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元恒 孙学娇 李会敏
摘要:道德和法律是当今国家治理的两种主要方式。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道德领域发生的突出问题,不能单纯依赖道德教化和舆论谴责,关键还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对失德、败德者进行惩戒约束,对违法犯罪者进行严厉打击,充分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
关键词:法治 道德 突出问题 作用
古话云:“严刑重典者成,弛法宽刑者败”。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不能单纯依赖道德教化和舆论谴责,关键还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对失德、败德者进行惩戒约束,对违法犯罪者进行严厉打击,充分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
一、法律和道德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两种主要方式
在中国,德治与法治并举之理,古而有之。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原则,明确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道德和法律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在现代社会中,最重要、最必要的社会行为规则通常是由法律强制实行的,那些在重要程度上稍轻的规则是由实证道德来维系的。法律仿佛构成社会秩序的骨架,道德则给了它血与肉。在某种意义上说,法与道德在本性上是一致的。没有德治,法治将失去道德基础,没有法治,德治将失去实施保障;仅有“德治”不足于惩戒和杜绝违法犯罪,仅有“法治”对某些“缺德”之举又因鞭长莫及而显得苍白无力。
二、发挥法治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1.道德对人的约束是一种“软约束”
所谓道德,就是以善恶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教育和人的信念的力量来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范畴,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其中包含着意识形态方面,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概括地说,道德的调节和规范作用是以善恶作为评价人与事的标准,它对人的行为具有调节性,且它的调节手段是非强制性的,即它对人的约束是一种“软约束”。而法律则不同,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通过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机构强制执行和保证实施的,它具有强制性,即它对人的约束是一种“硬约束”。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诚信缺失、公德失范等一系列突出的道德问题冲击着人类的心灵,触碰着法律的底线。在人们的聊天中,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常常会听见下面的事情:看到路边有人受重伤须送医院抢救,但过往的车辆不停车救人;有个别过路人好心把伤者送到医院,反被伤者家属讹诈;遇到歹徒行凶,许多人都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袖手旁观;公园里儿童落水呼救,很多人前去围观却没有人下水去救;假摔碰瓷……这些类似问题的发生与人们道德的失范有莫大的关联,而道德缺失不仅是受人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更与道德的非强制性有关。与道德不同的是法律通过强制的手段来制止违法行为;而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通过人们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而人们的自我约束能力都不一样,肯定会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他人的利益,违背道德去做事,所以仅仅依靠德治是不可能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必须有强制力的支持才行,而法律就是这种强制力的有力保障。例如法国对见死不救的法律规定:“如果他人处于危险之中,而你有能力实施帮助,且这种帮助不危及除施暴外的其他人,而你不实施救助,处7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这种将道德问题用法律条文来加以约束,我想前文所叙述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就会大大减少,这就反映出了法治可以产生德治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2.道德只能用来防范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不能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和严重的不道德行为
古人云“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道德可以用来防范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则可以用来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和严重的不道德行为。由于人的冲动、自私心等因素的影响单纯依靠道德教化和约束的力量很难防范违德违法事件的发生,并且一旦发生如果只有道德谴责而没有一定的制裁和严惩则类似的事情很可能再次发生,所以需要法律来加以强制约束以更好地解决道德领域的问题。
三、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有效措施
1.加强社会法的建立,减缓法律滞后性带来的危害,发挥法治作用
有的学者认为,立法手段能够在伦理道德和日常生活之间建立一个“合法”的缓冲地带,而且唯有这种缓冲地带才能为整个社会带来开放的机能,使政府的政治措施得以合适年代的需要,个人独创精神也得以发挥。法律可以使人们宣泄敌对情绪,可以防止和纠正各种越轨行为,可以避免社会冲突。学者称之为法律安全阀功能。比方说,随着虚拟生活的主流化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弊病凸显。目前,对网络侵权或网络恶意传播的惩戒很大程度局限于民事层面,其主体思想比照现实的侵权行为裁量,但由于网络恶意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远远超乎现实惩戒,这种惩戒又显得太轻,无以儆效尤。因此,网络立法迫在眉睫。
在这里重点强调的是,在解决社会道德问题时,社会法起着不可替代的的功能。社会法在20世纪60年代后逐渐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它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法包括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等等。比如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但是在以后的立法过程中,更重要的一点是需要有具体可执行的规范和标准,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以免过于流于形式,削弱法律的执法力。把道德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加大执法、司法工作力度,弘扬真善美、制裁假恶丑。同时,削弱法律的滞后性,提高法律的可预见性,这样才能將有关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切实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
2.将失德行为纳入法治惩处范围,加大对失德行为的惩处力度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正义和美德的制度。”面对当前道德滑坡的社会现实,需要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然而,我国公民道德方面存在的不少问题,与法治意识淡薄不无关系。如中国式过马路已经成为中国人不守规则的代名词。这种道德的不自觉大大加重了维护过马路规则的成本。甚至与交通协管员发生正面冲突的事件屡见不鲜,可见中国部分公民的守德行为的自律性已经差到冰点。所以,在面临这种道德失衡的局面,势必加大对其法治惩处才有可能引导公民踏入社会公序良俗的正常轨道。同时,对惩处的力度一定要明文规定,对于目前缺乏的惩处发条要适当加以扩充,对失德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罚金处罚,以及相对应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都要有明文的规定。不能再存在灰色地带和模糊区域。
例如,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将一些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这就为这些基本道德赋予了法律的保障。酒驾、醉驾、飙车从本质上说属于道德范畴,但是对这种行为后果的放任会引发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后果,因此,我国刑法将其纳入其中,《刑法修正案(八)》特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像中国式过马路和优衣库视频散播这样的失德行为,就应该将其纳入法治范围,发现一例严打一例,绝不姑息对失德行为的惩处。
建立道德守约信用账户,与个人信用贷款相挂钩,出现有悖道德失信的事情可以累积相应的次数,如若超出规定次数,将直接影响本人的信用贷款。严重违规者将被纳入记录,有可能影响信贷、出国等,都将被纳入执法部门和信贷机构的“不文明行为记录”。“黑名单”制定要和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紧密结合,建立公民个人信誉档案且全国联网,涉及个人经营、生产、信贷、就业,甚至是出国出境的管理审查。比如,某游客因出国有严重不文明的案件记录,在出国境审查时可以拒签,待限定期满后方可准签。将存在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游客记录在案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这些行为一经核实,将被纳入旅游者不文明旅游记录,并保留一至两年。
3.发挥单位人事管理的智能,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
把加强道德教育和依法解决问题、健全制度保障结合起来,让违法行为不仅受到法律制裁,也要受到道德谴责。重要的一笔就是将道德教育引入单位人事考核机制。
道德教育纳入人事考核机制,应该遵循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先行的原则。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具有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不仅要遵守普通公民应该遵守的社会基本行为准则,而且要模范地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公共事务服务过程中表现出的道德素质,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他们的行为举止在公众心目中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导向功能。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促使社会主义道德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国家工作人员不守德不讲信用,势必使群众产生对社会的悲观失望情绪,诱发整个社会诚信道德滑坡,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势必先行将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纳入人事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道德教育培训,以及及时进行业务考核,严格实施人事处分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规定。
总之,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以法律的铁性原则规范、制约着公民个人的行为,有效地遏制失德、失范行为,为道德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由此,“法治”与“德治”并举,惩恶和扬善结合,这就显示出法律既有冷冰冰、惩恶扬善的一面,也包容着公平、公正、天理和人情,既区别于道德教化调节,又补充于道德教化调节的温情效应,因而依法治國也就凸显出铁性原则和温情特质的两重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