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扔”致污染须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因为养鸡棚的鸡常常莫名其妙地死亡,2015年2月,赵某自行配制了一些剧毒农药喷洒,之后将剩余的农药顺手扔进了附近的一条水沟。岂料,污水流入位于下游的兰某鱼塘后,造成400余公斤的鱼类死亡。兰某因此将赵某告上法庭。
【说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损害的事实、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赵某污染了上游水源导致兰某的鱼大量死亡造成损失,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半月谈网)
手握遗嘱为何难索房产
【案例】 邹本、张丽夫妇婚后育有四个子女邹影、邹萍、邹桂和邹杰。夫妻两人去世后,留有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创业路房屋一处,由邹杰居住。由于继承一事协商未果,子女们诉至法院。邹杰提供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一份,内容为张丽立遗嘱将沈阳市铁西区创业路房屋留给邹杰继承,但却未获法院支持。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争议的见证遗嘱效力问题,因该遗嘱没有立遗嘱人签名,只有立遗嘱人手印,且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只有两位见证人名章,此外,法院调查发现,该遗嘱不是现场一次性形成,存在打印和手写混合的情况,依据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上述见证遗嘱的形式要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无效。据此,法院判决位于创业路房屋由邹影、邹萍、邹桂、邹杰按份共有,各享有25%份额。(《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