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华 廖子珣
关键词 技术辅助制度 技术调查官 技术法官
专利案件中法律争点与复杂的技术问题紧密相关,若无法对与事实关联的技术事项做出正确判断,将影响法官有效地查明事实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与效率。
知识经济时代,科技突飞猛进,“技术的专利化”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而有关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则有增加的趋势。据统计,2014年中国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专利案件9648件,同比上升4.93%;技术合同案件1071件,同比上升12.86%。专利案件数量增加的情况不仅发生在中国,2013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则比2012年增加了25%,达到6500件。
在专利纷争中大量涌现了涉及复杂技术与法律交织的疑难案件,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相对来说不够专业,面对复杂、全新的专业性问题,往往难以准确拿捏。
专利案件涉及到大量专门性、技术性的事项,让法官掌握专业技术并让技术性人员了解法律知识成为了当今专利案件审理的难题之一。法官查明技术事实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辅助手段,通过建立一种特殊的技术辅助制度,让技术性人员参与案件审理无疑成为了一个不错的选择。纵观国内外的专利案件审理中的技术辅助制度,专业技术性人员参与案件审理有着不同的模式,而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技术性人员的定位以及制度设计亦各有不同。
一、专利案件技术性人员参与审理的必要性
专利案件高度专业化,涉及较为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因而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难点。由于大部分法官不太了解专业的技术知识,而其审理案件时对相关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做出认定和判断则显得相当困难。因此,建立一种特殊的技术辅助制度,让技术性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体现出迎接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也能够满足专利审判新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应专利、技术类案件数量日益攀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不到一个月,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便占据了较大比例。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加快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呼声高涨,定纷止争、确定权利归属、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作为法院工作的目标之一,因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促进知识产权审判技术辅助制度规范化发展的举措势在必行。因此在专利案件中引入技术性人员参与审判是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作用的行为。
专利案件中法律争点与复杂的技术问题紧密相关,若无法对与事实关联的技术事项做出正确判断,将影响法官有效地查明事实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与效率。
专利案件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纯粹的技术认定问题,如涉案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二是对技术的法律认知问题,如判定相同侵权或等同侵权,确定赔偿数额等。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均离不开专业技术性人员,前者可依靠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证人等方法实现,但涉及后者时需要既了解技术又熟悉法律的专家。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知识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技术事实查明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在案件事实查明过程,技术事实具有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而在案件审理时,技术性与法律性中高度融合与统一,仅靠法官的力量查明技术事实已不能满足专利案件审判的需要,法官不一定了解案件中的相关技术特征,更不一定能够及时跟进技术的最新发展,因此无法对技术事项做出专业判断,更无法从法律角度进行价值评判,对于涉及到新兴技术领域的细节问题,如鉴定与比对,会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让掌握专业技术知识的技术性人员帮助法官获知、识别涉案技术事项,辅助案件审理。
二、专业技术性人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不同模式
为了解决专利案件高度专业化的难题,一些国家或地区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引入专业技术性人员参与审理,以辅助法官查清专门的技术性事实。从德、美、日、韩、中等国家的实践来分析,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一)技术咨询模式
日本于2003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确定了专家参与诉讼的专门委员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在相关科学领域拥有丰富知识的专家会被要求参加法院诉讼作为技术顾问。他们从公平和中立顾问的角度来看待案件,解释其中的技术事项。这些解释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理解技术事项,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
专门委员(Technical advisors),是由最高法院任命的非专职职员。作为兼职职员,其任期为两年。其职责是明确诉讼案件的内容或者为了诉讼能顺利进展,根据法院的决定参加案件的审理。专门委员可以参与认定案件的争议焦点、调查与整理证据、和解会议等诉讼程序,据此提出专业意见。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提出客观的意见,专门委员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审判长的许可,可以直接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提问,当事人也可以向其提问。
目前,日本大约有200名专门委员,这些委员是在各个专门技术领域具有渊博、尖端专业知识的大学教授或公共机关的研究人员等,专业范围涉及电子工程、机械工程、化学、信息通信和生物技术等领域。委员的名单存放在专家库中,法院可以根据案情从名单中指定最适合的专门委员来解决相关的技术纠纷案件。截止到2014年1月31日,已经有超过1300人次的专门委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1985年,中国设立技术咨询制度,法官可就涉及到案情的技术性问题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或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在正确掌握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查清事实、适用法律,这一制度有效地提高了审判的质量。2009年12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受聘专家将在上海市的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应法官要求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技术鉴定与专家证人是查明案件技术问题的主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技术和事实认定提供了保障。
(二)技术鉴定模式
技术鉴定,是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报告的活动。在国外专利审判案件中,借助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辅助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践不多,主要是采用专家证人、技术辅助官等方式。
技术鉴定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则较为常见,是使用频率最多的技术辅助手段之一,多用于鉴定化学成分、机械构造等肉眼无法识别的技术事项方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直接决定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员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但必要时需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可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依据。
技术鉴定与专家证人是查明案件技术问题的主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技术和事实认定提供了保障。
(三)专家证人模式
专家证人,在中国是指《民事诉讼法》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往往是某专业领域的专家,即具备某领域专业知识、技能与经验,可就证据或争议事实提供科学、技术的专业意见的证人。
根据专家证人是否参加合议庭合议,具体可分为两种:
1.参加合议的专家证人
在意大利,2003年设置了12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其中只有米兰知识产权法院是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其他11个知识产权法院不仅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还审理其他民商事案件。米兰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审理涉及专利有效性的侵权纠纷案件。然而意大利只有法律法官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技术法官,技术专家可被邀请进入案件的审理,甚至参与合议庭发表专业性意见,但对案件的处理无表决权。
2.不参加合议的专家证人
在德国,涉及到专利有效性的案件时,由法院指派特定的技术法官参与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专家证人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坚持聘请专家证人就某一专业性问题提供或者发表专家意见,法官通常不会拒绝,但相关的费用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而且专家的意见不必然被法官所采纳,其仅起到参考的作用。中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通常也会采用这种方式。专家证人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选定并承担费用,经法院准许,专家证人可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书面的或者到庭进行说明、解释、质疑,也可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同样,专家证人的意见仅作为审判法官参考。
(四)技术陪审员模式
英国设立了专家陪审制度,根据《民事诉讼规则》,法院可委托一名技术陪审员(Assessors)协助法官审理案件。技术陪审员是完全隶属于法院的专家,协助法院处理其掌握技术和经验之事项,完全忠实于事实和真理,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在中国,为了解决法官不懂技术和技术性人员不具有法官资格而无法正确把握与事实关联的技术事项的问题,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建立特殊案件需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承担专利审判任务的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需要,选配适当数量的有一定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尤其是选配学过理工专业和懂得外语的人员参加专利审判工作。据了解,一些法院聘请退休的专业技术性人员,经过培训后授予其人民陪审员的资格,由其与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此时,由陪专业技术性的审员负责查明技术性事项,由审判员负责法律的适用问题。
作为法院内部常任的司法辅助人员,协助法官理解涉案的技术问题,根据法官的要求对必要的技术事项进行调查。
(五)技术法官模式
与法律法官相对应,精通技术的法官称为技术法官。德国在涉及复杂的技术性专利无效争议案件中引入技术法官;而在单纯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则通常不会引入技术法官,也不会组成由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的复杂合议庭。当涉及到专利宣告无效案件或涉及专利有效性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由1名主审法官、2名法律法官和3名技术法官所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据了解,德国现有技术法官70多名,这些技术法官必须取得相关理工科学位,并曾从事专利审查员的工作,经由司法委员会决定、总统任命后,按照专利审查的技术领域被分派到不同案件中从事审判工作,其权利及义务与德国一般法院的法官相同。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进一步设立了技术法官专家库。这些技术法官通常不是某特定技术领域的顶尖专家,但必须熟知六到七个技术领域的知识,技术法官将以几个技术领域范围内的普通技术性人员的视角来考量具体技术问题。每次参与案件的专家并非是固定的,而是依照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分类来分派专家到具体的案件之中参加案件的审理。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准备设立1300名技术法官,目前已招募到600多名来自于欧洲25个国家的技术法官,并由欧洲专利局进行集中培训,然后将会被指派到相关的法院进行实习。
(六)技术辅助官模式
除了专门委员,日本、韩国还设立了技术辅助官制度。作为法院内部常任的司法辅助人员,协助法官理解涉案的技术问题,根据法官的要求对必要的技术事项进行调查,之后做出口头或书面的说明,但其意见不作为证据,其对案件的处理亦无表决权。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法院调查官(裁判所调查官、Judicial Research Officials),在庭审中位于裁判官的左方,遵照法官的命令对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案件进行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法院调查官与专门委员可以同时出现在庭审中,若当事人不同意专门委员参与,而案情的查明确实需要技术支持的,则适用调查官制度。为了在口头辩论诉讼期间明确诉讼案件的内容,调查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提问,但不接受当事人询问。此外,调查官没有法定的任期。目前,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共有11名调查官,东京地方法院共有7名,大阪地方法院则有3名。
韩国则设立了技术审理官(Technical Examiners)。技术审理官多由专利局派遣,由具有相关科学技术知识的人担任,为法官提供技术事项咨询的服务,全程参与诉讼,包括预审阶段、审前听证会和庭审阶段,向诉讼参与人提问,记录、参与事实关联的技术事项的证据判断和调查研究,在口头辩论环节结束后向法院提出内部的书面报告,在合议环节向法官阐明关于技术事项的口头意见。韩国专利法院现有5个裁判部,各裁判部有审判长法官1名,法官2名,技术咨询室有技术审理官17名。
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大陆地区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根据该规定,技术调查官是辅助性人员,是法院从社会上选任的在相关领域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审理,仅是法官的技术顾问、助手,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负责把案件的技术问题搞清楚,其在参加合议庭合议时无表决权。
我国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设立技术辅助官,可满足专业案件审理的需求,有利于提高专利案件的审判质量,是较为可行、科学的措施。
(七)不同参与模式之评价
纵观国内外技术专业人员参与专利案件审判的不同模式,可归结为两种:其一为向法院外部寻求技术支持,如技术咨询、技术鉴定、专家证人模式;其二为在法院内部设置陪审员、技术法官或技术辅助官审查技术类问题。
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证人为法官提供技术支持,解决了法官不懂技术知识,难以正确快速审判涉案技术事项的难题,但这三者供法官咨询、了解技术事项,均无法随时跟进案件的审理进程,也难以确保技术事实查明的中立性。
其中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相对而言专业性教强,法官囿于欠缺技术知识,对其鉴定报告可能会产生过度依赖或排斥的极端态度,这可能形成鉴定人主导裁判、左右法官法律判断的局面或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另外,司法鉴定作为诉讼程序之一,容易被当事人滥用,从而造成诉讼程序的拖沓。
专家证人作为技术鉴定制度的补充,专家证人往往被看作是“科学的代言人”,本应保持公正的立场。然而,鉴于由当事人启动、付费,这有使当今的专家证人沦为“当事人的枪手”之嫌,双方专家自说自话亦难以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严重地有违客观事实的发现,阻碍了技术事项的查明。
相较于法院外部的几种技术辅助模式,技术性陪审员解决了可能与法院立场不同的问题,但目前法律只笼统规定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对技术专家陪审员资格未作具体的规定,而且陪审员只存在一审法院,且多数为退休人员、社区职工,其专业技术性人员比例低,实践中存在较多陪而不审的情况。因此,陪审员模式也难以满足专利案件的审判需求。
日本、韩国的技术辅助官、德国的技术法官模式均是目前国际上相对较为成熟的技术辅助方式,可解决法官由于欠缺专业技术知识而对技术性证据的认证和采信出现盲点的问题。技术辅助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对裁判结果无表决权,但亦有可能会出现技术意见左右法官法律判断的情况。而技术法官的法律素养要求更高,作为合议庭成员之一,对裁判结果有表决权,就我国目前国情而言,难以在短时间内培训、选任匹配技术法官要求的人员加入专利案件审判队伍中。
毋容置疑,术业有专攻,专门问题应由专业人员来解决。技术辅助官与技术法官对于保证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效果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我国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设立技术辅助官,可满足专业案件审理的需求,有利于提高专利案件的审判质量,是较为可行、科学的措施。
三、技术辅助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专业技术性人员参与审理是提高专利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和公众合法权益的有益选择。日本、韩国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辅助官制度的实践,为我国专利案件审理引入技术辅助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一)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是必然趋势
只有熟知专业技术的人员才可准确查明案件的技术事项。我国法官受知识结构的局限,缺乏技术知识储备,而技术型法官稀少,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与专利案件的专业化审理要求难以高度匹配。引入技术辅助官以强化专利的司法审判工作,是今后可考虑之路。
不仅熟知技术领域专业知识,而且了解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领域知识的技术辅助官,其主要工作是解释涉案技术知识,解决技术问题,与证人、当事人、专家、鉴定人沟通并就技术疑点适当发问,对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进行释明、评判,对有失偏颇、公允的意见做出正确认定,滤除与案情无关的技术争议,厘清案件焦点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
技术调查官的职业定位是辅助人员,其地位是被动、辅助性。根据《暂行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书面通知技术调查室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在庭审中,技术调查官无主导权,只能根据主审法官临时赋予其审查权时,方可对当事人发问。
相较专业技术性人员参与审理的其他模式,技术辅助官属于法院内部人员,可以克服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证人过于被动、随意,立场不中立等局限性。赋予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性人员以审查权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不仅可直接认定简单的技术问题,节省技术鉴定的司法资源,还可提高专利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水平。
根据《暂行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书面通知技术调查室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二)技术调查官制度之完善
根据《暂行规定》,技术调查官可以接受法官指派,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这一制度较好地将法官从繁重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使其更专注于案件审理的程序性问题和法律适用方面。但我国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仅有半年之久,只有框架性规定,具体的贯彻落实仍有待深化考究。
1. 技术调查官应全程、区分类型参与案件审理
第一,技术调查官应全程参与诉讼过程,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如查阅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参与调查取证、参加听证与庭审、列席合议等,以了解涉案技术方案、判断被控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或是否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等。倘若与技术鉴定人员一样中途参与案件,恐怕难以全面获知案件事实,提出中肯的技术意见。
第二,应区分复杂与简单案件指派技术调查官。对于复杂、专业性强的专利案件,应配置技术调查官。此类案件往往涉及疑难复杂的前沿技术问题,有必要由具备理工科背景、丰富工作经验的技术调查官辅助法官审理。而简单案件可结合技术鉴定、专家证人制度,由经验丰富的法官独任审理。
第三,技术问题与非技术问题应分离审理。
为了更高效处理专利纠纷,可借鉴美国马克曼听证会(Markman Hearing)和日本技术事实说明会(Explanation sessions)的实践,采取技术问题与非技术问题分离审理的审理模式。《暂行规定》规定技术调查官负责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明确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并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建议等方式辅助法官调查取证。但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多,若每个案件都采取技术调查官与法官的配置模式,难以在期限内高效审结数量繁多的专利纠纷案件。因此,技术调查官在审前确定与事实关联的技术事项的相关问题及审理范围,初步整理涉案技术的争议焦点,为案件的法律审理做充实准备。据此,法官可当庭确认技术调查官查明的技术事实,提请当事人发表补充意见,解决案件的法律问题。
2. 法官应正确对待技术意见
技术意见包括技术审查意见及合议时提出的技术意见,起到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不足、提高审查效率之作用。
目前技术调查官提交的技术审查报告只涉及技术事实,是法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暂行规定》未进一步规定是否要将技术意见公开。实践中,合议庭评议时技术调查官的意见记录在评议笔录,收录在卷宗副卷中。可见,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意见不仅不对外公开,在裁判文书中亦不会出现。其调查结论是否被法官所采纳,外界无从得知,仅从判决文书之中看到法官的论证与自由心证过程。如何使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性意见得以公正及中立性地表达,如何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对于技术调查官的结论与鉴定结论、专家证人意见的取舍,《暂行规定》缺乏明确的规定。如果出现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性结论与其他专业性意见相左的情况时,法官如何取舍就会转入到另一个更深层次的困惑——此究竟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
逐渐建立起一支人数相当的技术调查官的后备人才库,克服法院和当事人在技术调查官人选确定方面的困难,是今后应当考虑的问题。
3. 法院应加强选任、管理与培训工作
《暂行规定》未具体明确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和任职要求。德国技术法官的遴选标准以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做法,值得研究。逐渐建立起一支人数相当的技术调查官的后备人才库,克服法院和当事人在技术调查官人选确定方面的困难,是今后应当考虑的问题。
首先,技术调查官需要能适应法院的工作环境,学会如何向法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技术调查官应是熟知技术领域知识的专家。因此,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理工科学历背景、多年技术与法律行业工作经验的资深专家即可聘请为技术调查官,可从专利复审委员会、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利代理人、高等院校以及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甚至从法院系统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中公开招录。
其次,专业人才的集中,便于法院根据案情找到最合适的技术性人员,促进法官裁判的公平、公正,也可解决技术调查官稀缺的困难,保障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长久实施。建立全国性或地域性的技术人才专家库,确保在每个技术领域至少配置一名技术辅助官的做法是可行且必要的。即由技术调查室根据案情需要,从人才库中选派合格且具备经验的辅助官参与案件审理。
最后,专利案件的难点在于涉案技术属于新兴技术领域,一旦资深专家离开技术岗位而成为了法院专事的技术调查官,便脱离相应的专业技术行业。如果长期脱离技术领域的一线工作岗位,可能会出现专业技术过时的问题。因此,应当有相应的机制来保障技术调查官紧跟技术领域最新的发展。因此,法院应建立长效的技术培训机制,定期与高校、研究所、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办交流讲座与课程,提高技术调查官的业务能力。而且,法官亦必须具备处理简单技术性问题的能力,以发挥案件审判的主导作用。因此同样需要对法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具备了解案件所涉专利的技术要点的基本能力。
结语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不仅关乎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司法审判实践,而且直接或者间接地关乎我国民主、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否顺利发展。民主、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尤其体现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高效、公正等方面。中国作为知识产权的数量大国,应是知识产权强国,必须与国际接轨,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水平和审判标准。而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与质量的保证、审判水平和标准的提高,依赖于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也依赖于涉案技术事实的正确查明与认定,更依赖于技术辅助制度的确立与高效运作。目前,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已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并运转,专利案件中技术事实的查明机制中的技术辅助制度的完善显得更为重要。
在技术辅助制度中,国内外技术性人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不同模式,在现行司法裁判机制下,各有利弊。考虑到在我国设立三个试验性的知识产权法院的时间不长,再考虑到过去曾经运用的技术咨询、技术鉴定、专家证人和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等方法,在知识产权法院试运行技术辅助官制度的基础上,今后可进一步考虑建立技术法官制度。
其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符合我国国情,适应了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的需求,能够提高技术类案件审理的科学性、高效性、中立性。诚然,作为一项新制度,我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仍有一定的改善空间。例如,技术调查官应全程参与复杂、疑难的专利案件的审理,法官正确对待技术性意见,法院对技术调查官的选任、管理及培训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