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被”字结构中“被”字语类的解析:特殊动词说

2015-05-30 15:15李红梅
现代语文 2015年10期
关键词:汉语

摘 要:作为汉语“被”字结构研究的焦点问题,“被”字语类归属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对该结构句法生成过程的认知。按照句法理论发展的阶段顺序,对不同时期围绕汉语“被”字结构中“被”字的各种特殊动词说进行比较与分析。虽然早期研究者对“被”在句法运算中的“特殊性”持不同看法,并给“被”字冠以“ECM动词”“轻动词”“次动词”“表示被动的功能性动词成分”等不同名号,但普遍认同“被”在“被”字句中承担的是辅助性的作用。据此,在句法理论发展的最新阶段,这种“辅助性”可以通过把“被”分析成“表示被动,且具有类似EPP特征的强名词性特征的功能性动词成分”以获得较好的解释。

关键词:汉语“被”字句  “被”字語类归属  特殊动词说

一、引言

被动句对转换生成句法理论发展的推动作用使得汉语“被”字句受到句法研究者长期的关注。作为“被”字句研究的焦点之一,“被”字的语类归属问题经广泛论证和深入探讨,虽未形成定论,但看法日趋集中。近年来,由于短“被”字句中“被”后无NP/DP所带来的有违汉语言规则的介词“悬空”现象,以及长“被”字句中“被”后的NP/DP并不总是表示施事等显而易见的语言事实,“被”字介词说[1][2][3][4]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被”字“二分说”将长“被”字句中的“被”字当作介词,短“被”字句中的“被”字视为助词[5][6][7]或被动标记[8][9],虽解决了介词“悬空”问题,但因“被”后的名词可以轻易地省去或添加,所以造成只是给同一个“被”赋予不同说法的事实。不仅如此,根据邓思颖[10]的分析,在状语的位置、介词短语的分布、复述代词的接受度等方面,“被”字“二分说”也存在诸多问题,因而难以获得广泛认同。

桥本万太郎[11]将“被”视为(及物)动词,将“被”字句分析为嵌进结构的“被”字“动词说”曾一度受到热议。支持者注意到“被”字在汉语历史上曾是动词,将“被”视为(及物)动词不仅能解决“介词说”所面临的介词“悬空”问题,而且能化解长“被”字句中“被”后的名词短语并不总是施事的疑问。但与此同时,人们也发现“被”并不具备汉语动词的一些主要特征,例如:不能带表示时态的助词“着”“了”“过”;不能重叠;不能以“V-不-V”的形式出现在选择疑问句中等[12][13]。而且,“被”与能带内嵌宾语小句的及物动词在句法特征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14]。面对动词说无法解释的上述种种问题,不少研究者尝试借助新的理论及分析方法,化解其中的矛盾。由此,各种“特殊动词说”应运而生。目前,由于研究视角及所用理论框架存在一定的差异,各种“特殊动词说”利弊难辨,这对于正确认识“被”字的语类归属,进而深入研究“被”字句无疑是不利的。为此,本文将对当前几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被”字“特殊动词说”版本进行认真梳理,找出其中具有共性且合乎句法理论的观点,将人们对“被”字语类归属的认识向前推进一步。

二、“被”字特殊动词说

(一)“管约论”框架下的特殊动词说

在“管约论”框架下,一部分研究者将“被”视为一个ECM动词①,将“被”字句分析为类似例(1)的英语“硬移位结构(tough-construction)”[14][15][16][17]。根据他们的分析,“被”在长“被”字句中选择非限定宾语小句IP、在短“被”字句中选择VP充当其补足语。如例(2)所示,长“被”字句的生成通过“空运符(Operator)”移位来完成,处于小句宾语位置上的空范畴作为一个“非论元性束约的变项”[14],以主句主语为先行词。短“被”字句在其生成过程中则必须经历一个如例(3)所示的强制性重新分析(reanalysis)的过程,促使“被”与其后的动词V构成复杂动词“被+V”,并在保留动词V指派宾语格位能力的同时抑制其指派主语论旨的能力。

(1)The book1 is too difficult〔CP OP1〔PRO to read e1〕〕

(2)张三1 被〔IP OP1〔李四打了e1〕〕

(3)vP〔被+e+V〕→ v〔被-V〕 (Cheng,1986:64)

该版本的“被”字“特殊动词说”将汉语“被”字句置于当代句法理论框架下,将“被”与带宾语小句的及物动词区别开来,较好地解释了包括“接应代词”在内的许多现象。作为一种新思路,该尝试受到广泛关注。然而,在将“被”分析为ECM动词并较好地推导出汉语长“被”字句的情况下,该假说却无法在同一推导机制下生成短“被”字句,而不得不借用“重新分析”原则来解决短“被”字句的生成问题。另外,在长“被”字句中,将“被”后的补足语分析成非限定谓语小句也有待商榷。Sze-Wing Tang在论证将“被”字后的补足语分析成非限定性谓语小句的合理性时指出,汉语非限定动词不能以“A-不-A”的形式出现在选择疑问句中,如例(4);而“被”后补足语中的动词也有此限制,如例(5);在否定句中,“任何”类短语不能出现在限定性小句中,如例(6);但可以如例(7)所示出现在非限定性小句中,同样也可以如例(8)所示出现在“被”后补足语中[17]。然而,事实上这样的推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一,如例(9),汉语中许多限定动词也不能用“A-不-A”形式提问。其二,正如石定栩的分析,“‘任何类短语的分布虽然受到某些句法结构的限制,与动词的限定与否是没有关系的”[8]。

(4)﹡你可以走不走?

(5)﹡张三被李四骂不骂?

(6)﹡我没有告诉过他你做任何事情。

(7)我没有劝过他去做任何事情。

(8)我没有被他偷过任何东西。

(9)﹡他指控李四贪污不贪污?

(二)最简方案之MP框架下的特殊动词说

鉴于上述“管约论”框架下特殊动词说所面临的困难,后来的研究者开始寻求其它的解决方案。其中,吴庚堂以Chomsky的最简方案之MP[18]的相关内容为支撑,提出将“被”设定为辅助VP的“次动词v”,不光给紧随其后的名词性成分赋格,还可以抑制其所辅助的VP中某一动词的赋格能力,从而迫使VP中的宾语成分为获得格位而遵照“自利原则(Greed Principle)”移到全句主语的位置[19]。以此为前提,一个把汉语被动化看作“被”字与“被动化词缀”共同作用的结果、将“被”字句统一在以VP作谓语的结构之下的汉语被动化模型[20]得以建立。

在生成语法框架内,以英语等语言为原型建立起来的动词被动化理论是一个较为成熟的理论,将汉语“被”字句纳入动词被动化理论框架,不仅可以避免理论推导方面的许多障碍,还可以从语料方面丰富动词被动化理论。不过,问题是该做法无法解决像例(10)这类句子中“接应代词”的格的问题,也无法解释“小李被打断了一条腿”这类句子为何能够成立。而所谓“动词经历了一个功能‘再造的过程”[20]的说法似乎也略显牵强,难以服人。另外,在例(11)这类短“被”字句中,将“被”后NP的省略视为动词被动化后附加语的省略,而非句法中论元NP的省略,也颇让人费解。

(10)张三被李四打了他一顿。

(11)小李被打了一拳。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虽然冯胜利等人与吴庚堂都将“被”认定为辅助其后句子成分的特殊动词,但他们赋予“被”的功能却不相同,由此引出的问题也不同。前者认定,就句法而言“被”字所辅助的是动词性的成分IP,其中动词原有的一切性质和功能都保持不变[14]。如此一来,例(10)这类含“接应代词”的句子及“小李被打断了一条腿”这类主语同保留宾语之间存在领属关系的句子就能得到合理解释。但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例(12)这类病句无法通过句法操作来删除,只能另设“重新分析”原则来排除这类句子的合法性。

(12)﹡小李被打了他一拳。

与此不同的是,在吴庚堂的假设中,特殊动词“被”不光能够给紧随其后的名词性成分赋格,还可以抑制其所辅助的VP中某一动词的赋格能力[19],因此根据格滤法,例(12)这类病句可以很容易地被过滤掉。但对应的是“接应代词”、保留宾语的格的问题无法获得解释。至此,对“被”作为特殊动词的认定似乎面临一个两难的境地。所幸的是,句法理论在不断扬弃和完善的发展过程中,又为“被”字的研究打开了一个新的窗口。

(三)最简方案之MI及层阶式派生框架下的特殊动词说

继MP之后,最简方案引入了层阶式派生的概念并对句法操作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1][22]。在MP框架内,实质性成分的句法特征掌握着移动的主动权,依据“自利原则”,通过移位操作达到删除不可诠释句法特征的目的。經过修改,句法运算过程中的移动由包含了不可诠释特征的功能性成分(主要是表示事态的T、作为小句核心的C以及引入动词短语的次动词v)来主导。当功能性成分在其不可诠释特征的驱动下找到能与之建立匹配关系的实质性成分后,就可以吸引该成分进入自己的核查领域,经过特征核查,完成相关删除操作。另外,运算按照层阶式派生的方式进行,移动要以强层阶,即功能性成分C和次动词v的最大投影为单位来进行[21]。受上述理论修订的启发,熊仲儒[23]对长、短“被”字句的生成进行了重新推演,得出汉语长、短“被”字句的句法结构为〔C〔T〔vP〔v被〔v*P〕〕〕〕〕。该结论的前提是“被”为表示被动的轻动词,汉语是由v*引导VP的,主动词的赋格能力不受影响,其后的名词短语之所以在运算过程中进行移位完全是为了满足“谓语限制”的要求。受益于新的理论修订,该假设对汉语被字句的分析似乎更为合理。在沿袭将“被”分析为轻动词(或次动词)的情况下,它不仅将汉语长、短“被”字句归置于统一的句法结构之中,也为“被”字所辅助的v*P中宾语的移位问题提供了理由。不过遗憾的是,“谓语限制”作为v*P中宾语移位的重要依据,在参考文献中却未出现相应的信息,无法名正而言顺。与此同时,李红梅[24]将“被”视为汉语中表示被动的功能性动词成分,该功能词有别于核心功能语类,它仅存在于个别语言(汉语)之中。作为功能语类,“被”具有与T的EPP特征类似的强名词性特征,该特征在句法运算过程中必须由具有受事题元角色的NP/DP来满足。另外,“被”选择的是及物结构vP,或者说是以完整的轻动词v*为核心的句法成分。以该假设为前提,运用《最简探索:框架》(MI)1中有关语段及核心功能语类基本结构特征的理论,该研究者分析指出汉语长、短“被”字句具有相同的句法结构,两者在表现形式上的差别是句法运算中核心功能语类v的基本结构特征的不同反映。不难看出,在同一时期理论框架下,两位研究者虽然对“被”字的语类作出了不同的假设,但对汉语长、短“被”字句的句法结构的认识基本上一致。相比较而言,后者对于“被”字语类归属的认定更接近最简方案的一个基本假设,即“所有的人类语言共用着主要由实质性词汇组成的一个大词库,属于个别语言的主要是功能性成分”。[25]另外,在Chomsky[21]明确C、T、v为核心功能语类的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有相当一部分功能语类属于非核心类,它们仅存在于个别语言中,汉语中的“被”字就是其一。其次,关于“被”字也具有类似EPP特征的强名词性特征并且在句法运算过程中必须由具有受事题元角色的NP/DP来满足的假设也得到了其他研究者[10]从其它角度给予的认可。

三、结语

在生成语法理论框架下,相对“被”字介词说、二分说、动词说而言,“被”字特殊动词说是讨论较为深入和广泛的一种观点。虽然各家对于“被”在句法运算中的“特殊性”尚有不同看法,并给“被”字冠以“ECM动词”“轻动词”“次动词”“表示被动的功能性动词成分”等不同名号,但不同时期的研究者都认同“被”在“被”字句中承担的是辅助性的作用。另外,考虑到语言的个性问题,在不断完善的生成语法理论的框架下,认定“被”是一个在汉语中表示被动,且具有EPP特征的功能性成分是比较能站得住脚的一种观点。当然,这一观点还需通过更多的语料分析来进一步验证和补充。

(本文为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08GK-02]。)

注释:

①ECM(exceptional case marking)指格的超常标示。在“管约

论”框架下,长“被”字句中,“被”作为ECM动词不仅可以分配受格给宾语小句,还可以超常地分配受格给非限定宾语小句IP的主语(即“被”后的NP/DP)。需要说明的是,格的超常分配是“管约论”时期的一种硬性规定,到最简方案时期已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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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梅  广东广州 华南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51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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