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鹏
摘 要:电子商务合同又叫做“电子合同”,是指商事活动中交易当事人采用电子的手段订立或履行的合同。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合同越来越普及,其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本文将浅析其涵义和特征,以期对我们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有所帮助。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合同特征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率越来越高,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推广,使得通过网络进行商事活动已逐渐成为现代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合同在这种背景之下不断发展,对人们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因而了解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和特征至关重要。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电子商务合同”是由“电子商务”与“合同”两个名词组合而成的,因此它属于一个集合名词。对电子商务进行准确理解是理解电子商务合同概念的基础。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我国学界普遍的认为电子商务,指的是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商业活动。①电子商务的这种概念符合中立性原则,是我国学界当前的主流观点。这里所称的电子手段,其实就是我国《电子签名法》中所称的“数据电文”概念。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以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表明我国在立法中也采纳了中立性原则,不直接对电子商务进行定义,而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手段或媒介进行规定。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这种规定既符合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潮流,又能够从法律上为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广泛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当事人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中会运用电子化的手段建立合同关系。从整个合同法的理论体系上来讲,电子商务合同既不是对传统合同理论的完全颠覆,也不属于一种新兴的合同种类。原因在于,电子商务合同只是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或履行方式而采用了电子手段来订立与履行合同而已,因此电子商务合同在本质上仍然是合同。它既没有脱离合同的概念,也不是一个新的有名合同。
电子合同,如果单纯的从字面上进行理解,顾名思义就是以电子方式订立或履行的合同。因此对电子方式内涵的不同界定,就会出现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种不同定义。
最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简单的来讲,就是指交易当事人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而订立或履行的合同。《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对EDI作了比较权威的定义:“电子数据交换(EDI)是指计算机之间使用预先商定的标准来处理信息结构的电子传输”。EDI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固定处理信息的模式与体系,它利用公司间独立的网络,实现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数据传输,而并不需要互联网这个交易平台。这种以EDI为基础进行的以数据电文形式所订立的合同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初阶段所采用的主要形式。然而,在电子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当事人更多会采用互联网订立合同进行商事活动。因此这种定义是最为狭义的概念。
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指的是商事活动中交易当事人借助于网络或者互联网为交易平台而订立的合同。这种概念下的电子商务是当前形势下全球发展速度最快、前途最为广阔的电子商务活动形式,也是当前电子商务活动的主流发展方向。但这种定义也明显不妥,因为电子商务出现于互联网之前,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电子商务主要以EDI、电报、传真、电传等方式进行。只是在互联网出现后,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事活动成为了电子商务的主流而已。这种定义与“中立性原则”不相符。因此,从狭义上定义电子商务合同也不妥当。
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简单说就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或履行的合同。②不难发现,这种定义和《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电子商务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理论界普遍的支持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笔者也赞成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其一,从广义上对其进行定义符合国际普遍认可的电子商务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中立性原则。其二,从广义上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定义不但可以更好的反映商事交易活动的公平交易理念,而且其具体实施可以全方位的体现在具有开放性的通过网络而进行的商事活动之中。其三,采用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还能够把采用EDI方式和互联网方式以及传真、电传等方式订立的合同都包含进去,在外延上具有全面性。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给电子商务合同下了个定义,即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方式达成的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
由于从本质上来说电子合同仍然是合同,所以电子商务合同自然也符合合同的一般性特征。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或者履行运用了电子手段,这便使得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在外部形式上具有特殊之处。电子商务合同的这种外观表现形式上的特殊之处便是其与传统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征:
第一,合同主体的确认方式并不相同。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面对面的洽谈,彼此之间对对方的行为能力能够有直观的相对准确的了解。所以,对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之后,合同才能够生效。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则是以EDI方式或在线交易等电子方式来实现的,交易环境几乎是一种虚拟的状态,合同当事人对对方的行为能力并不清楚。所以在电子商事交易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必须借助于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等方式才能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或行为能力进行核实与判断。③
第二,合同的形式不同。对于传统的书面合同交易当事人通常采用纸质文件将合同的内容固定下来,然后通过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来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无法把合同内容固定在纸质的文件中,它的内容只能以电子数据方式储存在磁性介质中,而且往往需要利用计算机才能显示出来,所以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形式。
第三,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传统合同在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一般会面对面磋商。而由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并不需要像订立传统合同那样进行面对面的磋商,而是彼此之间通过发送数据电文的方式达成合意来订立合同。因此采用电子合同从事商事活动又被称之为‘无纸贸易。④同时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当事人往往会通过预先对电脑系统作出某种设置使得其能够自动的向他人作出要约或承诺从而实现自动交易。
第四,电子商务合同的交易和传统合同相比具有不稳定性。电子数据在传播的过程中很容易被他人截取或者修改,由于电子数据又被存在于磁性介质中保存,这使得数据被截取修改后没有痕迹。同时在电子数据的形成与传输的过程之中,一旦遇到网络瘫痪或黑客攻击等类似情况时有可能会造成电子数据的信息错误。这些都会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的交易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结语
科技的大发展推动了网络的普及,随之带来了电子商务活动的蓬勃兴起。电子商务合同在这种背景下如雨后春笋般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正确理解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和特征,有利于我们在当今社会更好的应对机遇与挑战。(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电子商务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 张 楚:《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 秦成德:《电子商务法学》,电子工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 刘品新:《网络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 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注解:
① 王利明:《电子商务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② 王利明:《电子商务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③ 刘思萌:《论电子合同的订立与规范》,载《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4期。
④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