强民主监督。加强民主监督,就要加大民主党派人员在各级政府中的比例,相应减少其他人员的比例。优化结构,从而提高效率与效力,最终使得人们满意。此外,加强民主监督还要加大民主党派成员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例如,可以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地对政府的工作进行评价、监督,并将结果公之于众。

第三,完善救济措施。有侵权就应有救济,如果说建立监督机制是为了预防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话,那么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的救济也是必不可少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但是其救济力度与范围是相当有限的,11年的冤狱生涯只给佘祥林带来了70多万元的补偿,实际上,这是远远不够的。救济措施应该是多方面的,不仅要加大补偿的力度也要严惩那些践踏公民权利的权力机关,这样才是有效的。

第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度。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和部位都应当有相应的公示环节,从而提高政府信息的公开度。既然权力来源于人民、归属于人民、受人民支配,那么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人民是权力的委托人,政府是权力的受托人,所以政府官员应该是人民的公仆。因此,政府不应垄断政府信息,而应由人民共享。

第五,拓展公开渠道。要想让公权力的行使透明化,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的作用,充分做到及时、有效、便民。可以通过举办论坛,走进基层、开通热线等方式,使广大民众可以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政府进行网上咨询、投诉及建议,从而提高人民对政府的参与权、监督权与知情权,使得政府的重大决策、政府官员的廉洁状况、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等能够真正置于“阳光”监督之下。

四、小结

公权力与私权利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既对立又统一,二者处于动态博弈之中,权利是权力的来源,而权力又是权利的保障。寻找到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十分困难。总之,在实践上我们必须坚持,对于公权力,有法必依,无法不为;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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