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鉴 李秀明 贺薇
2014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派出所的报警电话骤然响起,报案人称自家天花板上有血水渗下来。民警立即赶到该处居民楼,破门入室后,眼前的景象让在场的人大吃一惊:两只活体金丝猴被关在笼子里;地上装动物尸块的袋子里有大量血水流出;屋内的冰柜里是大量的动物尸块,有黑熊、棕熊等……这么多珍稀动物从何而来?又为何会惨遭杀害?
经过周密部署和侦查,成都市森林公安机关找到了房子的承租人廖绍强,并顺藤摸瓜找到了将这些珍稀动物贩卖给他的杨海林。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警方并未发现太多有价值的线索,联系房主后得知房子早就委托中介出租。专案组从房产中介处调取租房人的信息并查验其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发现身份证是假的。租房者先后在中介处留下五个电话号码,民警逐一打过去,不是关机就是停用,且办理时并未登记机主姓名。
通过走访周边住户,警方得知,承租这个房子的是一个中年男子,不常住,有时会用小车把一些箱子推进房间,偶尔采购一些蔬菜。房产中介业务员告诉民警,虽然常用此房的是个男性,但几次来交房租的都是一名女性,男子几乎没露过面。
除了这些信息,侦查人员并未发现其他线索,侦破工作陷入了僵局。
就在这时,一个小小的细节成了案件突破口。当民警再次勘查现场时,在屋内发现了一本在扉页上写有“四年一班,廖小云(化名)”的《新华字典》。专案组判断“廖小云”应该是租房者的儿女。于是,警方在成都市新都区20多所小学寻找“廖小云”,可现有数据显示这20多所学校的学籍里并无此人。
办案人员并未轻易放弃这条线索。他们兵分两路,一组民警继续寻找“廖某某”,另一组民警对成都从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生意的人员进行摸排。随后,民警将目标锁定到长期活动在金牛区的廖绍强身上,有群众告诉民警,廖绍强一直在从事野生动物生意。
在调取廖绍强及其妻子古华(化名)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成员状况后,警方并未发现他们有名叫“廖小云”的子女。这是个让人丧气的消息,可能意味着前期调查做了无用功。但他们在排查信息的过程中发现了另一个同名同姓的古华,两个“古华”其身份信息和家庭成員状况并不相同。这仅仅是一个巧合吗?“虽然身份证上的照片长相很不一样,但我们请专业人员比对过后,确认两个身份证都属于廖绍强的妻子古华”。更让办案人员惊喜的是,“第二个”古华的家庭成员显示,她确有一个儿子,名字与字典上的署名一致——廖小云!
廖绍强有重大嫌疑,可是,当警方想要讯问廖绍强时,却发现他“失踪”了。
原来,“老巢”被警方清查之后,廖绍强一度逃离了成都。他所不知道的是,自己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已被纳入警方视线。2014年10月底,成都市新都区森林公安局对其进行立案初查,并移交成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在外面的日子并不好过,观望一段时间后,廖绍强觉得风声已过,又回到成都重操贩卖野生动物的“旧业”。殊不知,一张法网正悄悄张开。
2015年1月12日,警方得到确切情报称廖绍强将在成都郫县犀浦镇交易野生动物。当日18时许,民警在犀浦大酒店楼下将正在出售野生动物的廖绍强和王玉娟抓获,现场查获疑似小熊猫活体两只。随后,办案人员在廖绍强租用的库房内查获熊类动物肢体15个,疑似小熊猫死体两只。
在大量证据面前,廖绍强供认了公安机关从房屋内和库房内冰柜中查获的野生动物活体及制品,是其从四川甘孜、阿坝等地非法收购的。同时,他供认在犀浦被查获的小熊猫,是王玉娟的丈夫陈国勇2015年1月11日叫人交给他的,并放在租住的库房内喂养。12日,陈国勇通知他将两只小熊猫运到犀浦,与王玉娟一起进行出售。
专案组随即对陈国勇实施抓捕,迫于压力,陈国勇于今年2月3日主动到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交代了2015年1月初其与廖绍强一同前往成雅高速雅安出口处收购了四只小熊猫,并通过中间人联系买家出售小熊猫的犯罪事实。
廖绍强被逮捕后交代,除了小熊猫和熊掌,他们还卖过金丝猴。而这些野生动物分别来源于不同的人。
向他们出售小熊猫的人名叫杨明良,系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人,以在山上收药材为生。这个平日里老实巴交的农民做梦都没有想到,自己利用“转山”做生意之余顺便出售了几只野生动物给一个“大老板”就会进班房、吃官司,他哀叹自己仅获利不到3万元却将面临漫长的牢狱生涯。2015年2月10日,杨明良投案自首,并对其非法猎捕、出售四只小熊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涉案的金丝猴和部分熊掌则是从一个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一个叫“老杨”的人那里收购的,廖绍强说:“我们只知道管他叫‘老杨,至于真实姓名和住址,他从来没告诉过我们,我们也没问过。”侦查人员通过对廖绍强通讯录中“老杨”的电话号码进行核实,发现机主名叫杨海林,经排查后确定杨海林正是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人。
2015年2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批准逮捕了廖绍强;2015年3月13日,成都森林公安支队侦查人员在汶川县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海林,杨海林对自己非法收购、出售五只金丝猴、八只熊掌及一只小熊仔(死体)给廖绍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月3日,杨海林以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成都市森林公安局一位负责人介绍,该案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丝猴五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熊猫四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数十只,案值近390万元,是成都市森林公安破获的“史上最大案件”。查获的两只金丝猴和两只小熊猫活体,现已交给成都市动物园喂养。
该案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极大地侵害了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该案共抓获嫌疑人五人,有力地遏制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保护珍稀野生动物,我国先后在《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出售、收购和利用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在西部边远落后地区,部分人群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尚不够敏感,不知悉了解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否构成犯罪几乎毫无观念和印象,在利益的诱惑下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着力加大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尤其是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
(摘自《检察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