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霜
摘要:文章基于日本农林水产省官方网站上综合农协统计数据和相关文献整理,在对农协发展及现状进行简要描述的基础上,发现农协在某些方面违背了合作社核心的原则,如自治独立的异化、民主管理的异化和经营目标异化等,并指出农协的这些异化趋向既有历史文化和传统观念的作用、更是农协作为一个合作社组织主动适应环境变化的过程。
关键词:合作社;日本农协;异化
国际上一般把“罗虚戴尔原则”作为公认的合作社原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有些原则已经发生变化但有些仍然存在,这些仍然存在的能使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区分开来的原则,就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在合作社原则的变化过程中,自愿、自治独立、所有者与惠顾者统一、民主管理、资本报酬有限、按惠顾额分配盈余、非营利性,始终未变,逐渐成为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成为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区分开来的本质标志。
日本农协在其创办和发展过程中,也依据合作社原则制定了自己的协同组合基本原则,包括自由进退、自治独立、民主管理、投资限息、盈余分配、不以盈利为目的等。但通过研究发现,农协在许多方面并不符合这些原则,存在着异化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治独立原则的异化
(一)农协对政府的过度依赖
众所周知,农协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农协长期以来也对政府颇为依赖,突出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1.农协依赖法律政策的保护和支持。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对农业的保护和对农民组织的支持,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和支持,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947年制定的《农业协同组合法》。该法律内容详尽,使农协各项活动都有法律的护航。此外,农协还依赖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如农协在信用事业开展上,离不开相应政策的扶持:为确保资金来源,各级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包括贴息贷款、无息贷款等;在税收政策上,规定农协纳税税率比其它法人低10个百分点左右。农协依赖于各种政策对其的扶持,长期以来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
2. 农协发展依赖财政的支持。日本政府在财政上制定多种补贴政策扶持农协、积极解决农协经费问题。如,对农协一贯实行低税制;为农协提供款项大、期限长的无息贷款;给予农协基础设施大量投资;甚至通过发放数数额庞大的补助金来改善农协的经营环境。农协依赖这些财政投入为其正常运转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农协对政府的长期全方位依赖,很难完全从政府的干预中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合作社的独立自主。
(二)农协中央会权限的强化
在农协法上,作为农协最高组织的全国农协中央联合会(全中)不是一个合作组织,而是一个半官半民的社团,其日常生活和人事等等都受到了政府的干预。而就整个农协组织来说,全中的权限是不断强化的。如在2004年农协改正法中就明确增加了“中央会权限强化”这一项,全中可以把它的基本方针作全国所有农协的共同目标、并且在全国公示。正如日本学者山本博士所述:“农协本应以社员为主体、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组织实态来自主决定基本方针,而像这样由全中统一规定完全是中央集权的运营方式,对于合作社来说是极不合适的;而且,各都道府县中央会(县中)如果有与全中基本方针不同必须向全会作出说明、在必要时必须修正,这对合作社来说完全是本末倒置了”。也就是说,农协自治独立的合作社原则已经发生了异化。
二、民主管理原则的异化
民主管理原则作为合作社原则一项核心内容,通常被作为评价合作社运作是否规范的基本标准。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这一原则却发生了很大的偏离,甚至异化:
1. 雇工趋势加强、经营管理权集中于少数人手中
合作社在原则上是由本社的社员来参加本社的经营和劳动,是没有雇工经营的。近年来,由于经营环境的恶化,使农协走向企业化经营,引入经营管理委员会制度。经营管理委员会制度的导入,改变了以往农协的日常业务执行理事由社员内部选取并产生的规定,为放松理事资格的限制、甚至为可以吸收其他行业组织的专业人士开辟了道路,使“农协的领导层既不是社员、也不是社员选举的人”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农协内部出现了“雇工经营者”;另外,根据农协法,农协役员3年一次换届选举,但目前的趋势是:3年期满只有非常勤役员换了人员、常勤役员却留任多期的情况多有发生,甚至在各地普遍发生日常的经营管理集中于特定少数人手中的现象。
2. 一人一票制作用异化
合作社一人一票制,在农户同质性较强的五、六十年代是合理的。但根据综合农协统计表,可以发现日本农户内部构成的变化: 1960年606万户农户中,专业农家208万户,第1种兼业农家204万户,第2种兼业农家191万户,大约各占1/3的比例;但到了2005年,农家数较少到284万户,其中专业农户44万户,第1种兼业农家31万户,第2种兼业农家89万户,另外还有89万户自给农家,其中兼业和自给农家占总农户数的3/4。在这种情况下,一人一票制只能反映大多数兼业农户的需求和意见,而一小部分专业农户则处于被动地位,毫无发言权,也就是说,一人一票制异化成了农协和兼业农户紧密联合的一种手段。
三、经营目标的异化
1947年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把该法目标确定为:“通过促进农业者的合作组织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农业者经济社会地位的提高、进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据此,农协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农协以地区农业生产的振兴为宗旨,根据社员的互助扶助精神、为社员事业和生活开展必要的事业,谋求社员经济状况的改善和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即,农协是为把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的社会经济力量而产生的组织,其目标是促进国内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民经济状况的改善、农民社会地位的提高、并最终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农协与其说是农业生产者的合作组织, 不如说已经变成了只考虑金融的组织。在1996年和2001年农协法修正案中,为更好的发展信用事业、强化业务执行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农林中金放弃了合作组织金融的独特性,自行更名为“JA银行”、并设定“JA银行自主规则”,而且,农林中金还要求信用事业以外的和社员农家经营密切相关的经济事业等部门也要根据“JA银行自主规则”改善经营,也就是说农协的其他事业也被纳入“JA银行自主规则”中来。农林中金为了开展海外投资的国际业务,根据BIS规定,把自有资金比率提高到8%以上。有相关批评说农林中金并没有把资金用在发展农业上,而是成为了 “投资利益最大化”、追求最大化利润的组织,这与农林中央金库法第一条:“为社员提供金融便利、为农林水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增资”这样的目标显然是相矛盾的。
可以看出,农协在设立之初就是在政府的推动和保护下发展起来的,是政府推动农业政策的行政辅助机关,长期以来在法律政策上、资金上对政府的过多依赖使农协丧失了其独立自主性;从农协内部管理来看,雇工趋势加强、经营管理权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一人一票”手段的异化等,使农协内部治理的民主管理原则发生异化;从农协的经营目标来看,也向着追逐利润方向发展,特别是作为农协支柱的信用事业,追求资本利润,向一般商业银行方向发展,离为农户谋求“金融便利”的目标越来越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启示:首先,即使在合作社发展程度较高的日本,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异化特征和现象,也就是说,异化是一个全球现象,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实际上,虽然异化方式、程度不尽相同,但合作社从欧洲传到日本、中国等地,都发生了若干变化;其次,我们需要做的,是寻找异化的原因,而不是简单地指责这种异化;最后,异化是有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的,任何一种生产关系或组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要与生产力或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相适应,当生产力或社会经济形态发生变化的时候,固守僵硬的模式是不行的,一定要促使生产关系或组织制度随之进行适应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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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燕山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