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资经营管理与农业种植

2015-05-30 19:29李杰
2015年13期

李杰

摘 要:农业生产资料是农民种植过程中的必需品,各种生产资料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农民种植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是确保农民提高种植效益的基础。本文阐述了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业种植的关系,通过分析假、劣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的危害和坑农害农的原因,得出了净化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环境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农资经营管理;假劣农资坑农;严格依法治理

假劣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与农业相关的各个职能部门必须把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惠农政策落实到实处,提高农民种植的积极性,加强经营管理和质量监督,为农民的种植效益逐步提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分析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业种植的关系

农业生产资料是指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和防护林建设之外的其他生产资料,其中包括:农作物种子(包括种畜禽、牧草种子、食用菌菌种、水产苗种)、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包括渔药)、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农业投入品的总称[1]。其中以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与农业种植关系最为密切。农业种植就是农民依靠种子、热量、光照、水、土壤等自然条件再投入自身的劳动力而获得收获的过程。直白的说生产资料和农业种植就是一个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农业生产工具的进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解放了劳动力;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投入,有利于提高农业的产出。在现代农业中,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如改进灌溉技术、培育良种等),逐渐在促进农业产出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今,农业生产早已从“自给农业”时代进步到了“商品农业”时代。生产资料的投入决定着农业产出的结果。

二、假、劣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的危害

经济以农为本,农业以粮为重,百姓以食为天。粮食问题,不仅是事关广大农民的重大民生问题,而且是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战略问题。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现代化农业生产中,生产资料的投入比重逐渐增加。生产销售种子、化肥、农药的厂家和商家也应运而生,应该说大多数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为推广优质生产资料在与农民朋友实现双赢的基础上为农业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也有一些黑心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狼狈为奸制造销售坑农害农的假冒伪劣农资,给农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根据2013年相关文件了解到,安徽合肥某公司生产经营劣质西瓜种子,仅在青铜峡市总共销售1184罐,涉及农户达337户,种植面积2081亩,直接经济损失530.7万元。福建省建瓯市某公司经营部经营假农药,茶农因使用该农药造成4.4万斤出口茶叶茚虫威残留超标,无法销售,经济损失20余万元。湖南省益阳市某公司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复合肥,总销量71.8吨,货值15万余元,给农户带来一定损失[2]。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伪劣农资不仅会造成减产和绝收,而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伪劣农资造成的损害一旦发生往往无法补救。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我国存在广大的农业人口,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将大大降低农民生产与创造的积极性。如这类案件发生过多且处理不当,必然影响我国的农业生产与社会安定。

三、假、劣生产资料坑农、害农的原因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准入门槛过低,立法相对滞后,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农资经营者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且工商部门管理不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种子经营商户。其中很多无良商户受假种子、农药等农资收益大,农民防范意识差等诸多因素影响,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农资。当农民权益受到侵犯时,职能部门常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不能及时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纵容了违法分子。

(二)广大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太差。由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和规模化的特点,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商品信息、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造假售劣者正是利用这一点,向不知情的消费者兜售伪劣商品。在农村,大部分农民购买农资并未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即使开了发票,内容写得也不详细。不法分子利用农民和销售商贪图便宜的心理,大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导致粮食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严重破坏农业生产,严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净化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环境的建议与对策

(一)不断加强相关的法制建设,完善和规范市场准入机制。惩处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既有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有地方性法律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是相关部门打击制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重要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涉及到生产流通的各个方面,所以,在如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上仍存在一些法律真空。此外,目前市场上许多商品的属性、质量标准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仍处于自由制售而无标准监管的状态,一方面会让某些不法分子利用该空白,躲避执法部门的监管,制销一些无标准的产品;另一方面,农资生产经营者并不知道由于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规范而触犯了法律。因此,必须加强完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3]。

(二)公、检、法联合严格执法,农业、工商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坑农害农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要依法严惩组织领导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从重处罚具有惯犯、累犯等行为的犯罪分子,以及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不法分子。[4]据悉,2013年农业部为了净化了农资市场,牵头积极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据统计,各级农业部门查处案值5万元以上大案要案共计57件,捣毁制假窝点37个,有62人移送司法机关,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4亿元[5]。

(三)各政府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维权观念。加强法制宣传,震慑犯罪分子,争取全社会对打击坑农害农犯罪工作的支持,提高农民群众识别假农资的能力和维权意识。

(四)建立多部门信息联动网络,增强跨部门合作意识。在查处一些带有普遍性犯罪的时候,各部门可以组织协商,联合行动,促进各地更加有效地展开防范和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行动。(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许玉淼.农业生产资料基本法立法初探[D].郑州:郑州大学.2003.7-9.

[2] 农业部.农业部公布2013年依法查处的假劣农资典型案件8件[EB/OL]. http://www.gov.cn/gzdt/2014-01/15/content_2567779.htm ,2014-01-15/2015-04-20

[3] 河南信阳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的调查报告[EB/OL]. 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45259,2014-03-28/2015-04-20

[4] 公安部:严厉打击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犯罪[EB/OL]. http://www.gov.cn/gzdt/2012-02/28/content_2078655.htm,2012-02-28/2015-04-20

[5] 农业部.农业部公布2013年依法查处的假劣农资典型案件8件[EB/OL]. http://www.gov.cn/gzdt/2014-01/15/content_2567779.htm ,2014-01-15/201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