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等院校保险学课程教学法

2015-05-30 19:50任善英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高等院校教学法

任善英

摘 要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保险业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发展成熟,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保险业扶持政策的出台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行业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社会相关企业对于高素质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高。高校是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保险学课程教学在高校教育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但是从当前我国高等院校保险学课程教学现状来看,保险学课程教学质量普遍不高。为了进一步提高高校保险学课程教学水平,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提出了几点改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高等院校 保险学课程 教学法

目前我国保险业虽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相比保险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我国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以及经验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保险专业人才匮乏、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的问题已经成为限制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这就要求高等院校应高度重视保险学课程教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更多优秀的保险专业人才。目前,高等院校保险学课程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比较单一,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的实际需求,导致很多保险公司招不到专业的保险人才,而很多保险专业毕业生却找不到相应的工作。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高等院校应积极创新、改革保险学课程教学法,提高保险学教学质量。下面是笔者对高校保险学课程教学法的几点思考。

一、有机结合保险教学和风险管理学教学

保险业实际上也是一种风险行业,保险和风险管理两者不管在经济制度还是经济活动等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风险管理实施的基本前提就是风险,这也是保险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大数法则以及概率论都是保险、风险管理的分析基础以及分析方法。从严格意义上而言,保险也是一种风险管理方法。个人或者企业在进行风险管理时,第一时间常常想到的并不是通过保险来防范风险,而是会想到非保险方法来防范风险。这主要是因为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必须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经营管理费用,他们认为通过其他的方法可以将风险处理成本降低。而且,保险主要是强调发生风险后补偿相应的损失,属于一种事后处理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隐患。但是,保险公司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和发展实际上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已经建立一个非常完善、灵敏的信息网络,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收集相关的信息,并且向企业、个人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这样有利于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作为一种传统、有效的风险管理技术,保险学也应该纳入风险管理学的领域。目前,国外一些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已经开设了《风险管理与保险》这门课程,在保险学教学过程中始终贯穿风险管理技术,由此可见,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密切联系。但是,我国目前大部分高等院校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很多保险教材中只是在第一章中简单的介绍了风险的概念以及关于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在后面的章节中很少提及除了保险意外的其他风险管理技术,导致很多学生会错误的认为保险是唯一应付风险的办法。因此,笔者认为保险教材中应适当增加关于风险管理的内容,教师在日常教学中,也应该适当的延伸保险的知识范围,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保险和风险管理,充分理解保险学的本质和内涵。

二、有机结合社会保险教学和商业保险教学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都具有分担个别意外事件损失以及聚集众多经济力量的特点。风险是社会保险、商业性人身保险存在的基础,想要提供经济保障,必须建议保险基金作为物质基础,而且保险标的也需要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主。两者确实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很容易让人混淆,目前高校保险学课程教学主要以商业保险为主,关于社会保险的知识涉及较少。教师在实际授课的过程中,应该穿插讲解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特点及性质等方面的知识,而且应向学生们强调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在体制、保险费、原则、保险依据、实施方式、保险功能等方面的差异和区别。使学生们明白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广大社会公众解决由于生老病死、失业、伤残等意外事件而造成的生活困难问题,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对于改善社会公众的生活条件,构建和谐、民主社會,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有机结合保险法教学和保险学教学

保险的专业性很强,也比较复杂,关于保险责任事故产生的追偿、索赔、理赔、诉讼、仲裁等活动以及保险合同纠纷等方方面面都会涉及到法律知识。关于保险活动不仅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但是所有的经济制度都必须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法律的调整才可以确保各项保险活动的顺利进行。经济法、民法是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更是维持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保险学可谓是一门集合法律、保险于一体的社会科学。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应使学生明确保险学的地位,深刻理解保险学的本质和内涵,千万不能将保险活动视为一种单纯的经济福利或者商业性服务活动,或者将保险视为只是凭借“保险单”为依据办事的活动,明确保险的法律性质。

四、有机结合保险理论教学以及实践教学

保险学涉及的知识领域较为广泛,但是其应用性、实践性、综合性较强,保险学教学的主要任务是为了使学生能够正确掌握、运用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和职能。因此,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仅应注重保险理论知识的传授,还应该注重实践教学。勘查、承保、展业、理赔等各环节都有一定的实务操作能力,这些日常业务仅仅通过教师的口头讲解、描述,很多同学都无法充分理解,必须经过实践练习才可以快速掌握。因此,教师应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注重保险实践教学,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教学手段:

(一)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主要是指教师结合实际教学内容,向学生们布置合适的教学任务,使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了解、学习、掌握相关的保险专业理论知识,这样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仅可以使学生快速掌握知识,也有利于锻炼学生的专业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教师首先应进行分组,让学生们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相应的任务,然后通过学生的调查、分析将所有组员努力的成果以PPt的形式展示在全班同学面前,最后教师给出客观、适当的点评。在整个过程中可以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以锻炼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

(二)应建立保险实践教学基地

高校应充分利用校内教学资源建立一个保险实验室,通过一些保险软件设计保险业务模拟实训,为学生们营造一个真实模拟的保险业务现场操作环境。同时,高校应积极、主动的和当地的保险公司合作,定期分批次安排保险专业学生到保险公司单位实习,使学生在实际岗位上慢慢摸索,学会将自己学习掌握的知识应用于实际,解决现实问题,提高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

综上所述,现代社会急需高素质的保险专业人才,高等院校应重视保险学课程教学,树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学生就业为目标的教学观念,不断完善、改进教学法,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保险专业人才。

本文得到青海大学校级教学改革课题《保险学课程探究式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项目编号:131403)的资助

参考文献:

[1]罗向明.论保险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J].高教研究,2012(28):59-61.

[2]方荣军,刘玉焕.人身保险课程教学改革探析[J].教育创新,2012(10):149-151.

(作者单位:青海大学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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