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认证系统适应新常态发展定位的政策思考

2015-05-30 01:55王峰黄海林
2015年19期
关键词:常态定位价格

王峰 黄海林

“新常态”是定位我国经济发展迈向新目标、新阶段和新趋势的大逻辑。价格认证系统要再上新台阶,再创新局面,同样需要在把握和适应我国新常态经济的大环境下,寻找定位价格认证事业发展新常态的全新起点。从旧常态走进新常态,从旧背景走进新背景,从旧逻辑走进新逻辑,价格认证系统面临着许多新机遇、新挑战和新担当,迫切需要站在新的历史坐标上,主动适应,审时度势,反思总结,砥砺前行,重新塑造新常态下价格认定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动力和新跨越。

一、价格认证系统进入新常态发展的基本判断和主要特征

价格认证系统新常态是对价格认证机构阶段性发展所出现的新的思维方式、价值导向、动力机制、制度安排等常态化趋势的描述和定义,彰显了价格认定工作规范发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新方位,反映了价格认证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这种新常态逻辑定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定位新常态,从社会中介性质机构转为财政供给性质机构。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发展,价格认证系统基本上摆脱了成立初期抢市场、争业务、创收养人、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地位,特别是国清3号文件下发以后,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加快了向财政差额拨款、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乃至行政编制单位过渡的改革步伐。当前,价格认证机构何去何从事关价格认证事业发展大局,加大去“中介化”机构的改革力度,加快从“自收自支”盈利性质单位向财政供给性质单位特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行政编制单位过渡,已经成为定位价格认证工作新常态发展逻辑的阶段性重要特征。在今后一个时期,越来越多的价格认证中心转为财政供给性质单位的现象,将是一种常态、趋势和主流。

二是职能定位新常态,从机构职能全能化、无限化转为机构职能主业化、有限化。曾几何时,“跑马圈地,大包大揽,无所不能,拓展业务”是价格认证机构职能定位的“常态化”特征。这种带有明显功利化色彩的“全能化”职能定位,在争夺过多业务资源的同时,也会积聚和酿造过多的法律风险,必然要被“新常态”下越来越透明规范的“有限化”职能定位所取代。可以肯定地说,价格认证机构只有从“旧常态”下的“做大做强”的思维定势中走出来,专心致志地做好涉纪检、涉案、涉税、涉纠纷调处等价格认定主要业务,才能更好地适应和驾驭价格认证事业发展新常态。

三是业务定位新常态,从重视业务数量增长转为重视业务质量提高。过去那种追求粗放型、数量型、外延型增长的发展路径,与今天的价格认证机构的属性定位和发展目标明显冲突,其背后投射出的是价格认定工作从利益导向机制向责任导向机制的根本转变和全面回归。因此,在新常态下,价格认证机构占据传统的业务阵地特别是与社会中介机构相交叉的业务出现流失和大幅缩减,实属一种常态。从现阶段开始,价格认证机构业务定位应当“重质轻量”,把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作为塑造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有鉴于此,在日常工作中,淡化业务数量增长规模,始终把聚焦点和关注点锁定在重视和提升价格认定业务质量上,确保价格认定结论书成为伸张公平正义的采信证据,理应是价格认证系统适应新常态发展定位的最高价值选择。

四是角色定位新常态,从运动员角色为主转为裁判员角色为主。进入新常态以后,价格认证机构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全面淡化运动员的角色定位,不做或少做与社会中介机构相互交叉重叠的价格评估业务,主动承担起社会中介机构不适宜做的价格认定或评估业务,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委托机关对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认或者需要复核裁定的财物价格认定上。同时,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涉及社会稳定的相关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充分发挥价格争议调解职能在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裁判作用。

二、价格认证系统进入新常态发展后需要应对的主要挑战

在新常态下,价格认证系统推进转型发展、规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已经是大势所趋,大局已定。但是,仍然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考验,需要引起重视和积极应对。概括起来,其主要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趋势,有可能会对价格认证机构业务职能形成冲击和挤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从技术层面上看,价格认证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业务规则和技术原理有许多相通重合之处,不少价格认定方法和价格评估方法几乎完全一致,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替代弹性。从政策层面上看,现行的政策法规只是有限授权将涉纪检、涉案、涉税收、涉纠纷调处等价格认定业务委托价格认证机构承担,并没有完全禁止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有条件地涉足相关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或评估业务。这就为政府部门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价格评估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操作可行性。对此,价格认证系统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摆正心态,做好准备,积极应对。

二是价格认证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有可能会影响价格认证系统依法认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职权法定、守住权力边界是依法行政、依法认定的最核心要求。但是,价格认证系统由于立法工作“顶层设计”长期推进不力,现有政策法规效力不高,从而很容易形成价格认证机构业务职能范围带有明显的随意性、扩张性和盲目性。在部门法规之间相互博弈与角力的态势下,价格认证系统所拥有的政策法规资源,不少要低于其他部门相关的政策法规资源的法律效力。这种政策法规障碍如不尽快排除和改变,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价格认定机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提升,不利于甚至损害价格认证事业规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是激励机制效应递减,有可能削弱干事创业积极性的释放。价格认证机构进入门槛较高,需要有过硬的执业资格、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相匹配。建立完善激励机制,从收入分配、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充分调动大家学习考证、争先进位、岗位成才、干事创业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无疑是正确的价值导向。然而,随着价格认证系统全面进入财政供给性质单位以后,过去那种主要用业务收入承包与奖金提取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已经失灵,而新的激励机制又没有及时跟上和有效启动,旧体制下的“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大锅饭”收入分配格局,正在以一种新的方式反弹和回潮。由此产生的新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加以解决,必然会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逆调节效应,影响全系统业务能力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价格认证系统适应新常态发展的思维定位和实现路径

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定位,开创新局面,关键是树立新思维,转变新观念,走出新路径,价格认证系统惟有从中选准切入点,实现自我突破,加快转型,才能开辟出引领价格认证事业破浪前行的正确航道。

一是强化法治思维,依法约束和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秩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背景下,价格认证系统必须更主动、更自觉、更坚定地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授权,严格定位自身的业务职责和功能边界,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据此,必须做好以下工作:第一,继续推进价格认定法律法规“顶层设计”工作,切实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整合立法资源,抓住修改《价格法》的有利契机,赋予价格认证机构和职能应有的法律定位,真正让法律法规授权落到实处,提高价格认定工作依据支撑的含金量。第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的原则,认真做好价格认证系统内现有规范性政策文件的梳理清理工作。凡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冲突的,必须及时加以调整,确保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可靠。第三,依法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界定价格认证机构职责和权力边界。如果不作为,乱作为,必将受到责任追究。

二是强化辩证思维,认识和把握价格认证事业发展规律。在新常态下,用辩证思维方式指导和推进价格定工作,就是要用联系、发展和全面的观点,正确把握和引领价格认证事业的前进方向。为此,当务之急,做好价格认定工作需要理清以下思路:在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上,应当是“职权法定,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角色塑造和定位上,应当是少做运动员,多做裁判员和调解员,提高行使公权力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激励机制重建上,应当是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在规则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

既要维护好现行财政经费预算制度的严肃性,又要保护好业务骨干的积极性。这就需要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考察交流等方面,重视运用辩证思维方式,探索激励机制改革的新途径,力求达到对立统一的双赢效果。

三是强化补位思维,充分发挥价格认证机构“守夜人”职能。进入“新常态”后的价格认证机构需要从“抢位”角色转为“补位”角色,最大限度地优先满足社会中介机构开拓市场和扩大业务。在补位思维下,政府价格认证机构应当更多的承担起 “二次调节”的补位职责,当好裁判员和调解员,利用行使公权力所掌握的系统优势和协调优势,组织动员全社会各种专业人才资源,全力破解社会中介机构自身无法解决的业务难题。补位不是不作为,而是为了更好地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以退为攻,以静制动,后发制人,这正是价格认定工作强化补位思维的应有之义。

四是强化风控思维,合理规避和化解价格认定工作法律责任。首先,规则风险控制。国家价格认证机构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不断推进价格认定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同时,要重视做好价格认定业务规则与其他相关部门或行业价格评估规则的衔接和互认工作,从制度设计和标准制定预期上,有效控制和化解价格认定工作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其次,程序风险控制。严格规范价格认定操作程序,全力堵住在“委托受理、现场勘验、市场调查、价格估算、报告送达、卷宗归档”等诸多环节中潜藏着的每个风险点,确保实现程序正义。再次,技术风险控制。面对责任清单规定内的业务范围,价格认定机构必须积极作为,同时要仔细分析和甄别标的物价格的认定技术难度,做到有的放矢,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对于超出了自身业务能力的“疑难杂症”,要主动向上级机构汇报,并请求协助和支持。

五是强化“本领”思维,提升价格认定从业人员过硬能力和水平。为此,全系统要大力培养和网罗一批又一批行家里手和专家权威,始终把培养人才提高到战略高度,纳入价格认证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同时,要在每个中心上下营造学习业务知识的浓厚氛围,建立相关激励制度,让学有所成、考取资格、脱颖而出的同志,有荣誉感和成就感。另一方面,要主动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及其筛选推荐,有计划、有重点地聘请各行各业的顶尖专家组成价格认证机构智库,从专业技术上协助价格认定从业人员破解各种疑难问题。国家、省、市三级专家库平台要向全系统开放运行,资源共享。本领立业,质量立业,公信力立业,才会掷地有声,落到实处。

六是强化创新思维,释放价格认证事业发展的新动力和新活力。价格认定工作要做到与新常态同行,与新常态共舞,核心是用创新思维方式定位立业。当前,价格认证事业要创新发展,务必在“职权法定,依法认定”的规则秩序框架内进行。从深层次意义上说,新常态下的价格认定工作应当是在遵循而不是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传统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模式进行颠覆和重塑。比如,有的地方构建了实体市场调查点、互联网协作调查点、价格数据监测报备点、价格鉴证专家库等价格认定市场调查机制;还有的地方在全系统建立了防范执业风险的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了在线受理和办理的价格鉴证网络管理平台等等,这些探索和创新,无疑给新常态下的价格认证事业发展带来了有价值的启示和预期。(作者单位:宝应县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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