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中后期文人创作了大量的人仙婚恋类小说作品,人仙婚恋结局不一。本文通过考察唐人给出的解释,探索这种解释背后蕴含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唐代 人仙婚恋类小说 蕴含
唐代经历安史之乱的大动荡后,“藩镇跋扈,武夫横恣,固为纷乱之状态”,在社会政治危机的刺激下,上至皇亲贵族,下至中下层文士之流,均在思考治世良方,他们将儒家文化推到前列,将“治世”的希望由“唯上”转为“上下并举”,如杜甫所言“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寄托于明君和社会民众的尊崇人伦礼制,以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作为唐代文学成就代表之一的婚恋传奇,自然不会游离于这一时代思潮之外,它们表现出的對振兴儒道的努力,正是其文学成就的重要体现。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论:“今日所谓唐代小说者,亦起于贞元元和之世,与古文运动实同一时,而其时最佳小说之作者,实亦即古文运动中之中坚人物是也。”唐代人仙婚恋类小说作品多为中上层文人所作,主要集中在唐代中后期,与唐前同类题材的小说相比,唐代小说情节发展的动因已经不再是“宿缘”、“冥契”等超自然的因素,而是将小说的背景设置于人间社会,用情与礼的分合,合理地解释人仙婚恋的发生发展过程,不再简单地于不可解释处,拿神怪敷衍了事。这体现了唐人在小说叙事艺术上的进步,同时也是唐人小说“演进”和“有意”的具体体现。唐代此类小说已经不是简单的“街谈巷语”、作意好奇,而是别有所托,开始加入“载道”的正统文学行列,为其后小说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一 人仙婚恋题材的世俗化
在唐代人仙婚恋类小说中,“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世俗化了,除了部分小说中,仙女出场时,形式描写上依然能窥见唐前志怪小说中的神秘和优越感之外,骨子里已经全部人化,甚至是“仙妓合流”了。另有一些小说已经完全退去了仙的装饰,只以美女或妓女视之。如《孙恪》中的猿仙、《任氏传》中的狐仙,初现时与民间女子全无二样,若非旁人提醒,故事中的男主人公半点也觉察不出,即便有所知,终不肯弃,故事所述,全可当市井爱情故事来看。《柳毅传》中的龙女竟然以牧羊女的身份出场,“殊色” “然而蛾脸不舒,巾袖无光,凝听翔立,若有所伺”“始楚而谢,终泣而对”,无半点龙仙之状。更有甚者,在《李娃传》、《霍小玉传》、《莺莺传》等篇目中,直接以摹仙之惯用技法和语句来写妓,如称霍小玉是“有一仙人,谪在下界”,《莺莺传》亦名《会真记》即可证明,至唐代,在文人笔下,仙的神秘感已经消除殆尽,在狎妓之风盛行的唐代,文人笔下仙与妓,已经可以等而视之。
此类小说虽仍有唐前文人自述风流的遗留,但总体已经摆脱谈奇语怪,旨归在于文采和臆想。其突出的表现就是将人世间的礼仪规范,将人间社会和家庭,设置成了故事发生发展的背景,“别有洞天”的地域差别和“一天百年”的时间差别,在此类小说中,已经逐渐淡出,对世俗婚恋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政治、礼法的描摹、理解以及合理的解释,取代了唐前仙道小说以时空差异的猎奇感受来取悦读者的写法,更多的爱情婚姻生活的描写,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使人仙婚恋类小说初步具备了市井小说的特质。唐前人仙婚恋小说中仙的绝对主导地位已不复存在,婚恋成功与否的关键,已经被此时的唐人归结为婚恋与礼、理的分合。
二 情礼不合——人仙婚恋失败的解释之一
在中唐之后胡人乱华的大动荡背景下,经由科举训练的文人士子的作意创造,女仙在其笔下成为内在表达的关键意象。要理解人仙婚恋类小说的内涵,对女仙形象的深入分析是一关键。
唐前的人仙遇合是与世无关的,遇合与分离自有命数,飘忽而来,飘忽而去,别无情分。唐人笔下的女仙却显得多愁善感,在现实的礼制面前,往往情不由衷,一旦婚恋之愿与礼制冲突,纵有天大本事亦不得不黯然离去。《后土夫人传》中,后土夫人位列仙班之尊,主动放弃高高在上的女仙姿态,自觉按照人间礼制要求,与韦安道商量一起回婆家,争求韦生父母原谅韦生的“不告而娶”,同时“庙见尊舅姑”,“得成妇之礼”,却终因父母疑惧“舅姑之命”而惨遭遣归。临走前还恋恋不舍,为韦安道请官致财,显得情分十足。《霍小玉传》中的霍小玉,初遇李益,两情相悦,终因“太夫人已与商量表妹卢氏,言约已定”,而使“八年之好”的愿望付诸东流,小玉最终含恨而死,不屈报复,但李益对小玉并非无情,也非有心相负,实在是迫于父母之命而不得已为之。双方悲剧的酿成,根本的原因在于其婚恋没有“媒妁之言”,不合婚姻礼制。《玄怪录·崔书生》中,玉巵娘子本为西王母第三女,却全无仙气,经崔生追求,自为婚姻,终因“不告而娶”、“太夫人疑阻”而不得遂“本侍箕箒。望以終天”之愿,别后再见,又以白玉盒子赠崔生,眷恋之情可见。
综上,唐文人笔下的女仙对人间礼制是很熟悉的,霍小玉悲剧意味很浓的“八年之约”,后土夫人和玉巵娘子清晰的“媳妇”角色定位,正是出于对当时婚恋世俗礼制清晰认识而做出的选择。诚如后土夫人所言,“某为子之妻,子有父母,不告而娶,不可谓礼。愿从子而归,庙见尊舅姑,得成妇之礼,幸也。”在这些婚恋故事中,她们在礼制面前的被动表现和最终被弃,根源均在于当时的婚姻礼制。唐代婚姻关系的确立需要三个条件:一是互报婚书,即“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二是议定婚约,即“两情相惬,私立契约”;三是受遗聘财,即“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三者有一,则婚姻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这说明,婚姻关系得以确立的关键在于订婚礼仪。一般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并没有婚姻自主的权利,主婚权掌握在祖父母、父母等尊长手中。子女如果违背尊长意愿自行婚娶,便会受杖一百的刑罚。明了这一点,结合上文时代背景的分析,我们就能发现唐人的“作意”所在,他们在自觉地批判不合礼制的婚恋,越出了礼防的情感。父母这一形象的创设,正是作为礼制的代表而出现的。父母的不安、父母之命,其根源在于婚姻的不合法。正是因为父母的介入,女仙才由那种高高在上、主宰一切的形象一变而为温良恭俭让、不得不遵守人间礼制的形象,甚至还因越出礼制的情感而受到父母的疑虑,相应的,其在小说中的内涵也转变为现实礼制秩序的破坏者,成为被否定的对象。在这些篇章中,女仙和父母直接冲突,成为小说情节冲突的核心,男子的形象被弱化,在父母面前,韦安道是唯唯诺诺,按父母之命行事,没有半点违抗;李益是“逡巡不敢辞让”,崔生是“挥涕不能言”,成为作者有意创设的一个冲突的桥梁。可以说,直到唐代,女仙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具有象征意义的意象,父母则成为了伦理礼制的代名词,虽出场不多,但影响无处不在。唐人的“要妙之情”,借此得意诠释。这体现着唐人小说艺术进步的根本之处。
三 情理冲突——人仙婚恋失败的解释之二
在唐代人仙婚恋类小说中,还有一些作品,当人仙婚恋诱惑超越礼防、影响功名仕途时,理性开始占据上风,女仙竟然成为被拒绝的对象,这在唐前人仙婚恋类小说中是难得一见的。当女仙婚恋之请遇上“人间宰相”之后,婚恋显得很是苍白。功名利禄与事业之心,在唐人眼中是远远高于男女之情的。这一点,在《逸史·太阴夫人》中,借卢杞决断时的选择表现得十分明确。卢杞初入仙境,太阴夫人便给出三个選择:“常留此宫,寿与天毕”;“次为地仙,常居人间,时得至此”;“下为中国宰相”。卢杞选择“在此处实为上愿”。可是,当天帝使者降临迫促卢杞决断时,面对同样的选择,卢杞先是“无言”,“食顷”即“大呼曰:人间宰相”。该篇紧紧围绕卢杞的选择着笔,笔法简练却非常具有震撼力将唐代文人士子注重人间功名利禄和事功的心态展现出来。在这个选择面前,爱情也好,婚姻也罢,都不及功名前程重要。在理性面前,婚姻只能是功名前程的阶梯,绝不能成为晋升的负累,他们对现实的关注远远大于对仙境的憧憬。《逸史·任生》中的任生隐居读书时,面对仙女的婚恋诉求,坚定拒绝,仙女只能嗟叹而去。《博异志·杨真伯》中的杨真伯,面对仙女的婚请,也是自顾自地苦读,丝毫不为所动,仙女也只能自去。这表明,唐代文人虽然以风流自诩,但在情理冲突面前,他们还是会作出理性的选择。
四 情礼相合——人仙婚恋成功的合理解释
唐代文人自觉按照人间婚姻礼制规范来构建人仙婚恋类小说的情节,使此类小说超越了谈奇语怪的层次,进而赋予了此类小说新的社会蕴含。在《柳毅传》中,柳毅因义为龙女传书,又以义坚辞钱塘君婚约之请,龙女也无可奈何,最终还得经媒妁之言才能“卜日就礼”,结成秦晋之好;《张老》中,仙人张老化身种地老人,也是经媒妁之言,具纳聘礼,才娶得劝父守约的韦氏之女;《裴航》中,裴航得仙人指点,于蓝桥驿见到仙女云英后,又按女方要求完成寻得玉杵臼并捣药百日的要求后,方才娶到云英;《张无颇》中,张无颇在“善《易》者袁大娘”的指引下,历经两次为仙女治病,方得到仙女父母的许可,得遂婚姻之愿。
典型者如《李娃传》,白行简在开篇即云:“汧国夫人李娃,长安之倡女也,节行瑰奇,有足称者,故监察御史白行简为传述。”作意明显。荥阳生耽溺李娃之色,历经生死,李娃初负生,不意致生落拓如此,方助生考取功名,谋得官职,回归当时主流社会,最终使生获得其父谅解,遂“留娃于剑门,筑别馆以处之。明日,命媒氏通二姓之好,备六礼以迎之,遂如秦晋之偶。娃既备礼,岁时伏腊,妇道甚修,治家严整,极为亲所眷尚”。故事得以大团圆结尾。可见,在当时唐人眼中,人仙婚恋要想得到认可,必然要获得父母认可,符合礼法规定。
总之,唐代人仙婚恋类小说作者不仅重视儒家礼教的外在约束力,更注重士人自身的内在修养,同时还要有助于功名前程。这三者的结合,是人仙婚恋成功的关键所在。唐代文人创造性地将父母形象、社会礼制引入人仙婚恋类小说之中,给女仙赋予了鲜明的时代文化蕴含,正可见出那一时代文人们集体自觉的努力。小说这一通俗文体,以其更适合在社会大众中传播教化的功能,正式进入文人视野,向正统文学范畴靠近。唐传奇因为人仙婚恋类作品的出现和成就,在中唐之后更加地具有为社会、为人生的意识,进而品格成就均属上乘,这自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平凡人的平凡生活世界,进入了他们的视野,他们通过传奇描述“坊里之人”的婚恋,也是通过传奇评判着合理或不合理的婚恋,从而希望通过当时流传很广的传奇载体,达到移风易俗、重建正常社会秩序,以及文人们建功立业之愿的效果,可谓用心良苦。
参考文献:
[1] 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2] 鲁迅:《中国小说史略》,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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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韩]宋伦美:《唐人小说〈玄怪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 张国刚:《唐代婚姻礼俗与礼法文化》,《唐研究》(第十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 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笺解:《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
[7] 高世瑜:《唐律:性别制度的法典化》,《唐研究》(第十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 黄霖、韩同文选注:《中国历代小说论著选》(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宋木华,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