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追责成为法院道歉的绊脚石

2015-05-30 10:48倪恒虎
蓝盾 2015年11期
关键词:登报省高院亳州市

倪恒虎

2015年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

省高院向19人道歉,而且是公开登报道歉,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见,因此,有律师认为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的确,不仅省高院登报向这么多人道歉罕见,法院向当事人道歉,都是稀罕事。

公众较为熟悉的,一是,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率领省高院和商丘市中院两级法院的领导班子来到柘城县农民赵作海的新家,针对因法院判错案给赵作海一家带来的困境,张立勇院长向赵作海鞠躬致歉。

二是,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常务副院长赵建平带队,将案件再审判决书送到呼格吉勒图父母手中,他深鞠一躬,真诚道歉。

赵作海案和呼格案都是影响很大的冤案,河南、内蒙古两地高院背负的舆论压力是显而易见的。两家高院道歉并不出乎人们的意料。相比之下,安徽省高院的这次道歉,并不是當面向当事人口头道歉,而是书面道歉,并且是在省内的亳州市委机关报以公告的形式道歉,等于公开认错。

需要说明的是,登报并不是安徽省高院必须采取的道歉形式。现行国家赔偿法对于道歉的形式、内容、时间和场所,并没有明确规定。

换言之,安徽省高院不一定非要通过登报这种形式来公开道歉。尽管案件代理律师认为“这是安徽高院接到邱超等19人的多次要求,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并综合本案多方面情况后,作出的比较妥当决定”。然而,安徽省高院选择登报道歉,并且可能是全国首例,反映出道歉的诚意。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所指出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仅是对当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于当事人重新融入工作;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法院只有积极认错,才能赢得公众信任。”这19人要想在当地继续经商乃至谋生,安徽省高院的一纸公告对他们至关重要。

法院道歉之所以吸引眼球,是因为让法院道歉不容易。法院不肯道歉,原因当然多种多样。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是,自己否定自己,需要相当大的勇气。

就这起案件来说,当年,邱超等人所涉的案件曾被冠以“轰动全国的特大非法集资案”名号,数额达3557亿余元,涉及27省4万余人,造成集资款235亿余元未能返还。金额如此之大,牵涉的人如此之多,影响面如此之广,不难想象法院背负的压力之重。

2010年1月,亳州市检察院对3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1年3月,亳州中院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等刑罚。到了2014年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销了对邱超、范国强等19人的起诉。随后,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安徽高院经庭审,裁定赔偿。2015年9月6日,各申请人陆续收到国家赔偿款。

从案件的经过来看,亳州市中院和安徽省高院的工作是存在过错的,他们为自己的过错道歉理所当然。

事后分析依然能感受到当时亳州市中院和安徽省高院面临的处境。他们是否受到了相关部门和舆论的干扰不得而知。但可以确信的一点是,从这么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冤假错案是难以避免的。由于证据所限以及法官个人原因等,冤假错案也不可能完全杜绝。虽然冤假错案不可能杜绝,但是,出现冤假错案后道歉还是可以做到并且必须做到的。

不仅如此,国家赔偿和道歉到位,不代表事情就完结了,还必须分析原因,对制造冤假错案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冤案追责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如果道歉了,却没有相应的追责,这样的道歉,似乎还是有点软绵绵。可是,如果道歉之后再追责,势必又会造成一些法院为了不被追责,索性不道歉。

让法院道歉不总是成为新闻,就要完善相关法律,让法院道歉有法可依。比如,明确规定道歉的主体、内容、形式、时间等。同时,冤假错案出现后,追责也要及时跟上,无论法院是否道歉,该追责都要追责,不让追责成为道歉的绊脚石。

(摘自《法治周末》)

猜你喜欢
登报省高院亳州市
纸质版的浪漫
基于“多维韧性”的老旧小区改造策略研究——以亳州市花戏楼居住小区为例
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文旅强市步铿锵
9778天与2234万元
亳州市水利工程队参建经典工程展示
项先中001(记者)
亳州市城区地面沉降现状及形成机理分析
浮世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