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怡
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美英两国认识到以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针对于此,美英两国分别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对银行监管进行了相应的改革。而我国的金融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需要从他国较先进的银行监管体制中得到借鉴。本文通过对美英两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美英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启示
一、金融危机以来美国银行监管改革
2009年6月18日, “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的金融改革方案正式颁布,这是为了消除次贷危机中所暴露的监管漏洞,稳定金融体系,此改革法案被业内评为是自美国30年代金融危机以来最彻底,影响最大,规模最广的金融监管改革。下面是其中针对银行监管的内容:
(一)新增监管机构,调整银行业监管格局。金融改革法案组建新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证监会主席等,委员会主要的职能是负责及时监控识别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为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提供及时的信息和意见,构建各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桥梁,弥补了原先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空白。
(二)扩大美联储监管权限。改革法案的重点是强化美联储的监管权限,根据法案,美联储被赋予对一类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的权利,对于在美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从事金融服务的公司,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理诸方面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标准。
(三)弥补银行机构监管漏洞。《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互助储蓄控股公司、工业贷款公司、信托银行等不作为银行控股公司,可以豁免接受并表监管,这使得一些投资银行,如雷曼兄弟等逃避了银行控股公司法的管辖,避开了并表监管。而2008年的金融危机恰恰表明这种监管松懈加大了体系的风险。因此改革法案规定:凡控制参保存款机构的公司,无论其组织架构如何,都应该接受美联储的并表监管,同时受到《银行控股法》对非银行活动的限制。
(四)提高国际监管标准与加强国际协作。改革方案要求构建新的银行资本充足要求,引进补充性杠杆比率,即银行在经济繁荣期增加超额资本充足要求,以备在萧条期应对资本不充足的情况,并且呼吁增强对信贷衍生产品和其他场外衍生产品的监管,同时加强G20成员国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以促进全球金融稳定。
二、金融危机以来英国银行监管改革
2008年金融危机以前,英国实行“三方监管体制”,即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管理局共同监管金融业,但在危机面前,三方监管体制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英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金融改革,通过了《2009年银行法》,明确了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并对危机进行反思,认为金融服务局作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权力过于集中,在金融系统性风险识别上具有滞后性,下面是英国金融改革中针对银行监管的内容。
(一)转变原本的“全能银行”的制度,将银行业务分为零售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英国政府认为这将商业银行与外部金融风险进行隔离,在金融危机情况下有利于保护大部分居民的利益,有助于监管机构实行有效监控。改革方案要求被隔离银行将不允许从事与支付和放贷无关的活动,这样如果只是高风险的批发银行业务出现问题,将不影响零售业务,监管部门容易进行处置。
(二)监管体系重构。英国的《金融服务法2012》将FSA拆分为两个机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审慎监管局的职能是促进被监管公司的平稳运行,主要监管对象是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而金融行为局侧重对消费者的保护。
(三)增强了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监管的职能。英格兰银行拥有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双重职能,宏观审慎监管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防范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主要通过货币政策委员会来运行,而微观审慎监管更加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
三、美英银行监管改革的相同点
(一)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在监管理念方面,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更加注重系统性风险,而不是仅仅局限在某个金融领域的风险,这样才不会出现监管空白、遗漏等现象。次贷危机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单个银行风险指标合格,并不能代表整个行业不存在风险。
(二)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按照惯例我们把金融体系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核心机构,如大型银行等,另一个是非核心的机构,包括对冲基金、影子银行等。而现在非核心机构发展迅速,资金的规模很大,很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在这次改革中,美国和英国都提出要对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公司、影子银行等进行监管,使金融监管的范围扩大。
(三)加强国际间银行监管的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资本国际流动性很大,金融机构的跨国经营已经成为常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已经成为各国和各国际组织的共识。而目前美国已经把提升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定为改革的核心目标,我国银监会也先后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31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就双方在银行监管信息交换和监管行动展开合作。
四、我国银行监管的现状和趋势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还处于发展时期,主要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银监会主要负责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按照规定监管金融市场(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等),发布金融业的统计数据和法律法规等,监管权力较弱。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国银行业也有从分业经营走向综合经营的趋势,并且已经涌现不少混业经营的银行集团如光大、中信等,必将要求监管体系也做出必要的调整。
五、政策建议
美英两国的银行监管改革都对我国监管体制有借鉴作用,但是照搬照抄他国任何一种模式都是不切实际的,所以我国需要在综合两国经验的基础下,建立一种中国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以下是我对建设中国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减少行政监管,健全监管法律体系。我国金融市场的政府干预较多,容易出现寻租现象,所以要借鉴美英两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健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合理划分监管职权和责任,同时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
(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缺乏有效的措施和必要的关注,我国消费者的地位处于劣势,所以急需出台保护消费者的法案,其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当下的主要任务,这不仅是出于保护公众利益的要求,也是中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必经之路。
(三)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便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达到防控风险的作用。我认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借鉴美英两国的经验,采用法律的形式,对银行信息的形式和内容,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以银行的义务进行明确。同时,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应展开合作,进行信息互享,从而降低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四)调整监管模式,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我国银行业目前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美国伞形监管的弊端,容易产生监管的空白和漏洞,所以我建议在分业监管基础上,设立一个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现有监管机构的职责,控制和监管系统性风险,同时应该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的关系,金融创新不能脱离金融监管,而金融监管要适度,为创新预留空间。通过这两种措施,对混业经营的银行集团实行并表监管,以逐步适应银行发展的需要。(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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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亮.中国银行业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金融学博士论文,2014
[3]宋玉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面临的挑战[J].世界经济研究,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