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生
摘 要:“历史性权利”在解决国家领土争端中被援引,多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合法占有与控制是伴随历史推进而形成并得到加强的。在南海争端中,中国主张对九段线(U型线)内的南海区域享有历史性权利,而西方政府与学者以历史性权利本身定义的不明确性以及中国九段线(U型线)主张的模糊性为由,对中国方面的合法主张提出抗议和质疑。然而不容否认的是,无论是国际司法判例还是相关国际条约法都是尊重并肯定历史性权利的,明确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将构成中方南海维权的重要法理依据。
关键词:历史性权利;权利内容;南海维权
一、 “历史性权利”的概念梳理
针对历史性权利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是概念问题,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法都没有就何为“历史性权利”的问题给出明确的定义。
依据《牛津法律大辞典》,历史性权利是指“一国对领土的权利尽管是通过背离国际法创立的,但是在历史上,该国宣称了最初非法的管辖权,而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普遍认可”,而且这一权利主张“只有通过普遍表示的习惯或至少得到普遍认可并不存在抗议和相反的权利主张才能取得合法性”。[1]英国学者布鲁姆则认为,“历史性权利”意指国家对特定陆地或海洋地区的占有,不仅不依赖于现存国际法的成文条约甚至可能与之相违背,然而通过一个历史性的巩固过程却能使该国获得对这一区域的有效权利。在这一历史过程中,该国连续有效的管辖实践,以及相关方面的默认或者不作为构成了权利形成并得到巩固的关键因素。[2]上述两种定义概括出了“历史性权利”的基本属性:1、历史性权利的取得不仅不依赖于国际法的成文条约甚至还有可能与之相违背;2、历史性权利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性强化过程;3、历史性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于权利主张国的相关实践以及相关方的普遍默认。此外,邹克渊在其研究中将历史性权利视作属概念[3],历史性权利会因不同的争端问题具体表现为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海湾以及历史性捕鱼权。
二、“历史性权利”的法理辨析
(一)“历史性权利”体现于大量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之中。⑴1910年的北大西洋渔业案中,仲裁庭在确定海湾宽度时涉及到“历史性海湾”的相关概念,并指出构成历史性海湾所需具备的条件。[4]⑵1951年的英挪渔业争议案中,国际法院裁定挪威方面构成对争议水域的历史性权利,因此其特有的划界体系并不违背国际法。[5]⑶1974英、德诉冰岛渔业管辖案中,国际法院裁定英德渔民享有继续于惯有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历史性权利。[6]⑷1982年的突尼斯与利比亚的大陆架划界争议案中,突尼斯方面“任何划界行为都不应损害其历史性权利”的诉求得到了国际法院的高度重视。[7]此外,1928年的“帕尔玛斯岛”争议案、1953年的英法海峡群岛案以及2008年的新马群岛争议案中也都涉及到了“历史性权利”的问题。
(二)“历史性权利”得到了相关国际条约的支撑。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7条中有 “前列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之任何情形”的表述,第12条中也明确提到“但如因历史上权利…而须以异于本项规定之方法划定两国领海之界限,本项规定不适用之”。[8]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节第十条的第六点明确规定,有关海湾界定的条款不适用于所谓的历史性海湾;此外,领海划界相关条款中,也出现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的表述。第298条将涉及“历史性海湾”以及“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定为海洋划界“任择性例外”。在公约的第51条中,群岛国被要求尊重和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中的历史性捕鱼权。[9]
(三)“历史性权利”于不同争端问题中表现出不同的权利内容。如帕尔玛斯岛争议案、英法海峡群岛案以及新马岛屿争议案中,权利主张国以构成“历史性权利”为由对相关岛屿提出了主权要求,即所谓的“历史性所有权”;然而于突尼斯与利比亚大陆架划界争议案以及英德诉冰岛渔业案中,“历史性权利”则指的是允许相关国家的渔民继续在惯有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即“历史性捕鱼权”;此外,依据英挪渔业争议案以及突尼斯与利比亚大陆架争议案可以看出,当某一特定水域构成沿海国的“历史性水域”时,该水域既可以被定性为该国内水,也可被定性为该国领海的一部分,这取决于权利主张国实施了何种类型的管辖实践。
三、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的确立
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确立,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中方在南海地区存在长期、连续的管辖实践。存在相关史料证明,至少在两汉时期就有中国官员和渔民发现南海诸岛,而最迟在三国两晋时期就有渔民于南海水域开采珊瑚,唐宋元时期的记载则表明彼时已有中国渔民定居于南海诸岛,这说明中国不仅是最先发现南海诸岛的国家,也是最早开发及利用南海岛屿及水域的国家。中国历代政府对南海岛屿及水域的主权管辖最早可追溯到唐朝时期,根据《诸蕃志》记载,唐代将南海诸岛划归海南琼督府管辖;而依据宋朝的《武经总要》可知,北宋时就已开始派遣水师巡视南海诸岛及相关水域,对这一区域的治安进行维护;到了元朝时期,南海诸岛已经被完全纳入中国的版图;明清两朝都将南海诸岛划入广东省的管辖范围,这一时期,得益于航海技术的进步,中方政府加大了对南海地区的开发力度,扩大了在该地区的管辖范围,且数次对南海水域的遇难外国船只予以了救助。[10]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先后公布了《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及《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以官方出版物的形式明确了中国方面于南海水域的相关权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通过立法及出版官方地图的方式,重申了其沿袭于中华民国的南海权属范围。[11]这说明,中国方面施予南海岛屿及相关水域的管辖实践是长期的、连续的。
(二)其他相关方对中方施予南海地区的管辖行为是否持普遍承认或默认态。有学者指出中国构成南海历史性权利的基础是建立在中国与其他南海周边国家间长期的藩属关系。在这种藩属关系下,南海周边各国均被置于中国政府的保护之下,其政权合法性来源于中国政府的承认,其政治权力等级低于中国政府[12],因此这些国家均承认或默认了中国历代政府长期开发、经营、管辖南海水域及岛屿的基本事实。进入19世纪后,英法日等国试图染指中方于南海地区的相关权利,南海部分岛屿一度为法、日两国所强占。然而伴随着二战的结束,中国于南海地区的传统权利得到了恢复,民国政府在官方出版的地图中,以划在南海水域上的十一条U形断续线作为其海上疆域线,而在南海断续线 “被国际社会认知长达半世纪之久”[13]的时间内,并没有任何相关国家对此提出异议。且另有资料显示,在1974年之前,美国、日本、越南以及马来西亚等国的一些出版物出现了有关南海诸岛归属中国的表述,更有越南与印尼等国的政府官员公开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
综上所述,中国历代政府对南海岛屿及水域存在着长期、持续的管辖实践,中国渔民长期于南海水域中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由于相关管辖及开发实践于长期的历史时期中为相关国家所承认或默认,中国方面逐渐确立了其于南海地区的历史性权利。
四、历史性权利在中方南海维权中的地位
(一)历史性权利是中方开展南海维权的重要法理依据。南海争端同时涉及领海、大陆架划界,专属渔区、经济区划分以及岛屿主权归属等多个方面问题,在构成历史性权利的情形下,南海断续线内的岛屿、水域以及渔区的法律地位来源于中国历代政府实施的具体管辖实践以及中国渔民长期惯有的捕鱼行为。中方开展南海维权的首要任务应当是围绕历史性权利主张展开相应的举证工作,用以明确其于南海地区具体享有哪一种或是哪几种“历史性权利”。
(二)明确且准确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是对质疑者的有力驳斥。国际社会中存在着一些质疑中方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声音,如有学者强引《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中的部分条款,并以中国政府早于1996年加入该公约为由,对中方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合法性提出质疑[14];另有观点认为历史性权利当属完全排他性的主权,并据此提出中方长期容许外国船只无害通过南海水域的行为与中方所提历史性权利主张相违背。前一种质疑无视了相关国际判例以及国际条约中对历史性权利的尊重和肯定,后一种则完全忽略了历史性权利的特殊性,因此中方提出明确且准确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将给予上述质疑以有力驳斥。
(三)明确且准确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将指导中方更具针对性的开展南海维权活动。近年来,中国重新整合了海洋执法队伍,使之即存在明确的分工又有内部之间的合作,大大提高了于南海权利主张区域内的执法效能。此外,伴随着本国海空巡航能力的大幅提升,远洋执法“鞭长莫及”的难题也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据国家海洋局的报告显示,仅在2013年1月份至4月份,中国海监就对南海区域进行了五次维权巡航。可以预见的是,在当前的南海局势下,中方势将进一步加大南海维权力度,由此产生的具体管辖实践也必将受到其他相关方的严密关切。因此,中方南海维权的具体实践应当与本国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高度吻合,使之更具准确性、针对性。
结语
依据对“历史性权利”合法性及特殊性的分析,结合南海争端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当前局势,可以将中国在南海地区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定性为于特殊争端局势下的特殊性权利主张。基于这一论断,国际社会在探讨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合法性及其具体内容时,需要充分研读相关的历史资料,做到特定问题的具体分析,依据构成历史性权利的相关条件,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同时也应该认识到,任何试图援引现有国际条约对南海问题进行“一刀切”式处理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
南海争端同时涉及领海、大陆架划界,专属渔区、经济区划分以及岛屿主权归属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中方应结合中国历代政府施予南海岛屿及水域上的具体管辖实践以及中国渔民于南海渔区内长期惯有的捕捞活动,明确本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种类、性质,并以此作为其南海维权的法理依据,更具针对性的开展南海维权行动。(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
参考文献:
[1] [英]戴维. M· 沃克[J]. 牛津法律大辞典, 1988, 521.
[2] Blum Y Z. Historic rights[M]//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995, 2: 710—715.
[3] Keyuan Z. Historic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 China's practice[J].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2001, 32(2): 149-168.
[4] 郭渊. 论海洋法中的“历史性权利”[C].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 2008 31—48.
[5] 徐栋. 英挪渔业案中的历史性权利研究及对中国实践的启示[J].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3, 24(1): 71—77.
[6] ICJ. Fishery Jurisdiction(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Iceland);Judgment Of 25th July, 1974.
[7] ICJ. Case Concern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 Judgment Of 24th February, 1982.
[8] 王建廷. 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基础与实证考查[J]. 太平洋学报, 2011, 19(3): 87—96.
[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M].北京:海洋出版社, 2013.10.
[10] 邢广梅. 中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考[J]. 比较法研究, 2013 (6): 1—15.
[11] 贾宇. 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J].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5 (2):112—120.
[12] 鞠海龙. 近代中国的南海维权与中国南海的历史性权利[J]. 中州学刊, 2010, 2: 050.
[13] Jinming L, Dexia L. The dotted line on the Chinese map of the South China Sea: a note[J]. Ocea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aw, 2003, 34(3-4): 287-295.
[14] Dupuy F, Dupuy P M. A Legal Analysis of China's Historic Rights Claim in the South China Sea[J].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3, 107(1): 12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