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人性化的视角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2015-05-30 11:26王姝丽
科技资讯 2015年25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性化义务

王姝丽

摘 要:社区矫正又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在矫正监管过程中,严格执法、依法管理是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和职责所在。所以,社区矫正工作如何做到既讲原则,又给予矫正对象人文关怀,达到人性化管理与依法公正管理的有机统一,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者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 人性化 权利 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9(a)-0213-02

社区矫正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实施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社区矫正又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在矫正监管过程中,严格执法、依法管理是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和职责所在。所以,社区矫正工作如何做到既讲原则,又给予矫正对象人文关怀,达到人性化管理与依法公正管理的有机统一,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者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人性化对于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目标是非常必要的,既有宏观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也有微观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做法。

1 明晰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罪犯享有的权利义务

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据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办法》当中对社区矫正对象义务性、强制性的内容规定明确,但是对于矫正对象的享有权利的内容没有规定,虽然基于我国《宪法》规定,没有立法限制的权利就视为公民享有的权利。但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现状对于刑事犯罪人义务内容的实现能够实现,而权利内容的保障实现较为困难。因此,笔者建议在未来社区矫正立法过程中,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应享有的重要的基本权利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于法律条文中,这样既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矫正对象权利的依法实现,又有利于社区矫正管理人性化的有效实现。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义务性内容规定,《办法》当中规定已经较为明确,但是有些内容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的问题予以进一步解释,这样社区矫正对象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更加明晰。

关于矫正对象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有利于社区矫正人性化的管理工作的实现。

2 构建科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危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其首要目的仍然在于保护社会,使罪犯经过行为和心理矫治成为守法公民。为了确保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同时又能保证社区矫正对象有效矫正,最终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构建我国科学、高效的社区矫正对象危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1)设置专业的社区矫正对象危险评估机构。可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内设置专门的危险评估机构,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预测和评估。该评估机构除了专职从事危险评估的工作人员外,还应当吸收适当比例的心理医生和社会中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参加评估机构的目的,是為了取得有关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经历方面的信息资料。

(2)建立这区矫正的调查制度。美国、英国等国家有比较成熟的“判决前调查制度”,这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社区矫正前对被矫正对象进行调查,主要是确认其人身危险的大小,以判断其是否适宜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判前调查工作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3)实施科学的社区矫正危险评估方法。与国外注重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定量预测相比,我国重视定性分析。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风险评估时,应当积极借鉴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并在条件成熟时编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预测量表,从而为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和控制提供科学依据。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危险评估方案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人性化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3 加强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个案矫正工作

要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的人性化,对于不同罪犯类型,不同人身危险性的罪犯采取不同的社区矫正方案,有的放矢地矫正罪犯的行为和心理,使社区矫正对象真正实现回归社会的价值目标。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有四种罪犯,这四种罪犯有一个共性,就是其人身危险性较小,适宜在社区矫治。但是,这并不表示五种被矫正人员的危险性是整齐划一的,他们在人身危险性方面仍然存在着差异:管制犯和缓刑犯的罪行较轻,相应地人身危险性也较小;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内服刑的主要原因是生理问题,而非改造良好的缘故。由于其刑法尚未执行完毕,对其人格改造也未完成,故其人身危险性程度较之管制犯、缓刑犯大;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因其改造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降低而进入社区改造,但这类罪犯的改造过程是长期的,要巩固狱内改造成果,就必须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他们给予严格的监督。根据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累进处遇的构想与国外社区矫正危险控制措施中的个案管理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其基本精神就是根据被矫正人员的危险性进行分类,真正实现个别化管理。对于划分的不同犯罪类型、不同危险程度、不同处遇。

4 社区矫正程序的人性化完善

针对我国社区矫正程序存在的上述不足,其完善的方向应当是按“以人为本”的理念,将社区矫正程序进行一种人性化的改造。具体言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 增加程序的透明度

鉴于我国的司法现状,除管制和缓刑是法院直接判决适用社区矫正的以外,假释都是法院在对检察院提请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就做出的裁定,这种程序严重不符合公开性的要求,即忽略了司法人员的自利性。这就需要增加相关程序的透明度,首先一点就是必须将社区矫正的决定程序改造成为一种听证式的程序。在听证程序中,被害人和罪犯都有权或者通过自己委托的人提出证据来证明是否应当予以社区矫正,是否应当撤销社区矫正。听证过程中,有关社会公众也可以参加并提出意见。

4.2 设立专门机构,保证执行人员素质

社区矫正对象就是罪犯,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罪犯都能够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只有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才能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适用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社区矫正的对象为四类: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尽管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较小,但是将罪犯纳入社区里进行教育矫治必然会给社区带来潜在的不确定的危险因素。笔者认为,正因为矫正对象的特殊性,要执行好社区矫正这种特殊的刑罚政策,就迫切地需要一支有责任心、素质高、专业性强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我国从试点至今,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不断增加,队伍逐年壮大,但是无论是队伍结构还是人员素质还远没有达到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完善,合理建构社区矫正队伍迫在眉睫。只有专业的队伍建设完善,才能做到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才能实现矫治目标,使对于矫正对象的个案矫正工作有效开展,实现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性化。

对于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态度和意见。可以引入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理念,将被害人引入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管理环节,将被害人的评议结果作为对于矫正对象矫正效果评价的参考意见,记入矫正机构的总评意见中。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将被害者引入,使矫正对象恢复对被害者的伤害,获得被害者的原谅对于矫正对象的心理和行为矫治以及社会价值的实现都非常有意义,也充分体现对于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个案矫治的人性化管理。

参考文献

[1] 陈和华,叶利芳.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J].犯罪研究,2006(1):62-67.

[2] 李冰.澳大利亚的社区矫正制度[J].中国司法,2005(7):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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