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夏清
【摘要】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保障体系的“割据”状态直接导致了“退保”这一独特现象的发生。毫无疑问,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之前,“退保”现象自然会继续存在。而进城务工人员退保的代价是,以前积累的养老保险指数立刻归零。这些还在壮年期的劳动者大规模放弃养老保险,给未来的社会和执政当局留下巨大的压力。这些人未来进入老年期后,将无法在社保的巨伞覆盖之下,获得退休后应得的照顾和支撑,届时社会矛盾将面临加剧。
【关键词】“退保”;社会保险;全国统筹
一、问题的提出
每年春节前,从珠三角到长三角出现所谓的“农民工退保潮”就是例证。这个问题不解决,会使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效果大打折扣,从长远看,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老有所养的问题还要积攒起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党和政府已经提出了统筹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提高社会保险统筹的层次,制定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就此提出了五年内实现省级统筹的最长期限。能不能尽快实现省级统筹的目标,直接关系到全国统筹目标的实现。
二、退保现象分析
形成养老保险体系地方“割据”的主要原因是“有条件的地方先上”的渐进式社保思路。而這种思路源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笔者认为,越是经济发展不平衡越要加大力度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否则,终将不堪重负。
进城农民工流动频繁,有相当比例在不同城市间如候鸟般游走。他们在某一个城市交纳的养老保险,如果没有经过“有关手续”,在另一个地方,往往很难获得承认。社会保障体系不统一以及社保机构重经济保障、轻服务保障等制度缺陷,给流动性很强的进城务工人员增加了难以消解的办事成本:对他们中的很多人来说,把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转移到新的地方,难度超出想象,有的甚至根本无法完成。与其“白白”交钱,不如退保更为现实。这与很多西方国家大不相同。在那里,不必因更换城市打工而申请“转移”社保,亦更不会因此而被迫退保。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公民不能享受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终生一致的社会保险号、社会养老保险跨地域的累计计算制度以及非地方化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退保”首先是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侵害,因为劳动者从“退保”中拿到的仅仅是自已缴纳的那一部分,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更大部分从此不复存在,以国家财力为最后保险的其他权益也随之消失。如果考虑到这些所谓的“农民工”都是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工作,“退保”在一定意义上形成了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落后地区的再次“剥夺”。并且这还会对于落后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构成长久的影响,因为回到这些地区的劳动者在最佳就业阶段没有由劳动为自己进行的财富储备,当劳动能力减弱和丧失时在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沉重负担的同时,也必然加重这些地区的社会财政压力。
“退保”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伤害或许更大,因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未来都与社会保险制度密切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是全体社会成员未来的依靠。如果劳动者在能够劳动时不为社会保险基金添砖加瓦,社会保险的大厦就难以矗立。劳动者虽然能够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把已经缴纳的钱拿走,但却不能够将自己必然面临的包括年老在内的各项风险消灭。因为任何劳动者无论如何都会变老,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都是需要得到保障的。当社会保险不能解决,不能给予保险时,全社会必须为此承担后果。
因此,劳动者参与劳动就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权利通过法律强制来予以保障,不应当出现“退保”之类的现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以全社会的力量来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普通劳动者在遭遇各种不幸时能生活下去,并且还能活得比较好,这才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初衷。
三、社保跨省转续方案设计
由于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影响地区的局部利益,劳动者在跨地区流动时,只能带走个人账户那部分,也就是劳动者自己缴费的部分,这种局面如果长期维持,对这部分劳动者来说,还等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因此,社会保险关系跨区转续一直成为体制性难题。
有学者提出,目前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方式上有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把部分统筹基金换算成现金随着转移,即可以带着去转入地,当然,个人账户的全部基金也将随之转移;另一种方案是,不转移统筹,只转移社会信息和记录。现就两个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第一个方案具有可行性,即转移部分统筹基金,最后在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具体做法是,参考个人既往缴费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定出一个转移比例,国家出台全国性政策把这一比例确定下来。当然,这个方案的矛盾焦点还在于地区壁垒,由于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会影响地区的局部利益,转出就是转嫁了责任,转入就意味着将来要承担责任。据统计,目前,我国社保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如个人缴费比例不一、保障水平也不同。这导致转出地出台各种土政策限制统筹部分转移,而转入地由于没有“统筹”部分而不愿意接纳转入。因而转续的核心纠缠在统筹基金能否转移上。其实,这种分析不无道理,不过我们可以采取举国体制,实行“全国一盘棋”,国家出台转移办法和比例后,就可以强制执行,这在我国是容易做到的。实际上除去农民工外,跨省转续人数并不多,大约在几十万。而且面临利益调整的也是少数几个地方,如落后地区转移到几个发达地区。大部分跨省转移涉及利益调整并不大,如从哈尔滨转续到辽宁,尽管属于不同统筹范围,但待遇水平差别不会太大。
第二个方案可行性不大。首先,第二种方案对计算和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目前,各地养老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参差不齐、精算水平不一样,在具体操作上会遇到一系列难题。如我国省市社会信息系统尤其是县级信息系统不够完善,管理能力在各区域间不平衡,“分段计算”所需的技术基础和条件并不完善,每个参保者的历史信息清晰准确记录,而转移部分统筹基金的模式,将牵涉到地方利益的调整。这个难题比第一个方案要大得多。
参考文献:
[1]尹蔚民.借鉴国际经验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8-09-24.
[2]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年鉴(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