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从个案到制度

2015-05-30 10:48编辑部
蓝盾 2015年2期
关键词:呼格吉勒杀人案

编辑部

“为借助制度正义去促进普遍正义,这一工作虽有难度,但也应勇敢面对。清理旧账,是为更好地前行。有错必纠之后,方能心无牵绊地给民众一个确定性的答案:制度正义已然可期。”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当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副院长赵建平向呼格吉勒图父母说出那句“对不起”时,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已超过了18个年头。平冤纠错为呼格吉勒图案画上了一个句号,但这一迟来的正义远不是终点。

于个案正义上,追责与索赔都是应然的选项。于制度正义上,反思与落实才是预防下一个呼格吉勒图的必需。反思呼格吉勒图案,首在反思错案的发现机制。如果没有疑似真凶赵志红的落网,呼格吉勒图案的最大可能,仍是尘封在日渐发黄的司法档案里,并渐渐被遗忘。

而回顾1979年以来曾在公共舆论场上被聚焦,并最终得以平冤纠错的十余宗重大案件,不难发现,依赖“真凶落网”或“死者归来”方被曝光的占了很高的比例。举凡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云南陈金昌等抢劫案,辽宁李化伟故意杀人案,广西覃俊虎等抢劫、故意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海南黄亚全等抢劫案,均为一审法院迫于各方压力,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死刑,而二审法院认为疑点太多,发回重审,或留有余地而判处死缓。呼格吉勒图是继湖南的滕兴善之后,第二例被冤杀的普通公民。以上所有案件今天之所以还为人所知,都要拜极小概率的偶然事件所赐——所谓“真凶落网”或“死者归来”,实是冤案苦主们不幸中的万幸。

当然,呼格吉勒图案的纠错似乎也是疑罪从无。从再审判决书所陈述的无罪理由上看,一是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总之,“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为何不需要疑似真凶赵志红的证供,这就是理由。其实仅凭当年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就可看出此案“证据不足”。因再审也是书面审理,所述三项理由中,第二项人尽皆知:仅凭血型鉴定怎会有“排他性”?即便当年DNA鉴定不普及,也不能如此采证并将这一不具“排他性”的血型鉴定作为关键证据。第一项和第三项基本可从案卷材料的比对中得出答案。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呼格吉勒图案也进行了“疑罪从无”。这一纠错方式是否会给此案的究责带来影响,以及可能带来何种影响,目前尚难预测。但与呼格吉勒图案相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可能也会采取同样的纠错方式。与“聂案”相关联的疑似真凶王书金,目前还在等待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而最高法之所以在王书金案还没有复核结论之前,就指令山东高院来对“聂树斌案”进行异地复查,其中原委最大的可能就是,如果聂案有错,它就一定能单独纠错,而不需要疑似真凶的辅证。

由此也就产生了制度性的冤案发现机制:若为错案,就算没有“真凶归来”或“死者复生”等桥段,只要书面复查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也应启动纠错程序。但由于在那个还奉行“侦查中心主义”的年代里,对证据标准的把握远不如今天这样的精细和严格,以今日之证据标准去衡量那个时代的裁判标准,可能发现多少疑似错案,还真不好预断。只是为借助制度正义去促进普遍正义,这一工作虽有难度,但也应勇敢面对。一拖8年的呼格吉勒图案能够在民意的一片认同声中实现平冤,找出那些隐藏的错案也同样会得到多数民意的支持。清理旧账,是为更好地前行。有错必纠之后,方能心无牵绊地给民众一个确定性的答案:制度正义已然可期。

(摘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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