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王先生与李女士曾是恋人关系,并开了一家台球厅。二人以李女士的名义与出租人签订了《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一次性支付原經营者24万元转让费。2013年5月,李女士意外发现,王先生实际上是一个已婚男士,愤怒之下断绝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再参与台球厅的经营活动。随后,王先生以合伙关系为由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一起承担租金和转让金等30万元。
【说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开台球厅时支付的24万元转让款,以及后续投入的40多万元都是由王先生本人支付,王先生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合伙关系。另外,对于台球厅的营业收入如何分配、风险如何承担等问题,王先生也不能说明。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结合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同时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不足以证明双方合伙关系成立。(《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