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否合理, 是关系到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关键性问题。本文系统总结了全国不同地区在成员界定方面的经验,并提出了未来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否合理, 是关系到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关键性问题。从实践看,成员资格界定应当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尊重歷史。集体资产是各个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累积,因此成员资格界定也应涵盖各个阶段的不同群体。二是权利义务对等。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 成员享有的权利应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义务、作出的贡献相当。三是标准一致。成员资格界定涉及每位村民的切身利益,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采取一致的标准,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四是程序公开。由于村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变化情况最了解,也最有发言权,应坚持程序的合法性与公开性相结合,将成员资格界定的决定权交给村民,由 其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五是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业部的调查统计,目前各地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1)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浙江和广东为代表。(2)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以上海为代表。(3)按照村规民约民主决策。
目前,成员资格界定的突出难点在于成员权的分配上,即如何将权利公平的分配到个人,避免改革损害到部分群体利益。但是农村集体所有制作为人口的集合,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口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外嫁女”、“外来户”以及新生人口等特殊群体,都会造成集体成员的变动。而根据各地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如何形成集体成员权分配的动态制衡机制成为大多数农村在界定成员资格时面对的棘手问题。事实上,前述的原则性规定往往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意愿,尊重其内部集体决策的结果”与“保障外嫁女等特殊群体利益”之间,只能二选一。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较为主流的作法是:按照固定试点或者时间段,对成员资格和股权进行固化。时点之前的农民享有原计提土地的分红权,时点之后的农民可出资购买股份,获得成员权和分红权。实行这种做法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为代表。
但是目前来看,这种成员认定机制也处于试验阶段,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解决。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份化改革进行的实地调查,随着农村地区的人员构成日趋复杂化,这种以时点固化成员权和股权的做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以固定时点的方式确定改革基准日容易引发矛盾;二是“农转非”农民、外嫁女等户口迁出者是否能够继续占有集体股份引发争议;三是“外 来户”与“本地户”在股份分配上存在矛盾。 因此,简单的“一刀切”模式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作者简介:栾江(1986-),山东烟台人,博士,中共天津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