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信息披露问题思考

2015-05-30 13:13余晶晶
2015年14期
关键词:透明度财政公众

作者简介:余晶晶(1982-)女,汉,湖北武汉市人,经济师,硕士,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中心。

摘要:本文从我国现有的财政透明度的制度入手,对我国政府信息披露必要性进行分析。基于政府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我国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的对比,提出我国政府信息披露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财政信息披露;建议

在新时期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框架下,透明财政信息是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是公众行使知情权的基本条件,是强化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重要途径。政府信息披露能促进政府决策效率,能强化政府和官员履行受托责任的义务,保障公众的基本权利。政府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即政府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一、财政信息披露的现实必要性

1、财政信息披露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下,政府工作事务应被公众所知,否则人们只能通过政府行为来推测和判断政府行为。这样很容易导致公众将个别现象行为推断为政府的总体行为,从而造成舆论传播失真,政府失去公信力。财政是国家履行职能的基础,财政收入来源的变动、支出结构的调整,都是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公众不了解政府,不能通过预算报告、财务报告来获取政府运行状况,公众就不能很好知政、参与决策。

透明、公开和规范的政府财政披露机制,不仅帮助公众理解政府的执政意图,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还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体现。

2、信息化、网络化是对政府信息披露的挑战

政府财政信息披露必须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无论是国内外经济形势,还是财政信息使用者的需求,都时刻在发生着变化。

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快政府信息的传播速度,提升效率。政府管理中,公众、政府、代议机构构成多重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信息披露是政府作为受托人和代理人对委托人委托意愿实现情况的反映,政府信息应该反映代理人的活动过程。信息技术的进步,为信息的处理和传递范围、及时、准确处理各种信息提供了可能,也对政府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创造条件。

3、政府治理模式的创新推动我国政府财政信息披露

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了政府财政信息披露的要求。服务型政府,就是要求政府由传统的统治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治理模式,改变政府为尊的状况,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政府有义务向公众说明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和工作效率高低,披露政府财政信息顺利成章。

受托责任政府必须是一个透明的政府。在传统的高度集权的政府经济体制下,政府发挥全方面、万能的功能。不仅要发挥传统的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职责,还有发挥合理分配资源、资金,安排生产等的作用。社會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应该是有限责任政府,在政府和市场边界逐渐清晰的基础上,弥补市场失灵。建立一个透明政府,透明意味着良好治理状况。提升政府透明度,有助于提升市场信心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降低交易成本,减少腐败,提供公众参与社会决策的机会,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合理性。完善政府信息披露,有助增强政府财政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的知情权。

4、新公共管理改革强化政府信息披露的要求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OECD国家纷纷掀起新公共管理改革,这改革强调商业管理的理论、方法、技术以及模式在公共管理中的应用。新公共管理所提倡的以结果和产出为导向、市场化导向、公众导向等理念对政府财政管理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政府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公共管理改革强调以结果、产出为导向,政府的受托责任和绩效评价,对政府信息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政府部门对结果和产出负责成为一种趋势,政府部门须提供项目支出的明细内容,建立与每个项目相关联的绩效指标和测量标准等。新公共管理改革中的市场化倾向和公众导向对信息的透明度提出更高的要求。信息透明度的要求政府信息应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公开披露,使得信息需求者能从不同渠道方便及时获取。政府提供的信息必须清晰明确,而且易于理解。新公共管理以公众为导向,强调公众知情权,对政府信息的可理解性提出高要求。推行政府服务的市场化,改革公共产品的供应方式,鼓励私人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对政府信息的可比性提出新的要求。

二、关于我国财政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1、规范和完善财政信息披露的基础内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比较欠缺对政府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规定,需要在《预算法》或者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如果涉及关于国家安全或者商业机密类的信息,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不披露,但是要先对这类信息范围做出基本规定:(1)所有收支状况都应进入政府预算系统,对于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该随政府预算附件向公众公布。只有将全部收支向社会报告,才能对政府行为实施有效约束。(2)关于政府绩效信息,各政府部门提供的绩效报告应该包括:年度绩效计划指标和设定的内容,本年度执行情况结果,说明未完成指标的情况,评估当年的绩效计划。(3)关于资产负债信息,各级政府都有义务和责任向公众披露。中央政府的举债情况应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各级政府应编制详尽的资负表作为政府预算的附件向公众公开。(4)社保资金首要披露有助于评价计划现在将来支付到期资金的信息,所以预算文件和政府财务报告中都应该披露:参与者的基金收益、资产的管理责任清偿和社保资金的投资组合、回报率等投资信息。

2、建立信息化政府、数据化政府

近几年,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网络作为信息的载体,越来越被公众使用,政府也越来越顺应形势,通过网络与广大群众交流沟通。所以,国家的政治与行政管理模式也在悄悄发生转变。建设互联网政府对提升财政透明度的促进作用在于:首先是网络信息具有密集性和传播便利性,它不仅仅发挥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优势,而且还扩大了政府信息共享的范围。其次是政府信息网络具有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特点,不仅能够节省社会办事成本,而且提升了社会整体收益。再次是信息网络的分散化使网络管理的权力得以分散、主题得以平等,该作用对削弱政府人员的权力能力、制止腐败现象具有举足轻重要的意义。

3、制定和完善《政府信息披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信息披露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一部统一、全面的法律法规,披露对象也没有具体到特定财政部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相互之间缺少协调性和同一性,缺少对信息披露的全盘部署和规划,各种改革仍然处于缓慢前进的速度上。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来确认信息公开制度,增加财政透明度。他们不仅确立了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也公布了信息披露的具体做法,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并非空谈。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对我国具体国情的实际调查,两者相结合,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的《政府信息披露法》。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才能使政府信息披露制度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才能使公众关注和监督政府行为得以实现。而且这种做法不仅提高新闻媒体监督的法律效力,保证新闻媒体对政府信息的报道权,还能保证公众对政府信息披露的知情权和评论权,这是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作者单位: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关绮鸿.财政透明度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2.

[2]申亮.我国财政透明度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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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丹芳,曾军平,温娇秀.中国财政透明度评估(2012)[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4).

[5]邓淑莲.中国省级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评估与分析[J].政治学研究,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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