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这标志着今后作弊行为将被正式列入刑事犯罪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增代替考试罪等3项作弊方面的罪名,无疑是我国考试立法的一大进步,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它解决了以往刑法中没有专门适用的法条,导致司法实践中具体案情与罪名契合度不高的难题。此举对于治愈考试作弊顽疾无异于一针强心剂,将有力遏制我国考试作弊频发、多发、高发的态势。
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对于考试作弊也是从严惩处。譬如,在韩国,学生考试作弊有可能被判处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在美国,托福考试中作弊会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
考试作弊是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疾。在治理考试作弊时,也需要建立个人信用信息体系,引导人们把对诚信考试的认识转化为自觉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同时应全面清理不合理、不合规、低标准的低水平职业资格认证,系统改革我国的教育评价体系,使用面试、口试、行为测试、成长记录等多种考察方式,变一次考试为过程考试,变一张试卷评价为综合素质评价,使考试回归教育本位。
要真正减少作弊行为,还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问题。对于考试本身的组织、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渎职等方面的问题,也应该根据严重程度入刑处理。要尽早制定统一的考试法,明确各类考试的组织方式、权责分工和法律责任,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建立一套多层次的考试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