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15-05-30 06:34战晓玮
2015年19期
关键词:合同电子商务法律

作者简介:战晓玮(1983-),女,辽宁本溪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及高等职业教育研究。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以网上的形式进行购物。因此在网购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问题。也就是买房与卖方在网上所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的合同与传统的合同相比,有许多特殊之处,这些特殊之处比如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等往往会导致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不利于交易的成功率。只有建立相应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有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跟上信息时代发展的步伐。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律

21世纪以来,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能缺少的一部分,电子商务也逐渐成为了人们所热议的话题之一。所谓的电子商务也就是由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或者相关的数据电文信息所组成的,能够最终促成交易的商业行为。因此,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信息在整个购销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签名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所以在传统合同形式中的手写签名,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则以电子签名的形式取代。由于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不同,它需要由一定的加密技术进行固定,相应的认证体系也是必要的。

在互联网上,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的签名或盖章以电子签名的形式出现,需要采取某种手段可以借助。这种电子签名具有如下特点:一、非直观性。由于是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行为,电子签名的表现形式一般是一组代码,特定的代码对应特定的主体,并不直观的反应主体的特征。二、认证效力强。传统的书面签名由于可以物化,所以它的认证或者鉴定由特定的验证机构来进行,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而电子签名是一组代码,其认证由特定的计算机系统通过数据来比对,认证结果更准确。三、不安全性。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环境,本身就包含很多的不安全因素,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泛滥与侵袭,也必然会给电子签名的认证安全带来冲击。电子签名的盗用、更改都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2005年4月1日,被称为“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自此以后,经由国家权威部门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所签发的电子签名,将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即便当时的舆论已经能够认识到这部法律将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国的普及,但是在网络交易安全以及相关法律衔接等拦路虎面前,更多观点还是显示出业内的疑虑。甚至有观点认为,相对于当时的条件来说,“这是一部早产的法律”。因此,出现在电子合同中的签名问题,如果仅仅依照这布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程序

电子商务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并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的生效也采取“到达主义”,即需要到达要约人的数据接收系统。

所谓的“到达主义”,是指合同的当事人需要确认收到对方所发出的承诺,如果由于外界原因使得发出要约的主体最终没有收到承诺,那么合同的订立由于缺少承诺而不能成立。比如,在传统的合同订立程序中,如果是以挂号信的方式作为承诺,那么在挂号信上签章的行为才标志着信件到达,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接收方也有可能在收信的过程中,知晓信件的内容。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信息彼此对称,交易相对透明。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由于《合同法》规定,如果接收方指定了信件接受系统,则承诺以首次到达该指定系统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指定专门的接受系统,则以该信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举个例子,如果卖家将自己的新浪邮箱作为信件接受系统,则买家必须将信件发到该新浪邮箱才视为作出有效承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如果接受方拥有自动处理交易的专门系统,则双方的合同订立不会产生太多障碍;反之,如果企业需要由人工来进行首发电子邮件,则信件的到达与信件内容的知晓就会出现一个时间差的问题,也就是合同已经生效了,而合同一方当事人还不知晓合同的内容。这对于交易的一方主体,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实际的交易活动中,将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合理性延长,即将数据电文进入到指定或者未指定的系统的时间,再延长一段合理的“阅读”时间,待两段时间经过,则该承诺生效。

三、电了商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为了追求更高的效率,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出现大量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因此又称为“霸王条款”。介于高效率和垄断性的双重原因,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必然引用了大量的格式条款。

在众多的格式条款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一、违反法律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二、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交易双方信息失衡;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因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消费者并不能直接接触到所要购买的商品,只是通过卖方把商品的一些信息发布于互联网上,消费者所作出的购买决定完全依赖于卖方提供的信息。在发布相关信息的内容中,如果卖方故意用一些隐晦、生涩的词语,或者故意回避商品的瑕疵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做出的并非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三、修改合同任意性,并且不提示向对方;在某些服务条款内容上,消费者如果不持续关注该内容的时候,在卖方把服务条款进行调整的时候,消费者并不能在第一时间了解,而这些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一部分,势必会给消费者的权益受到约束。四、分配交易风险不合理,加重对方风险;五、违反法律侵犯对方隐私权。比如,卖方为了最初确认消费者身份而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或者为了保证交易或者提供服务而收集的信息,卖方把这些信息无意或故意的泄露,都会照成消费者隐私权益的侵犯。

面对这些出现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足部建议起完善的法律体系,未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也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监督,对不符合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同时也要加强预先防范工作。可以采取制定电子商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进行,供各交易主体援引。同时也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性机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使得交易双方信息对称、地位平等、公平交易。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信息时代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在这种交易模式中,只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交易的公平与效率。一边是电子商务市场的蓬勃发展,一边是电子商务合同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这种矛盾如何化解,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机制,提高当事人法律维权意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作者单位: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本文系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2015-2016年度科研规划立项课题“辽宁省电子商务专业中高职衔接课程体系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负责人:佟昕,编号:LZY15253。

参考文献:

[1]郝文江.电子商务中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理论探讨.2008,(2)

[2]张超.从网上购物看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0,(3)

[3]勒晓东.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制[J].中国信息界.2011(1)

[4]邱业伟主编.信息网络与民法前沿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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