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海 张瑞新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一直是各级政府非常重视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在建筑行业,由于其是农民工聚集且劳动强度比较大的行业,农民工因工受伤比较普遍。因此,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尤为重要,也是亟须解决的难题。
为了保障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百色市在煤炭、矿山等高危行业全体职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在全区率先把建筑行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管理。2010年8月,百色市实施建筑行业农民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属地参保、项目缴费、全员享受”管理模式,为广大农民工撑起强有力的安全“保护伞”。4年来,全市已有371个工程项目近3万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农民工与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到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既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施工企业的负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制度实施及做法
(一)实施时间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精神,百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和部署,积极推行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于2010年8月联合建设主管部门出台了建筑行业农民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要求建筑行业所有工程项目都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参加工伤保险,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过精心筹备和广泛宣传后,于2011年4月正式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积极落实农民工参保后的各项待遇,并把这项工作进一步做实和推广,得到上级的好评和广大农民工的称赞。
(二)参保登记和参保对象
根据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工作特点,提出实行“属地参保、项目缴费、全员享受”的管理模式。由于百色市已在2009年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全市12个县(区)均实行统一政策和经办规程。因此,为了方便参保登记和工伤管理,实行“属地参保”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工程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即施工场地在哪个区域就在哪个区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既方便办理人员变更和参保手续,又便于工伤事故调查,使工伤认定工作更及时更快捷。同时,明确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包括本地企业和外地进本市建筑施工企业都纳入参保范围。对按规定工程限额以下不需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其农民工也可参照参加工伤保险,享受相同的待遇。明确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具有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同时,根据建筑行业农民工变动大的特点,对农民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即建筑施工企业按动态实名制原则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报备制度,企业报送的农民工名单和工伤保险关系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农民工发生变动时,当天以书面或网络方式向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增减人员名单,随增随报,实行实名登记。
(三)缴费基数和缴费率
建筑行业农民工具有流动性大、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等特点,按照“项目缴费”解决了农民工参保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问题,按项目参保和一次性缴费大大简化了参保登记手续,有效避免企业故意隐瞒不报或少报人数的现象,减少由于建筑行业农民工流动性强而带来统计上的困难,也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根据测算,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即中标价)作为该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率为1.3‰,即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时,要以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3‰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该工程项目中所有从事相应工作的农民工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实行一次性缴费的“全员享受”政策。该工程项目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有效期限为该工程的施工合同期限,如延长工期,工伤保险期限同步延长。如增加造价的,按增加部分再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四)待遇标准和经办管理
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企业职工一样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其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和办理手续均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执行,与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申报手续相同,而且程序更优化,手续更简便。如仅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施工期内,农民工数量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人数不限。对紧急情况下临时新增或调用农民工进入施工工地后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按参保农民工处理。同时,工伤认定手续也简化了,工地上发生的小伤小事故,事实清楚的,只需填报申请表,简述事件经过,即可直接认定,手续并不复杂。工伤医疗费随审随报,当天审核,当天支付,直接到账,切实减轻工伤农民工的负担。
(五)参保人数和基金收支情况
2011年4月,百色市首个建筑施工企业在市级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单独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随后陆续有施工企业主动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据统计,至2014年底,全市已有371个建筑工程项目单独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累计930多万元,覆盖农民工近3万人,已有13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2人为因工伤死亡),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35万余元。
二、实施效果
(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与职工享受同等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关注不够,有些企业有法不依,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等现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百色市出台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后,农民工能与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到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仅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为农民工筑起一道更加公平的安全“保护伞”。例如,农民工黄某在建筑工地上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共5万多元全部由社保机构支付待遇,承包企业和黄某个人都不用花钱,黄某和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用黄某的话说“这在以前是不敢想的”。
(二)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后顾之忧
长期以来,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一直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农民工在老家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再要求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和养老保险费,确实加重企业负担,且有重复参保的嫌疑。因此,以人为本,创新工作思路,出台农民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从政策上为企业减轻负担,从待遇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为企业解决后顾之忧。如某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几百万元的工程,交纳工伤保险费不足1万元,在施工过程中,有一名农民工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不幸医治无效死亡。由于该施工企业参加了农民工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项待遇共计508871元,企业不用负担任何费用,既减轻企业负担,又让农民工家属获得相应补偿,双方都满意。
(三)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建筑行业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劳动强度大,工作辛苦,容易出现工伤事故,一旦出现伤亡事故,施工企业赔不起,农民工本身也承受不了。有些工伤农民工因没有医疗费而未能得到及时救治,导致终身残疾。有些施工企业不仅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受伤农民工的医疗费用,造成农民工因伤致贫,也导致农民工上访维权等不稳定现象。建立农民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不仅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也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增强农民工自尊心和自信心,更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三、体会与思考
(一)依法行政,部门协调,全力配合,强化政策执行力是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关键
要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协调,全力配合,依法办事,强化政策执行力。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已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有这样的前置条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纳入法制轨道。只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并启动问责制度,党中央的惠民政策才能落实到老百姓的心坎上,老百姓才能切切实实享受到改革的成果。
(二)以人为本,简化程序,优化服务,为农民工提供公平的社会保险服务
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农民工也是国家建设大军的一员,应该享受与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为建筑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既是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延伸,也是对农民工的关怀。因此,要把“以人为本”贯穿于工作全过程,不仅要优化和简化操作程序,还要创新工作思路,真心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如某施工工地的工作人员方某,在建筑工地不慎摔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施工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百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方某原是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因生活困难,以农民工身份到施工工地打工。在工伤认定讨论时出现意见分歧,但是,最终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确认其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企业农民工,应该享受相应的待遇,其家属领取工亡补助金时非常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
(三)广泛宣传,强化社会保险意识,提高社会保险的认知度
首先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针对部分企业主认识不到位,认为参加工伤保险会使人工成本增加,加重企业负担,交纳工伤保险费“不划算”的思想,组织人员深入企业或工地对相关管理人员宣读社会保险知识,从工伤无过错赔付到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进行宣传,使管理者意识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好处,提高对社会保险的认知度。其次要帮助企业算大账、算长远账,用贴切典型的事例教育引导,从企业的长远生存与发展看问题,算工伤保险分散风险、互利互惠的社会大账,使企业主理解社会保险的不可替代作用,了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效果。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有力促进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结合安全生产形势,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入手,把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的高度来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健康教育,做好工伤预防,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既强化企业主的社会保险意识,也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对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四)工伤预防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待加强
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环境中的健康和安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从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但是,目前百色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尚未能提取相应的工伤预防费,经办机构人员缺乏,宣传经费不足,因此,安全培训、健康教育和预防工作难以开展,而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等工作紧密相连。如果能提取工伤预防费,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安全教育等宣传和培训工作,将能提高安全意识,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同时,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进行处罚,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社会保险事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