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香月 陈雪娇
摘 要: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一个农牧业大省,积极培育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理好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系,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和作用,对于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在总结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其发展的现存问题和相应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蒙古;培育
一、导论
近年来,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上升,农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农业农村的发展实现了进一步的跨越。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呈现出诸多问题。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仅有利于有效化解现存的问题和新挑战,还能够保障农业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大力发展农村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更是为内蒙古自治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指明了方向。
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状
内蒙作为我国欠发达省份之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产生发展与东南沿海省份相比,起步晚,发展慢,随着近几年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发展势头。
(一)经营主体发展迅速。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当年年末内蒙古自治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由2011年的4.8万个增加到5.17万个,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也由2011年的1570.76万亩增加到1826.6万亩,占全区耕地面积的17.07%;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全区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的12.55倍,平均每個家庭农场经营收入由21.02万元增加到25.22万元。截止到2015年6月末,内蒙古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6.93万户,与上年同比分别增长22.03%。同时,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其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
(二)生产方式不断革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利用和人力资源上具有集约化、高效化的特点。内蒙古自治区在在粮食作物种植、林业生产以及畜牧业管理领域中,积极推广和使用大型农机具,极大的提高了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赤峰、锡林郭勒盟部分地区的农业机械化普及率已接近东部省区水平。
(三)组织管理加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扶持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各旗县区地方政府通过培训、引导等手段,对农牧民定期展开培训、授课,聘请一些农业专家对农牧民进行专业的辅导,进行新型农业经营方面的专业教育,这些活动都切实提高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整体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四)融资渠道不断拓展。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目前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内部融资,包括资金融资和土地、机具、林权折价等形式的实物入股;二是金融贷款,主要从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和资金互助社等获得;三是政府财政投入拨款。
(五)经营体系快速发展。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主要包括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其所经营的范围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种植业、畜牧业、种养结合等。这其中种植业和畜牧业所占比例最大,这是由内蒙古自治区的自然特点和地理优势导致的。
三、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存在问题
尽管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和东部沿海地区相比,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经营主体、制度管理和市场化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在以下几方面,差距和劣势显现的尤为明显。
(一)农民知识水平层次不高。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农牧民整体文化程度还比较低,部分农民群众对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概念仍然不够了解,担心通过改革会损害到自身的利益。部分地区的基层干部也缺乏相关的培训技巧,没有切合实际的发展规划,导致农牧民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望而却步。
(二)管理制度规范存在缺陷。现今内蒙古自治区内大部分农牧民的生产经营方式仍然是“松散合作”,合作企业或者组织主要向农牧民提供生产技术和营销服务,产权关系比较松散。这些企业和组织的合作初衷往往是为了争取国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利益,而不是带动产业发展。而一些监管合作组织虽然制定了监管章但是运作效果不好,管理水平低下,导致监管水平并不到位。
(三)产业领域拓展能力较差。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目前仍处于业务领域有限的阶段。很多地区的新型农业仍然只停留在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上,技术服务及配套并没有完善,缺乏对产品的二次加工、精加工等从而导致了农产品附加值减少。合作组织及企业的竞争力也相对较弱,企业呈现出两极化的趋势,小微企业及合作社仍然局限于本地区以内,缺乏对外的销售和宣传渠道。
(四)投资融资扶植能力有限,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扶植力度不断增加,但是农牧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一方,政府对农业扶植拨款有限,较高的市场风险和运营成本让很多投资商和金融机构对农业领域选择回避。农牧民的信用担保也存在诸多问题,导致银行信贷支持力度不大。这些都从直接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
四、促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提及到的内蒙古自治区目前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经营主体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相关资源能够更有效,更合理的利用,推动新型农业快速发展。
首先,加强农牧民培训和引导。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力度宣传有关农业、林业生产经营有关知识,特别是对具有示范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大力宣传,积极推广。加强对农牧民有关新型农业、新技术的宣传和教育,让农牧民树立全新的新型农业经营理念。要加强培育、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加强品牌化建设,引导农民有序地、合理地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其次,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可以借鉴发达地区的管理经验,通过学习和总结东部成熟农业体系的相关管理知识,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专业生产和组织经营的能力,以便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内部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再次,加大扶持和补贴力度。积极探索财政性投入形成资产民用、民管、民受益的管理运行机制。扶持经营主体自办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认真落实已出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主体从事农、林、牧、渔等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最后,鼓励引进外资和向外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应当积极引导农牧民抓住机遇,加快初级原料生产基地的发展,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引进大企业,引进生产技术或者流水线,实现技术引进来、产品走出去,对相关产业必要时可给予资金补助,尤其是对进行农牧业产品深加工的方面,以进一步拉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农业收入。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沈玉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3,23.
[2] 江维国.《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创新的战略构想》《农业经济》,2014,03.
[3] 孔祥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