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胎”

2015-05-30 10:48
蓝盾 2015年12期
关键词:备胎同意书试管婴儿

“试管婴儿这条路真的太艰辛了。”29岁的赵琳(化名)回忆起四个月前的手术,依然感怀颇深。因丈夫患有少、弱精子症,一直未能生育,小两口最终决定借助试管婴儿技术来孕育生命。

通过促排卵治疗、从卵巢内取出卵子,男方取出精子,精卵在实验室结合,赵琳夫妇共得到14个胚胎。培养过程中陆续淘汰8个后,医生从剩下的6个胚胎中挑出两个植入赵琳的子宫。幸运的是,移植一次成功,余下的胚胎被放进零下196℃的液氮罐中静静沉睡。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后,赵琳夫妇若决定再生一个,冷冻胚胎将被“唤醒”,再次植入体内。

赵琳不知道的是,这些冻存的胚胎正成为不少医院生殖中心的烦恼。

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发布“最后通牒”:由于上万个冷冻胚胎无人问津,凡是2005年前在该中心冷冻的胚胎,若在一个月内不续费,将按之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进行销毁。

“再不清理,生殖中心实在不堪重负。”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主任医师王媁很无奈。该生殖中心保存着近8000名患者的1万多个冷冻胚胎,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王媁介绍,冷冻胚胎时,所有夫妇与中心都签订了《胚胎冷冻和解冻知情同意书》(以下简称《知情同意书》)。根据约定,夫妇俩需交付一笔一年的冷冻费用,每月180元;逾期半年未交续冻费,视为自动放弃胚胎。

然而,在试管婴儿成功后,许多夫妇似乎忘了液氮罐里的“宝宝”,彻底与中心“失联”。工作人员采用电话、短信、邮件等多种方式,依旧无法找到胚胎的主人。

冷冻胚胎只是个缩影,卵子冷冻等新兴辅助生殖技术也面临无章可循的尴尬。目前,国内辅助生殖技术缺乏法律层面的明晰判定。面对日益革新的技术和旺盛的现实需求,填补该领域“盲点”成为共同的呼声。

冻存胚胎成烫手山芋?

“胚胎冻存,这是所有生殖中心都不得不面对的‘成长的烦恼。”在和同行交流中,王媁发现,对于如何处置这个“烫手山芋”,各中心的做法不尽相同。

她以四川某生殖中心为例:清理胚胎前,院方会登报说明,提醒患者尽快与医院联系;逾期不交费,将被视为胚胎所有者自动放弃对胚胎的所有权。

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患者在签订知情同意书时即需对逾期不缴费后胚胎的处置方式做出选择:经医学方法处理后丢弃,或是标识后捐献于科研。知情同意书第一条明确告知:若您与医院失去联系,我们将按您的授权选择进行处理。

根据原卫生部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冷冻胚胎前,生殖中心与患者夫妇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双方均应按同意书条款执行。

国家卫计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中医药大学教授樊民胜认为,原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患者违约时,无论从契约精神还是法律角度,医院都有权处置”。

不过,从1996年开展试管婴儿以来,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从未尝试过销毁胚胎。王媁坦言,该中心多年来一等再等,除了出于人性化的考虑,还在于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中心不敢随意处理。

目前,我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管理,只有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其中,《规范》在2003年修订后便一直沿用至今。

对于冷冻胚胎,两份文件均未有任何条款涉及。因此,在胚胎冻存费用及患者放弃保存后的处置方式上,各机构往往“自由发挥”。对于胚胎冻存时限,生殖中心大多语焉不详。

“可能的一种情况是,二十多年后,从年龄上你已经是爷爷辈了,但孩子却刚出生。”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生命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长秋质疑,这会引发生殖伦理上的隔代问题。在国家卫计委专家座谈会上,他曾提议为胚胎冻存设置期限,“最多不应超过20年”。

相较中国而言,一些国家已对冷冻胚胎的保存做出了规定。

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案》曾规定,冷冻胚胎保存年限为5年;2009年法案修订时,延长至10年。法案规定,精子、卵子或胚胎的保存都不能超过法定期限,过期后的冻胚必须被销毁、捐献用于科研或提供给另一对夫妇直接使用。

处处死循环?

生育能力下降,不孕率升高,这几乎已成事实。

1988年,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全国1976年—1985年间初婚妇女的不孕症发病率进行过调查,当时的不孕率为6.89%。2013年8月,《中华流行病学杂志》的文章显示:1980年-2012年间,国内初婚妇女的不孕率已攀升至12.5%。

不久前,中华医学会生殖医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上海瑞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冯云接诊了一位四十多岁的患者。患者一进门便撩起袖子,手腕处的刀疤把冯云吓了一跳。

“冯医生,这几年我攒足了劲做试管婴儿,你是我最后的希望,”患者哭诉曾多次尝试试管婴儿,但因子宫环境不好,胚胎无法着床,移植无一成功。家人的关怀和期盼让她过意不去,第三次移植失败后,她选择了轻生。

尽管对辅助生殖有潜在需求的群体越来越大,但对于这些因子宫缺陷确实无法生育的女性来说,通过合法渠道孕育生命暂时还遥不可及。在国内,任何形式的胚胎买卖、胚胎赠送都被明令禁止。

在不孕因素中,60%属于女方问题,有产卵功能障碍的不孕者为数众多。尽管国家允许赠卵,但对卵源却有严格的控制——正在进行助孕治疗的妇女如有富余的卵子,经本人同意方可捐赠。这意味着,普通人无法捐卵,加之赠卵者本身就是要“求子”的母亲,捐卵的可能性极低。

“卵子冷冻能否解决卵源缺乏?”十多年前,冯云开始关注这项技术,生殖医学中心鼓励有富余卵子的助孕者捐献部分卵子,同时每年攒几个卵巢早衰的病例。通过先冷冻、后捐赠的方式,瑞金医院曾诞生过三位“试管宝宝”。

不过,这项业务很快就被叫停。

2013年,出于对冷冻卵子安全性的考虑,上海市卫计委出台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考虑冷冻卵子:一是有不孕病史及助孕指征的夫妇,在取卵日丈夫取精失败并不接受供精的特殊情况下;二是希望保留生育能力的癌症患者,在手术和化疗之前可先进行卵子冷冻。

对于确有产卵障碍的不孕者,燃起的希望再次破灭。

“卵子冷冻的口子开得实在太小了,”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院长黄荷凤感叹,“别说使用别人的冻卵,连冷冻自己的都不行。”

她特别提到徐静蕾冻卵事件。2015年7月,艺人徐静蕾承认,为了给自己留下成为母亲的机会,她在美国冷冻了九颗卵子,并称就像找到了“世界上唯一的后悔药”。

国家卫计委妇幼健康服务司负责人随后表示:冷冻卵子技术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目前尚处于临床研究阶段。按照中国目前法律,未婚单身女性禁止在国内进行冻卵手术。“年轻人工作压力大,借助这项技术让工作和生育两不误,有什么不对的?”在黄荷凤看来,需求确实存在,技术相对成熟,伦理上也说得过去。

她透露,在各类专家座谈会上,医学界人士曾多次呼吁国家放开普通人冻卵和冻胚。但她也承认,光有医学界的共识还远远不够,只有与法学、伦理学界及政府部门达成一致,放开才可能实现。

“主要是管理问题。”黄荷凤分析,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快,如国内首例冷冻卵子试管婴儿,诞生距今不过11年,“常规技术都管理不过来,更何况层出不穷的衍生技术?”

“难产”的修订稿

目前,国内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主要依靠《管理办法》和《规范》。2001年,两份文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由原卫生部颁布。

冯云参与了规章从起草到正式出台的全过程,“当时中国缺的法律太多,哪里轮得上辅助生殖立法?所以先弄个行规”,她回忆。

“部门规章最大的缺陷在于法律层次低,卫计委的职权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刘长秋介绍,在现行规章下,卫计委的管理对象只包含在编的医疗和计生机构。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涵盖面广,除了卫计委负责管理的生殖健康领域,还可能涉及工商、公安及工信等部门管辖的领域,只有通过多部门合作,才能形成监管合力,卫计委一家鞭长莫及。

这一点在“香港福臣集团代孕案”中得到了体现。

2013年3月,原北京市卫生局对福臣集团主办的北京市卓越医疗门诊部涉嫌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和实施代孕进行查处,但对方以“非医疗机构,不属于卫生局管理”为由拒绝开门接受检查。无奈之下,卫生局只得叫来工商和公安,并以“超范围经营”对其进行查处。

更让人感到尴尬的是,按照《管理办法》,福臣集团仅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相对“代孕黑市”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一胎的暴利,处罚力度显然太过温柔。

2007年,辅助生殖技术行政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巨额回报的驱动下,一些未取得准入资质的机构和个人非法开展辅助生殖技术,非法组织供精、供卵、促排卵药物在网上随意销售,法规明令禁止的代孕现象较为严重。2013年,为促进技术的规范、有序应用,原卫生部与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虽然情况有所好转,但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代孕黑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刘长秋注意到,近年来,海外媒体对大陆非法代孕问题颇为关注,“看似小问题,却成了考验执政能力的试金石”。

他透露,2010年后,各地的重大代孕案件基本都上报到了国家卫计委,但卫计委并没有太多的应对办法。眼下,打击代孕似乎更依赖于国务院领导人的批示。

“一部《规范》用了12年,也该改了。”樊民胜指出,在一些西方国家,辅助生殖领域的法律规范每隔几年就会修订一次。

2014年8月,国家卫计委负责人曾对媒体表示,将启动立法研究,推动将《管理办法》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提高立法层级,加大对代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刘长秋告诉记者,事实上,从2013年起,国家卫计委就牵头组织了医学、法学、伦理学界人士召开了多次专家座谈会,着手对《管理办法》和《规范》进行修订。

刘长秋参加过六次座谈会。他介绍,除了提议出台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与会法学专家还呼吁增强辅助生殖立法的超前性,“要尽可能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设置相应的制度防范”。

在他看来,生命立法的滞后尽管看似谨慎,有利于理性地应对生命科技的发展,但却使我国现存的许多生命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整,遗留了不少社会负面问题。

为了规章的修订,刘长秋跑了好几趟北京,但他感觉修订进程“相当缓慢”。按照原计划,修订稿今年年初就要公布,但至今未见踪影。他推测,推迟可能是受到审批程序的限制,毕竟,修订稿需要国务院备案并批准后才能颁布。

“什么时候公布?这真的很难说。”刘长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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