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孙靖一,女,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学学士,沈阳师范大学法学专业。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追求的是简易和效率,符合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目标,有利于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小额诉讼程序是我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的一个环节,其需要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并且要有系统论方法和必要的司法配套措施才可以真正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有一定的法理基础,我国现有简易程序存在诸多不足,无法满足小额纠纷解决之需要。在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应明确其适用范围和管辖法院,同时亦应当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一些特别规定。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司法资源;司法效率
在如今这个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平常人民的家庭中,对于现有的司法资源来说,真是供不应求,其中以小额纠纷更为普遍。小额纠纷所涉及的标的额较小,并且大多是金钱给付。虽然这些小额纠纷似乎只是有关个人利益的一些问题,实质上它的解决效果不仅能体现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而且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效率和司法公平。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确认具有社会实践的显示需求,它不仅体现了法律是社会的产物而且体现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所占的地位。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般,社会性质也决定这法律性质,法律的本质在最终意义上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的。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一般的简易程序比较来说没有很大的区别,通常只是诉讼标的额的不同,目前关于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有两种说法,其一是将小额诉讼程序基本上等同于简易程序,而另一种是将小额诉讼程序再次简化,标的额也在簡易程序的基础上再次减少。而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在基层法院内部设置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法庭或者是在一些固定的区域内设立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法院,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比一般的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它作为一种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独立存在的一种诉讼程序。日本著名法学大家小岛武司结合美国的小额诉讼法院研究经验,提出小额小额法院是具有双重含义的:如果就受理小额诉讼案件这一意义而言,小额法院是一个“事实概念”。这里所认为的小额法院不是单单受理小额案件的法院,并且是所有有权审理小额请求给付之诉的法院中,专门设立的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和特征的法院。我认为,所谓的小额诉讼,就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者是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法院适用比一般简易程序还要简单便捷的诉讼程序来审理一些案情简单,标的额不大的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和因为这些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其他诉讼关系的总和。
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体现。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进行起诉和答辩,也可以口头进行;简化证据调查;不进行证据开示;不设陪审团,甚至都不需要法庭记录;判决也不必说明理由只宣布结果。还有,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来说,一般是不允许反诉和上诉的,但可以缺席判决,这样小额诉讼程序更加具有简易的优势。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具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证据规则方面也尽量简化,法官的自由心证更为重要;总的来说,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有其特殊的优势,以迅速而简便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目标。并且与普通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费用少了很多。因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短,所耗费的人力和物力也就相对的少了很多;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小,如果当事人还要付出高昂的诉讼费用的话,小额诉讼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了。
现代法治国家对人民诉权的保障和维护是其构建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理念。民事诉讼不仅要可以处理案情比较复杂且涉及范围广牵扯面多的案件,也要可以处理零星细微的案件,甚至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而引起的纠纷。小额诉讼程序使人们的司法救济变得更加便捷和简单了,当普通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需要救济的时候,他们不会再因为司法诉讼程序花费过大或者是诉讼程序繁琐而对司法救济望而却步甚至放弃诉讼。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让普通公民有了维护权利保护个人利益的“武器”。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人民大众的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尽管诉讼标的额可能很小,但司法机关会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实体利益。所以小额诉讼程序能够保障所有的公民平等的接近司法,逐步实现司法的亲民化和大众化的目标,增强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依赖。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在制度和程序上为民众行寻求司法保护,使诉权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它的价值在于通过程序的多元化安排,让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的时候方便的寻求司法保护,来捍卫其合法权益,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文化素养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法律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所以为司法效率的提高带来很大的动力,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就越来越成为我国理论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课题。特别是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对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适用和实施有了一些具体的规定,那么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状态以及它的发展前景就更成为焦点问题。当然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是需要一个过程的,都需要不断的完善。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可以看出,小额诉讼程序在提高司法效率,增强法律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具有很大优势。所以说,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是一种趋势,是一种很有潜力的诉讼程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经济体制改革的更加深入,经济纠纷问题不断增加,司法资源严重的供不应求,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亟待提高,所以很需要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更多的法律纠纷问题。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运用灵活,审理人性化,并且成本也低廉,这么多的优势,让人更加期待它未来的发展。
从哲学的观点来说,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虽然小额诉讼程序有很多的优势但它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弊端。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一问题,扬长避短,不断地对其进行改良,使其能发挥出更大的价值。不可否认,事物是发展变化着的,所以制度也是永远在进化中,我们不能奢望有一劳永逸的好的制度。随着世界的不断的发展变化,经济的发展,也会有新的情况新的纠纷的出现,小额诉讼制度也一样需要在发展中不断的进步,特别是它在我国的理论基础薄弱,在程序的设计上也没有比较具体的规定。我们需要加强各个方面的建设来辅助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这样才能跟得上我国法制化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创新,最终发展成有我国特色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1991-2005》,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6年版。
[3][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的法理改革与实证》,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