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陈霞云,汉族,福建尤溪,尤溪县环境保护局。
摘要:出于对环境的保护和对排污费征收的合理化、科学化,我国进行了由排污费到排污税的转变。本文通过介绍我国排污“费改税”的基本情况,分析排污“费改税”必要性并分析其有利作用和一些弊端,在此基础上给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排污;费改税;利弊
一、排污“费改税”概述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也在不断地显露。雾霾等恶劣天气,严重威胁着中国人民的呼吸健康,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重视。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一直以来都在对废水废气等征收排污费,排污费的项目繁多,对人们排放污染物起到了一定的克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环境的污染程度。但排污费在征收上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排污费的数额低,惩戒力度小,排放污染的代价较小,起不到震慑作用;排污费的范围没有完全涵盖各个污染项目,存在征收上的盲区,对一些利用政策漏洞仍然肆意排放污染的现象没有得到制止;排污费在制度设置上也不够完善,在执法过称中存在模棱两可的条款不具有说服力,不能做到有法可依,不能从根本解决污染问题。我国的排污“费改税”从2010年在江西发起试点工作,开启了我国对环保税的征收历程,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排污费的一些弊端正在得到弥补。排污费的法律地位低,民众接受度不高,各级政府对排污费的征缴也力度不够,致使排污费形同虚设。税收具有稳定性、广泛性、强制性,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进行排污“费改税”,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干预排污及环境保护问题,有利于解决在排污费中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帮助改造环境质量。
二、排污“费改税”必要性及有利作用分析
1、提升排污费法律地位
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有利于将排污收费法律化,提升其法律地位,更好的被公民接受。把排污提升到立法的地位,更能体现环境保护的严肃性,在执法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利于执法的标准化、统一化。就法律层面而言,排污“费改税”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实行排污税,排污问题会引起各方的重视,超量排污将受到法律的惩戒。这样一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会得到节制。实行排污税后,利用税收的执法流程,有利于对排污展开强硬有效的执行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使排污税的征收真正切中污染源头。实行排污“费改税”缴税变成了公民的义务,是一种主动的行为,不再依靠环保部门被动征收,这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行政色彩,使征排污税变成一种常态化的行为。
2、排污“费改税”灵活有效率
税收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多年,税收的制度明确规范,具有普适性而且税收的经验丰富。全国的税收机构设置科学、责任划分清晰,实行排污“费改税”后,将由税务机构代替环保部门征收排污税,征税的环节也会涉及到污染排放的各个步骤,包括成产、销售、处理等各个环节,而不是原来只在末端征收,对排污的监管更为灵活。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的信息,可以更全面的掌握国内企业的经营项目,对能够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可以在事前进行监督和防范。税收的管理在我国已经相当成熟,排污“费改税”后相关费用的缴纳会在税费的日常申报中进行,将鼓励企业和个人自觉缴纳排污费。在日常监管上,税务系统也已建立了严格的稽查审计制度,对于处罚的标准和方式也已建立了科学的办法,这对环境的日常维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3、有助于统筹治理环境
实行排污“费改税”后,可以在征管系统中对各种排污行为设定指标,从排放量、排放速度、排放浓度等各个方面设定征收标准。对于要加强保护的自然景观、保护区要设定额度较高的收费标准。这有利于对不同的污染行为进行分类,按层级对环境进行保护,使保护力度更有重点有层次。在年末统计时,可以利用征管系统提取出不同的数据,做对比分析。有利于执政者在比较全面的角度统筹了解整个的环境状况,了解资源的消耗量和消耗程度。实行排污“费改税”后,环保税的征收更加的透明、操作性也逐步加强,企业对环境的破坏也能够成为其在税务系统中的评价指标之一,使企业自觉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4、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征收排污费时,由于排污费的征收数额较少,一来对污染源头起不到约束和震慑的作用,另一方面,较少的排污费不能完成治理环境的责任。我国的税收采取从中央到乡镇的预算级次分笔录入,税款统一划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对税款的征收非常的精准,可以保障每一笔款项的准确及时入库。我国在排污“费改税”工作中征收的环境保护税是用来治理环境污染,依照税收体系对不同的污染源头进行税目的分类有助于专款专用。来源于某一方面的污染费用可以直接投入到该项资源的合理整治中去。税收保证了环保税数额的充足,可以使更多的资金用于环境的治理,有助于环境的改善。以往征收排污费时,对于数额较少的费用一般都不强制征收,实行排污“费改税”后,无论数额多少,都必须在日常申报中按时缴纳,这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环境。
三、排污“费改税”的弊端及一些建议
1、排污“费改税”流程体系
我国的排污“费改税”工作还在刚刚起步的阶段,许多流程和制度的设定还不够完善,在由费到税的转变中是否能完美的过度,关系这整个环保事业的进行。如果制度设置的不够妥善,将面临征收上的混乱,在原有的税务征管系统中加入环保税项目是否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也要在事前加强预测。在过渡时期,应该加强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沟通协作,由政府部门出面带动两部门的协调,保障税目的设置能够符合我国环保事业的实际状况。应在部分省市首先发起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重点培养。在对试点单位的工作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后再向全国范围内推广。对于试点的选择,应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能够尽可能覆盖各种资源项目,和税收项目,税基较大,税收较为稳定。设置科学的环保税征收体系,有利于“费改税”的有序进行,为环境保护做好准备工作。
2、环境保护制度
税收的有序征收有赖于税法的制定和完善,同样的,对于环保税,应该适应的制定规范有力的环境保护制度。在实行了排污“费改税”后,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不能全部移交到税务部门的身上,而是应该更加强化对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明确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为税收部门执法提供政策依据。对税收项目的设置也要做到细致和体统,涉税流程应做到与行为流程同步。要注意对税收真空地带的防治,环境保护制度应涵盖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包含每一个污染排放的品目。提高排污收税的收税标准,征收的税款必须足以弥补治理环境需要增加的支出,并且要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对排污行为的限制也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管辖,更应该涉及到个人及其他主体对污染排放行为的管理。
3、税收与环保
税收在一定程度上使排污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可以对排污行为进行制止,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但环保不能完全依赖于税收,税收虽然具有极高的强制性,规范性和透明性,但在人们意识的提高上是存在一些弊端和不力的。要想真正的做到环境保护,还要依靠对人们意识的引导,树立可循环的发展观,走能够造福后代的发展路线,要从经济体制的层面规范环保工作的开展。对于已有的从事排污费征收的部门、人员也不能一杆子摒弃,应更好更充分的发挥其在“费改税”过程中的能量,为这行工作提供人力和物力的支持。在税收与环保充分协调合作的前提下,做到两者的并存,使双方共同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贡献力量,保持生态的平衡,共建和谐家园。(作者单位:尤溪县环境保护局)
参考文献:
[1]王新宇.排污费改税的思考,法制博览,2013年第2期
[2]公雪.论我国排污费改排污税的必要性,企业导报,2013年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