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宇
有人说弗兰克是个“全能的天才”,他具有过目不忘的本领,能够在1小时内读完200多页的技术文献。理查德﹒罗维尔曾负责为弗兰克的传记搜寻材料,推测说:看起来他读过的书完全有可能超过当今任何一个活着的人。在他的有生之年,弗兰克在心理分析、经济学、宗教等方面都有广博的论述,尤其是在法理学方面,是现实主义法学当之无愧的代表人物。他一生发表了许多著作,其中以1949年出版的《初审法院》影响最大,为弗兰克的巅峰之作。在这本书中,弗兰克旁征博引、纵横捭阖,力图打破美国“高级法院的神话”。他运用建设性怀疑主义的思考,一方面做一个“敢于说出真话的孩子”,戳穿法律的魔法;另一方面做一个“法律改革的孤独叛逆者”,将现实主义当做一门技术,而非哲学,希望消除司法制度中一些固有的缺陷。
《初审法院》这本书的发表,标志着弗兰克彻底转变成了一名“事实怀疑论者”,他不在探讨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而是将法律不确定性的根源确定在事实寻找之中。弗兰克宣称初审法院的事实调查乃是司法中的弱点之所在,然后通过大量的研究,总结了事实认定错误的若干来源:作伪证者,受人指使的证人,有偏见的证人,在陈述的举证的事实时发生误解的证人,有证人失踪或死亡、物证灭失或被毁的情况,有为非作歹和愚蠢的律师,带有偏见的和心不在焉的陪审员,也有愚蠢、固执或对证词有偏见或漫不经心的触及法官。弗兰克指出,在上述因素中,最为重要的便是法官。
孟德斯鸠认为“法官是法律的嘴”,可法官拥有事实上不受控制和实际上无法控制的事实裁量权。这样一来,作为判决依据的事实,并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官认定的主观事实。法律的规则或许是确定的,可是认定的事实却是不确定的,也就很难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弗兰克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对法官判决时的心理进行了分析:法官也是人,人在正常的思维过程中,并不遵循形式逻辑的三段论的推理思路,毫无疑问,司法判决如同其他判断一样,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事先设计好的结论出发进行逆向推理的。人们倾向于发现他们想要发现的东西,法官也是如此。由此,造成了法官认定事实时极大的不确定性。
这种认定事实的不确定性不仅来源于法官的偏见,还来源于人的局限性上。弗兰克运用历史相对主义的视角,认为法官在法庭上所要做的,是历史学家的工作。而任何一位历史学家,不论他怎样谨小慎微,也无论他如何下决心要使自己保持严格的中立立场,他都不可能逃脱无数偏见对他的困扰,这些偏见是其人格本质中的。弗兰克将法官从神坛上拉了下来,法官也是人,人们不能漠视这样一种现象:不同的法官在同类案件的判决中会出现巨大的差异。原始人将法律权利依靠于神灵的态度,现代人将法律权利依靠于初审法官的态度,而在法官判决充满不确定的情况下,人们也就将自己的法律权利置于不确定之中。
在弗兰克的眼里,法律阶层是一群缺乏坦诚的群体,一方面,他们不可否认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因此带来的恐惧,另一方面,他们又绝不承认这种不确定性。他们鼓吹法律的确定性,弗兰克将其称为“法律的神话”,并用“魔法”的方式将人们置于这个制度之外,使人们只是单纯地信仰“法律的神话”,而不了解神话背后的荒诞。正是这种“法律神话”的肆虐,使得大多数人失去了现实,失去了对司法制度存在问题的反思。“法律神话”极力宣扬法律的确定性,排除人性在司法制度运行中的影响,而当司法过程的人性基础得以掩盖之时,正义就得在黑暗中摸索。
在《初审法院》一书的开篇,弗兰克即提出普通公民应当被告知他们的法院做了些什么和为什么这么做,但遗憾的是这一方面他们知道的太少了。把公众像孩子一样对待,认为他们不能接受人类创制制度的不可避免的缺点,这完全是不民主的。在这里,弗兰克表达了他倡导法律现实主义的初衷,就是告诉公众司法和法院的真实情况,打破司法过程的神话,暴露司法制度中不可避免的缺陷,并以改良主义者的态度对这些缺陷进行弥补。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说:批评的目的不在于批评本身,而在于矫正。这也正是弗兰克批评司法制度的神话的意义所在,正视问题并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孙启东,范进学:《弗兰克法律现实主义观论述》,《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第95到99页。
[2][美]卡恩:《杰罗姆﹒弗兰克的事实怀疑主义》,原载于《耶鲁法学杂志》,1957年5月版。
[3]栗峥:《“理性”抑或“怀疑”:英美证据思想的“世纪之争”》,《证据科学》,2011年第19卷第1期,第64到75页。
[4]于晓艺:《弗兰克法哲学思想研究的一种可能进路》,《科学与管理》,2010年第5期,第26到30页。
[5]何海峰:《打破法律神话》,《检察日报》,2012年10月26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