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晶 张淼 胡向辉
摘 要:文章在对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的作用及其意义进行简要介绍基础上,明确了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应用工程量清单模式的重要意义,并充分结合施工合同管理的具体特点,分析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施工合同管理现存问题,针对当前合同中存在的不匹配性条款,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希望可以为完善我国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尽一份绵薄之力。
关键词:清单计价;施工合同;合同管理
1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的作用及其意义
施工合同是工程承包人进行建设,发包人发放工程款的依据,也是保证工程款项发放的保证,对项目的顺利进行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是一种法律效益下双方权利规定的最重要形式,也必须是一种书面形式。施工合同不仅仅对维护双方的利益有重要意义,也牵涉到建设生产活动的规范性,如建设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功能要求,施工中的人财机的施工方案,工程变更和工期的说明,牵涉到工程争议,违约和索赔的处理。
2 我国施工合同管理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清单计价规范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借鉴了大量的条文,通过不断的调查總结,将招投标计价行为扩展到了从招标到结算的全过程,新规范强制性条文增加15条,并增加了新规范的137条条文。其中很多不合理地方进行修订,对合同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的地方作出了更进一步的详细化。尽管如此,清单计价依然存在些许问题,这些问题对清单计价合同下的施工合同管理仍然会有一定影响。
2.1 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施工管理人员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十分明显。当遭遇一定的纠纷时,他们往往因自身对法律制度不了解,不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善于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合理利用法律法规。比如: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材料的,如果由于发包方自身问题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提供,由此导致的工期和成本的增加当为发包方承担,但是合同又规定,乙方必须在事件发生的28天内提出索赔申请,如果乙方人员没有此法律意识,就很有可能导致当乙方提出索赔时,已经过了索赔期,此时甲方完全有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拒绝乙方的索赔申请。
2.2 合同的执行不严格
当前的建筑市场都是买方市场,这就导致合同都是签订时容易,执行困难,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业主在心理上还是现实地位上都有着强大的心理优势,这就导致即使业主不执行这种优势,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也会主动的迎合业主,在起草合同时就明显的与招标文件出现偏离,有的业务在该签订书面合同的时候却改为临时的口头协商,导致合同的履行不顺。这都是导致合同执行的问题。
2.3 合同与清单规范不一致
目前来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具体规定不同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中,依据施工合同实行的是定额价格。在这种计价模式下,价格不能够反映出社会平均水平,也不具备竞争性。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则是由市场竞争决定价格,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是其主要的计价模式。
3 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根据上述论述,不难看出施工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浅薄是造成这些问题出现的内在原因,而市场原因、避逃国税或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等问题的存在则是造成这些问题出现的外在原因。下文,将对造成这些问题产生的多方面问题进行具体阐述:
(1)市场的原因。市场方面的原因主要体现在,经济制度决定了市场,当经济制度发生一定变化时,市场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对于一个工程而言,工程的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也就是由市场决定。在现行的市场经济制度下,采用定额计价显然是不符合目前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原则的。
(2)认识的原因。集中体现在市场主体的思想认识上。目前,建筑市场中,多数从业人员对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他们普遍认为建筑工程无非招标、投标、中标等,一旦中标便觉得万事大吉,不需要考虑施工合同管理环节的问题。其实不然,很多的权益的问题都是体现在合同上。如果不对施工合同的每一项条款进行认真的推敲,势必会出现歧义或分歧,从而当遭遇纠纷时,有理说不清。
(3)供求关系的原因。目前,建筑市场仍然是买方市场,施工企业的数量远超过其时期需求。这是由当前建筑项目的规模和数量决定的。同时,建筑行业门槛较低,利润丰厚。拥有足够资金的企业很容易便会进入行业,从而造成了建筑行业鱼龙混杂,管理水平层次不齐,供求关系也出现了失衡。
(4)经济制度的原因。我国的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风险承担条款的约定是以计划经济制度为基础的。因此,目前看来,风险承担的条款有失公平。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完善
4.1 匹配示范文本和清单计价
这就要求我们在是施工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根据清单计价模式的特性,充分考虑示范文本和清单计价的相关特性,在划分合同价款时同时考虑其矛盾关系,预先规避合同纠纷。
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问题,文章认为对条款环境保护费项目做出修改,使其与清单规定保持一致,让环保费重新成为造价的一部分,划归到措施费范围。或者做出专用的条款规定,以此避免相关纰漏。
4.2 合理确定权责关系
根据示范文本中对调价主体的描述,为了更加凸显调价主体,明确其描述特征,应该将承包方和工程师更改为受益方,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的公平性。
对于示范文本中关于履约担保条款缺乏强制性问题,文章认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彻底规范施工合同中担保的方式方法,对担保的期限,金额,担保范围做出明确约定,并将履约担保的合同定义为要式合同永远附在施工合同中。
4.3 加强对质保金条款的规定
对质保金的数额,余额归还问题和使用方法都要从施工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可以按照这样的规定进行规范质保金的使用。从工程发包方开始向进度款支付的第一个周期就开始对质保金进行扣留,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支付的比例根据合同事先的约定进行扣留,数额应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余额的归还也可以如此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期满时,承包方提出退还质量保证金的申请,发包方进行核实后,如果承包方完成了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则可以退还质保金,如果承包方没有完全履行,发包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适当地扣留质保金,并有权要求承包方对质量缺陷责任期适当延长。
5 结束语
文章通过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的研究,论述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的重要意义,对当前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合同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和修改意见,为工程量清单在市场上得以更成功的运用指明了方向,为今后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奉献了自己的看法,希望通过文章能够更好地为项目管理中的施工合同管理得以顺利执行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张焕,吕广.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J].经济师,2004(9):267-269.
[2]林鸣.“08计价规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J].学术论丛,2009(14):82-83.
[3]任宏,张巍.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何伯森.培养国际工程管理人才的思路与途径[J].国际经济合作,2007(1):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