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女处长老公炒股,多大的事?

2015-05-30 12:22
新传奇 2015年25期
关键词:监管者证券法内幕

根据现行法规,整个证劵行业的从业者以及监管者,自己不能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而证监会在此条法规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不仅自己不允许买卖股票,其配偶和子女也不许。这就是“一人从业,全家禁股”。

近日,中纪委发布通告,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处长李志玲因配偶买卖股票,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另外,她还涉嫌内幕交易,被移送司法机关。基本可以判断,李处长丈夫炒股和她涉嫌内幕交易有直接关联。那么,对这个行业的从业者、监管者而言,一律禁止炒股是否科学呢?

证监会拿自己人开刀

证监会女处长,因为老公炒股而被开除,股民欢呼一片。不欢呼才怪,因为一旦涉及内幕交易,股市里的散户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从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中国股市走过25年,内幕交易问题一直如影随形。

虽然近些年来,要求严查内幕交易的呼声越来越高,每年查处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2014年,证监会共查处60多起),但业内普遍认为,被发现、被惩处的案例,相比于现实中的巨量存在,不值一提。不仅打击不力,在被打击的案件中,惩罚也极低。

相比成熟市场的处罚力度,国内的违规成本小到忽略不计,往往罚酒三杯。现在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处罚,还是依据2005年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者采取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少有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情况。

而证监会作为监管方,部分人员却充当监守自盗的角色。打击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证监会自己要先清理门户。从1995年,鲁晓龙(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作为证监会涉案官员第一人被判入狱后,证监会一直对外强调对待腐败零容忍。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也曾对此事作了很长的一段批示,甚至指示:“如果证监会再出一个,主席马上下台。”

但这毕竟不是一个人治可以解决的问题,根源就在证监会手中握有很大的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决定哪类企业、甚至具体哪家公司可以上市、上市配额、股价高低、股权结构等等。《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管部门这么多权力,其必须遵守的义务却只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兼职”,而且均无细则。

可以发现,证监会成立以来的涉案官员,大多集中在发行部和上市部两个部门,而这两个部门正是权力和市场的紧密结合处。这种结合,可以做两件事:其一,有上市需求的企业,需要极力讨好,受贿案件频发;其二,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所以,这次证监会拿自己人开刀,因女处长的老公炒股而免她的职,并且声称不论是谁,只要违规买卖股票,一律开除公职,至于有没有涉嫌内幕交易,这是后话,反正先开除再说。这种做法,就是在展示要维护公平的决心。

“一人从业,全家禁股”

根据现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整个证劵行业的从业者以及监管者,自己不能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而证监会在此条法规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不仅自己不允许买卖股票,其配偶和子女也不许。这就是“一人从业,全家禁股”。内部纪律严于法律没有问题。比如我国党纪是严于国法的:党员包小三,不违法,但违纪。

之所以要有这种内部纪律,就是为了维护股市里的公平。而对监管者而言,获取内幕信息的几率更大,而且很容易用“自己不买,亲戚买”的方式规避掉,所以要把限制范围从自身延展到亲属。

但今年4月提交的《证券法》修订案中,将放开从业人员、监管人员买卖股票的权利:第一,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这是很好的改革,意在削减证监会的权力,为企业上市降低门槛;第二,行业从业者、监管者可以买卖股票,只需要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即可。

如果不出意外,这部《证券法》修订案在近期就会获得通过。而一旦通过,那么证监会的内部规定能否坚持,就要产生疑问。如果连证监会人员自身买卖股票的资格都不再限制,那么证监会有什么理由再去限制他们的亲属呢?

这种开放本意是好的,但前提是更嚴格的监管,否则这个口子打开的目的是什么?

另外,现在的草案里,作为配套措施,只提到了一个申报制度,缺乏国外普遍施行的公告制度、失信制裁以及抽查机制(所以,谈国外证劵从业者不限制买卖股票意义不大)。

在监管措施不能跟上的情况下,在内幕交易泛滥的背景下,在证监会一家独大的事实下,却要放开最后一道底线,能让人相信这有利于公平?这就好比水管开了一个更大的口子,但是池子里的洞并没有补上,那是流出更多的水呢,还是流出更少的水呢?

内幕交易成立与否,本身极难分辨

在一家上市公司具体运作的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一些重大事件,比如并购、重组、重大盈利、亏损等,这些都是涉及到股价的敏感信息,如果提前根据这类信息在市场进行交易,那就是内幕交易。除此之外,还有些情况,很难判断是否会涉及到内幕交易。

比如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搞婚外情,偶然被员工撞见。如果这则消息被公布后,公司股价大跌,则证明市场对这则消息是敏感的:认为董事长不专注于事业,不忠诚于家庭,所以不看好这家公司的未来。该公司员工若提前根据此信息在市场进行交易,然后又把董事长婚外情的信息向外界披露,导致公司股价大跌,那就是内幕交易。

但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不涉及内幕交易。比如市场在知道董事长出轨的信息后,并没有什么反馈,股价没有异动,那么监管者也无从发现。这种做法,完全不同于刑法领域的“无罪推定”,而是在搞“有罪推定”。

美国是对内幕交易的打击最卓有成效的国家。对于内幕交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奉行的,就是不相信任何人操守的“有罪推定”,在调查执行中,即使没有直接、明显的证据,但只要符合事情本身的推理逻辑,美国证监会也会给予处罚。

反观中国,正如第一段所述,内幕交易现象严重,且打击不力、惩罚过轻,这个时候禁止证券行业从业者、监管者买卖股票,正是一种“一刀切”的前置审查方式,这种方式当然是非市场化的,有误伤的,但可怕的并不是误伤,而是大面积的漏网之鱼。

(腾讯网 201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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