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纳税的影响分析

2015-05-30 01:05邓斌
2015年29期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商业银行

邓斌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人民的可支配收入也在稳步增长。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市场经济秩序在逐渐的变革与完善,这一系列的变化都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关注。从去年开始,我国对于营业税改征和增值税的推行力度不断扩大,实行的范围也在全面扩大,可以说营改增的步伐正在快速而稳健的发展。我国实行很长时间的营业税也可能由于营改增制度的逐渐完善与确立而逐渐的退出历史舞台。这一系列的措施都使得人们对于营改增的期待增加,以及营改增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纳税情况产生的影响而进行持续的关注。

关键词:营改增;商业银行;纳税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全面提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对于国内的社会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在这一形势下,对于营改增税制的改革与完善的内在需求也在不断增强。通过“营改增”这一措施的实施,对于产业链上的各种税收实行抵扣,从而容易避免对于服务务的各个环节征收营业税。而且,根据西方的税务改革的进程,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制度的日益完善,对于简单的、粗陋的营业税就会不断的摒弃,从而选择更加合理有效的增值税。

一、改革开放后营业税在商业银行实行概况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营业税条列实施细则》颁布实施,银行业领域就开始征收营业税。经过长期的实践调整,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发了《营业税暂行条例》,确定银行业营业税率为5%,随后税率调整为8%。这样一直持续到本世纪初,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容乐观,于是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税率每年都会下调一个百分点。一直持续到2003年,我国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率调整至5%。

我国财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通过银行当前的营业额来征收的。从宏观整体上来说,商业银行的征税范围是包括整个商业银行的盈利性质的劳务与服务。从商业银行实际征收范围来看,对于银行业的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差额和金融服务这三大块。而这三大块中最主要的营业税收入是利息,能够达到全部税收的94%左右。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税金是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有些地方商业银行的营业税收入甚至是当地政府税收的56%,由此可见商业银行营业税收在我国税收中的地位。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的税负制度改革不仅会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对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我国在国际市场中单地位不断提高,所以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革对于国际市场的经济影响也会非常的明显。如果我国商业银行的税负严重,行业水如果高于国际市场的平均水平对于国际市场的影响也会非常严重。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商业银行的发展也要与国际的金融资本市场进行接轨,保证我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条件。但是,如果太过于重视商业银行的发展,其中必然会存在许多的风险问题。为了严格控制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维护我国经济发展的安全,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手段,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税收体制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的制度保障。

二、营业税在商业银行实行中存在的问题

1、银行业营业税税基过大、税率过高。由于我国目前对于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率的计算是包含银行全部的盈利性服务,这样就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营业税的税率和税基偏大。这些营业税汇总后,不仅包括了法定的营业税,还包括许多其它的附加税。例如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等情况。这样汇总计算下来,我国银行业的营业税均值就高达5.6%,比我国其他行业的营业税率高出很多。银行所提供的各种服务费用以及手续费也全部划分为营业税的税基,这样就是的我国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税基过大。放眼国际同业,尽管许多的国家也在征收营业税,但是相我国银行业的征税情况来说就要低很多,而且有些国家已经取消了对于商业银行的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2、营业税在商业银行中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由于我国对于商业税的征收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所以营业税不能够通过纳税来进行抵扣,这样一来就导致我国商业银行所提供的贷款也出会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商业银行在整个放贷的过程中,首先要想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资金,而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之后就会进行生产经营,只有产品被消费者所消费才能够完整资金的循环,这一过程所经历的时间非常漫长。在2013年,我国的商业银行(上市)所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高达三万亿元的人民币,如果对于其中的5%营业税进行重复的征税,那么商业银行的重复缴纳营业税金额就是一千多亿元人民币,可以说对于商业银行的税负十分沉重。如果假定所有借款债务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在这千亿元人民币税收中会有上百亿元的税款为重复缴收,加重了商业银行的纳税负担。另外,由于商业银行自身对于资产的购置也是不能够进行抵扣的资产,这样一来就造成商业银行变成消费者,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征税标准就导致对于商业银行的征税现象十分的普遍。

3、银行业营业税实践背离税收公平原则。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包含了资金成本与贷款违约风险补偿金两个部分。而对于流转税的征收对象是真正在使用的收入,而对于风险补偿的收入征收是不符合流转税的定义和要求,这样也能够体现出我国银行业对于营业税与税收公平的原则是不相符的。

4、营改增是我国银行业和世界接轨迫切要求。商业银行是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受益方,但是营业税却不包含在增值税和消费税之中,这样就造成主要缴纳营业税的银行不享受出口退税优惠,而这样的现象直接导致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就处于不利地位,而且长期存在这样的现象会造成我国商业银行无法与国际市场接轨,降低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这对于我国走出去的战略要求十分不利。

三、商业银行营改增缴税的测算

1、简化利息收支处理方式。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息净收入来源复杂,难以统计,不仅包括了商业银行所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利息,还包括存款利息等。通常情况想,商业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以贷款业务为主,这样对于行业银行所获利息就必须进行全额纳税,但是,在同类业务的银行并不具有这一项纳税的内容,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商业银行是不需要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纳税的。

2、假定销项税税基主要来自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其中利息的收入、手续费的收入和服务费的收入就已经占据全部收入的97%以上,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仍然以手续费、服务费和利息为主要来源,而商业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依然较低。

3、业务及管理费用的支出假定。由于利息在进行纳税的时候已经进行了销项,所以客户在银行获得的利息收入是没有必要进行纳税的,这样一来就使得利息的支出不需要进行纳税,这样,商业银行的剩余支出项目大多集中于服务业务和管理业务中。

结束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的完善,在这一形势下,对于营改增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也在不断增强。通过“营改增”这一措施的实施,对于产业链上的各种税收实行抵扣,从而可容易避免对于服务的各个环节征收营业税。本文通过对于营业税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指出,并且提出相对的解决意见,为商业银行在营改增实施过程进行参考。(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EB].财税[2011]110号.

[2]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12).

[3]邓子基,习甜.对我国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探讨[J].涉外税务,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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