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炜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扶持和市场力量的推动下,以VC、PE为主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快速发展,成为促进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中,北京市发展尤为迅速。
以天使投资为例,2014年,北京地区发生天使投资691起,总投资金额30亿元,已披露的天使投资平均单笔金额相较往年有明显提升。
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一方面由于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种子期企业发展不确定性等因素,具有投资风险高、沉没成本大、资金回收期限长等特点。因此,政府有必要对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予以政策扶持,其中税收政策是最主要的政策手段。
现行税收政策及问题
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促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纳税义务的分配,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法人合伙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关村示范区有限合伙法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为促进创业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规定:“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从现行创业投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相关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这些政策法规未涵盖天使投资人。以2010年开始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其范围并不包括个体投资者(天使投资人),所以,有关天使投资的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对公司制企业创业投资规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对合伙制企业以及自然人创业投资未做规定,有待进一步补充。
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负担比较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当被投资企业上市,自然人合伙人退出,税率通常为35%左右;公司制企业扣除企业所得税和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后,投资者的最终实际总税负为40%左右。这两种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负担,都高于国际水平。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有待完善。一是现行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若要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需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中小”和“高新”标准使大量创业投资企业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二是以股权投入时,被投资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投企业是否符合享受政策的条件。这一条件使创投机构更多投资于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而对投资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动力不足,不利于鼓励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
创业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待完善。目前,上市公司以及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挂牌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持股时间的不同,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而对于天使投资自然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按20%的税率计税,无差别化税收政策,存在政策不公平问题。
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投资政策有待完善。目前,中关村示范区试行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只对法人合伙人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对自然人合伙人没有优惠,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促进自然人开展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
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为鼓励创新创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相关税收政策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完善我国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等法律政策体系。针对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法律法规不完善情况,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层面逐步完善我国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法律体系,明确将公司制投资机构、合伙人投资机构、自然人投资作为重要的创业投资主体,同时按照各主体税负公平、均衡合理的原则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不同投资主体积极进行创业投资,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降低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政府为创业投资提供大力度的税收优惠。美国对长期股权资本投资的税率为20%。对于早期投资,部分发达国家给予完全免税优惠。因此,建议我国尽早出台较为全面系统的促进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创业投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完善现行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限制。被投资中小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只需要具备一个条件即可享受优惠政策。二是为了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于初创企业,建议以创投机构投资满两年时,被投资机构通过创业投资成长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享受政策的条件,而不以创投机构投资时被投资机构已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享受政策的条件,促使更多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的企业,让创投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时点前移,从而激发投资初创期中小企业热情。
出台创业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促进合伙制企业和自然人加大创业投资力度,同时体现税收公平,建议国家出台有限合伙制以及自然人创业投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和自然人,可以比照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合伙人或自然人应纳税所得额,以抵扣后的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的税收负担,激励创业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完善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一是针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只对法人合伙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不足,建议对自然人合伙人也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自然人创业投资的积极性。二是对直接投资于示范区符合规定的种子期企业的创业投资人(自然人),在股权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所得或实现成功退出时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投资企业所在地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其奖金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