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蓉
孩子意外骨折,谁之过?
贵州贵阳一读者来信咨询:我是一个11岁孩子的家长。一天下午放学后,我儿子和同班的3个孩子到其中一个同学家玩,有一个同学不慎从二楼的阳台摔下骨折了。受伤孩子的家长要求我和其他家长负责,我们没同意,最后他把我们都告上了法庭。请问我们该不该负这个责任?
答:你孩子年仅11岁,他和他的同学都是属于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行为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出发,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
第一,骨折的孩子是不是因为其他同学的原因才受伤的?比如一起玩耍的时候互相推搡,导致伤者跌落阳台?如果是,那么那个推搡的孩子家长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接待家庭的阳台有没有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阳台栏杆高度是不是低于120厘米?阳台栏杆的间距是不是过大?如果接待家庭的阳台没有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那么接待家庭的孩子家长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以上分析可见,如果一同玩耍的孩子造成了伤者受伤,或者接待家庭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那么相关家长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换言之,如果伤者是由于自己的原因跌落,并且阳台是有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的,那么则应当由伤者自行承担责任。
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辽宁沈阳一读者来信咨询:五年前,我与前夫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归我抚养,前夫每月负责一半抚养费,即900元。三年前,我因身体有病失业,仅靠早先的微薄积蓄难以维持生活,于是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判决增加到每月1000元。由于近几年物价上涨飞快,并且儿子已经上六年级,生活和教育费用都激增,于是我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但是前夫拒绝给付。我该怎么办?
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你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你的前夫依法应与你共同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你们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目前的情况是,你们曾经约定抚养费数额为每月900元;此后经过诉讼,调高到每月1000元。那么法院调高的依据是什么?按什么标准调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从你的情况出发,可以这样判断:如果孩子的父亲有固定收入,那么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如果孩子的父亲无固定收入,那么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现在法院已经就调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审理并判决了,是不是能再次起诉要求调高呢?《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只要有适当的理由,就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所以,如果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标准不能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孩子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就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作者系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 朱璐 zhulu8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