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成因及受害者权益保护探讨

2015-05-30 12:31谢乐鹏王翔
2015年26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

谢乐鹏 王翔

摘要:本研究对家庭暴力的内涵进行了解释,阐述了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并深入剖析了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这无疑对加强受害者权益保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成因;受害者权益保护

一、引言

古人云:“居芝兰之室,久而闻其芳也”,在清新舒适的环境中,让我们每个人都感受着家庭温馨的氛围。本文主要探讨的受害者是女性,毕竟,在家庭暴力事件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占90%~95%。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的现状、危害、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下面我们就从家庭暴力的含义,现状,成因及对策来剖析家庭暴力伤害。

二、家庭暴力之内涵

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宣言》,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和威胁加此暴力的行为。我们主要分析中美两国家庭暴力的含义。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具体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美国家庭暴力的含义。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Domestic Violence)指滥用家庭关系中的权力、信任和依赖性而危及他人的生存、安全或福利与安宁的行为。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表现

(一)家庭暴力乃常像。据调查,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5%,老人约占11%,家庭妇女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家庭暴力的范围逐渐扩大,从农村逐渐蔓延到城市中,且愈发愈烈。

(二)我国庭暴力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不过有44.9%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型观念支配的。“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

四、我国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受害者个人因素。在家庭的经济地位不平等。传统观念里,从《列子·天瑞》:“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看出女子地位的地下。男主外女主内,多数女性找个对象不管在学历还是能力上一定要找个比自己强的。当男性掌握家庭的经济主要来源,地位自然就低了。还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当被丈夫殴打时,独自默默的忍受,这样导致丈夫暴力行为会逐渐加重。

(二)施暴者个人因素。根据李阳案例,再结合其他实际案例,我组总结施暴者施暴原因:

1、施暴者缺乏法律意识,他们不认为打骂家人是犯法的,觉得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2、受传统的择偶观念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工作、生活压力使施暴者产生急躁情绪,在家庭生活中遇事难以克制,发生吵打。

五、客观环境因素

1、家庭生长环境的影响。在家庭暴力中长大的孩子,对他(她)今后的家庭中重演这种暴力和冷暴力-模仿;妻子(丈夫)没有反抗-强化了他(她)的模仿能力。自小缺少父母的关爱,缺少安全感,不知道爱的真正意义,长大后便会与其他人刻意保持距离,难以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

2、社会预防保护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

3、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受“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三从四德”等封建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甚至不惜武力相加。

4、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生育风险还基本上由女性自身承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女性处于下岗、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境地。

六、家庭暴力的其他因素分析

(1)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一些人在各种传统的、现代的、本土的、外来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激烈碰撞中,迷失了方向,在道德观念上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如配偶其中一方沉溺于色情场所会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2)人格障碍造成的家庭暴力。据统计,人格障碍造成的家庭暴力占家庭暴力的1/4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

(3)更年期导致的家庭暴力。更年期不仅表现在女性身上,同时也会表现在男性身上。主要状况是神经过敏,情绪不稳,易激动,急躁,爱发脾气等。当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都处于更年期时,在发生争吵情绪上都很难控制时,更年期对家庭的和谐有很大的威胁,也很容易诱发家暴力。

(4)孩子的教育问题导致的家庭成员之间矛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孩子的教育,可在教育的方法上有的家长缺乏考虑,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夫妻之间,长辈与晚辈之间会有许多的差异,在这些差异面前难免会发生争执,于是长期以往就会形成积怨,从而产生家庭暴力现象。

(5)毒品酒精泛滥引起的家庭暴力。一方面,喝酒者往往在酒后乱性,动手打人,打完之后,还推搪说无意识所为,不是故意所为;另一方面,酗酒者子女在成年后往往有人格缺陷或成为家庭暴力的继承人,他们因幼年遭父亲的毒打而埋下的仇恨心理,在父母年迈时实施报复,虐待和殴打老人;恶性循环。

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我们认为:产生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男女双方体力的“不平等”即在一般家庭里男性在身体、体力方面相对女性占有优势。在争执、冲突的情况下,强大者对待弱者的方式就会选择暴力。

七、如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

(一)我国家庭暴力预防体系的不足

1、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从我国目前涉及家庭暴力的立法来看,我们现在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总则和第二章第47、52条的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

2、家庭暴力追诉率低、惩罚性小。一方面,刑事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要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条件;而且,虐待罪是一个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一般,受家庭暴力严重的妻子、儿童、老人等没有能力或者基于其他一些诸如亲情、败坏门风等因素而不起诉。

3、民事救济手段不完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我国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途径,一是请求离婚;而是,请求损害赔偿。第一种是遭遇家庭暴力的消极救济办法。第二种无过错方才能承担责任,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两人吵架,女性被打,那女方有没有过错呢?再者,受害方还要承担举证责任,更加困难。这就给家庭暴力的公力救济带来了一定困难。

4、缺乏事前救济。我国近些年来也不断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控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了《婚姻法》中的条款,力图通过立法手段来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然而,这些举措大多致力于事后的惩处和救助,且缺乏主动干预性和具体操作性,效果不甚明显。

(二)国外家庭暴力救济方法

(1)启动民事保护令是美国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最常使用的保护途径之一。家暴受害妇女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保护令上规定的保护:一是打电话找警察,丈夫违反保护令的规定,警察可以将丈夫逮捕,甚至可由警察局起诉丈夫违反保护令,对丈夫进行定罪。二是丈夫严重违反保护令的,妇女可以直接到法院自诉,要求法庭判丈夫“藐视法庭”罪。

(2)在加拿大确立强制司法干预制度。自1981年以来,加拿大政府开始给积极给警察和法官提供指导性文件,鼓励警方干预家庭暴力问题。许多省份甚至作出硬性规定,必须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反应,并要求警官无论是否得到受害者的合作,都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查,提交报告,必要时还要作出指控。

(3)在挪威确立了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随着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其根据挪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以最大化地保护受害者。

八、完善我国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机制的具体做法

1、破除封建家庭伦理观,宣扬家庭内部人人平等。不论从课本还是媒体媒介都要大力宣扬夫妻双方人人平等的理念,从思想上逐渐改变传统的一家之主男子为大的局面。随着思想思维意识的不断改变,人文意识形态也随着发生变化,夫妻之间相处的方式也就发生变化了。

2、法律法规层面约束家庭暴力的出现,制定专门的发家庭暴力法。当家庭内部一方受到暴力或者虐待时,应该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社会权益,政府及公安机关会通过司法手段介入家庭纠纷事件中。如果屡教不改的公安机关应该及时介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与一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社会机构应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机构,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一方由于心理及身体创伤不敢回家,甚至流浪街头。政府及非组织机构应设立心理咨询站、妇女庇护医疗中心等救助机构,主要是安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绪,治疗和开导家庭受害者的心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4、加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宣传。因此,要从根本上抑制家庭暴力,还需要大量的长期的反家庭暴力宣传和教育工作。第一,加强对执法者尤其是警察进行反家庭暴力的观念培训,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第二,在全社会树立“家庭暴力违法”的观念,鼓励社会保护和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共同反对家庭暴力行为。第三,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这类宣传应当注重内容的详实、易懂、具体,不应限于空洞的说教和口号式的指导。

5、建立家庭暴力报案制度与公安机关告诫制度。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从心理学角度进行施暴者和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心理辅导。一方面,家庭暴力的产生,必然跟受施暴者的心理状态影响;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心理也饱受创伤亟需安抚;再者,家庭暴力产生了,心理医生或心理专家会更加科学的分析家庭内部矛盾产生的起因及解决方法,运用更加科学更加文明的方式解决家庭内部矛盾,从而避免矛盾升级再次出现家庭暴力。

九、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是全社会都关注的问题,给我们的启示是:不是外表穿的光鲜亮丽、文化素质高就不会产生家庭暴力,恰恰是这些文化素质高、外表穿的光鲜亮丽的人的暴力才更为严重。我们每一个不特定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托儿斯泰告诉我们不幸的家庭却是各有各的不幸。我们可以大量不幸的家庭中寻找出我们家庭暴力产生的普遍原因并且总结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做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幸福和谐的家庭生活不仅仅是靠爱情维系,也需要家庭成员经营家庭。把暴力扼杀在摇篮里,一心一意为建设和谐幸福美好家庭而努力!(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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