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月 邢燕荣
摘要:从网络诞生起,就被誉为强大的足以改变世界的技术力量。在网络日益占领生活空间的今天,网络环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有和谐也有冲突,网络侵权层出不穷。本文在分析网络环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谐与冲突的基础上,探索网络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
互联网时代,我们从纸张到屏幕,从封闭到开放,从私享到分享,一键一按,简单的动作把世界人们联系在一起。信息的分享速度几乎超越了人们的接受速度。米兰·昆德拉这样形容上世纪80年代,“我们今天的时代,私人生活正在被摧毁……生活成为了一块巨大的透明玻璃,而这可能成为所有现代社会的趋势”。几十年代后的今天,开放社会和个人隐私两种追求仍然在相互纠结中前行,只是网络技术的突破使得前者的脚步更加快捷,而在这对矛盾冲突之中,公众人物隐私与社会开放更为明显,愈来愈显剑拔弩张。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
(一)概念。隐私权,从法益保护的立法目的上来看,法益保护的客体内容是公民主观极力隐藏并对他人欲知心理具有极强排斥性的“个体私密”,拒绝他人的非法侵害。“公人众物”在我国的出现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随着时代的发展,公众人物这一群体以强大的阵容跃入到了公众的视野,由于公众人物自身的特殊性、人们对娱乐快餐文化的如饥似渴以及大众媒体、自媒体的膨胀式发展,把公众人物这一群体推到社会生活的风口浪尖,矛盾丛生,因此他们的隐私权成为隐私权研究的焦点。①目前关于公众人物具体的界定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争议在于政府主要官员是否属于,笔者认为应当包括政府主要官员在内。
(二)特征。之所以单独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是因为这一特殊群体与一般普通人而言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与公共利益冲突明显。区分他是否属于公众人物人物隐私权的一条学界公认的标准就是“公共利益”。②所以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共利益联系较密切,这也是学界认为其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法律限制的原因。
第二,与言论、新闻自由冲突明显。隐私权保护的是具有极强排斥性的“个体私密”,而言论自由却是保护公民表达充分、自由而他人不得限制和干扰,新闻自由客观上扮演了充分实现言论自由表达媒介的角色。③这几个法定权利的覆盖领域绝对的有交叉。公众人物使得这个交叉领域有平静和谐,变得冲突不断。
第三,与大众知情权冲突明显。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容是自我防御性的,不想被侵犯,而大众知情权却是进攻性的,很容易构成对前者的侵害。公众人物隐私被不断地挖掘并爆料,就是二者关系鲜活地展现,也是冲突根源。
二、网络环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
(一)和谐。首先,一方面,网络使得公众人物的信息快捷的传到大众身边,满足了大众知情权;另一方面网络也为大众行使言论自由提供了平台,缓解了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冲突。其次,网络便于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提升公众人物形象,为公众人物隐私权维护营造良好的环境。
对于政治性公众人物而言,他们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政府形象,网络能有效地实现对政治性公众人物即重要政府工作人员监督,是进行反腐倡廉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根据网民的举报和提供的线索,我国纪检部门查处不少违纪贪污分子,网络成为反映社情民意、使官员约束自己行为的强大外在力量,塑造形象政府。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而言,他们是大部分青少年的偶像,而部分青年未成年,缺乏判断是非的标准,追星、模仿明星现象严重,因此,他们必须承担树立榜样的社会责任,这是他们自身约束所无法严格实现的,大众监督是有必不可少的。网络则为大众监督提供了更多可能性,这一方面使得公众人物更加约束自我行为,提升自身形象,另一方面有利于公众人物更好的树立社会青年榜样。
网络环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相辅相成和谐发展的局面,是网络深化发展和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合理保护的必然趋势。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能更好的运营公众人物信息,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同时更有利于发挥大众网络监督途径,为公众人物隐私权营造和谐的监督氛围。
(二)冲突
1.网络环境成为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的平台。2015年发生的美国好莱坞“艳照门”事件,一时间风靡全球,最后明星联合起诉“谷歌”。网络成为各界人士共同探讨话题的平台,而一旦话题有误,那么网络就成为这个错误话题延伸的平台,造成网络混乱。网络自诞生以来,就逐渐成为信息交流、互动的平台,这个平台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传递正能量,形成良好互动平台,收集社会各界精英真知灼见,但同时它也可以被恶意的使用者利用,让不良信息深入各个角落,而公众人物隐私就是最具焦点、最易被炒作的话题。
2.网络环境成为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的工具。在现在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肆意利用网络进行非法删帖,利用网络水军进行“发言自由”和“造谣自由”,来增加浏览量、点击量,吸引大众眼球。舆论是一把锋利的剑。虽然大多消息事后证明都是杜撰的,但是有些公众人物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甚至由于舆论压力造成从此推出演艺圈或轻生严重后果,而这些后果大都是无法挽回的。网络此时成为这些不法分子侵权的武器。有人说,在现代网络环境下“忘记我”成为奢侈,对公众任务而言更是奢侈。
三、网络法治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
加快网络立法。在中国法治化进程加快的今天,网络已经不能成为执法的灰色地带。近些年来,公众人物隐私权网络侵权案例不断闯入大众视野。所信者,目也,而目又不可信。网络时代,前所未有的信息量互动,也带来前所未有的矛盾、冲突,网络侵权亟需法律解决。因此,要进一步加快网络立法,规范网络秩序,尤其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方面,维护网民和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在互联网方面的立法不断完善,15年新出台的规定,使网络受到法律规范,让网络虚拟空间不再成为执法的灰色地带,虽然对网络运营者和消息发布者的规范有利于间接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但是没有直接面对焦点问题本身,保护还是缺乏一定的力度。
宣传文明网络行为,提高网民舆论素质。打开网页,首页大都被娱乐头条、今日奇闻异事所占据,很少有文明网络行为宣传话语或视频。网络是潜力巨大的具有校正作用的钥匙。上网几乎是现代每个人每天的必然活动,网络宣传教育的受众是最广泛的。通过长期地网络文明宣传工作,在看到网络风波时,网民会潜意识中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进行评价,然后再决定采取何种行为。文明的网络环境氛围使得舆论的力量更加争议化,可以从源头减少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大众行为。
规范公众人物隐私发布渠道。公众人物隐私是大众关注的焦点,侵权事件屡禁不止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公众人物本身对隐私的发布渠道不规范。因此建立权威的公众人物信息发布渠道,有利于大众更加相信权威信息,减少盲目信赖未经证实的“舆情”,防止恶意炒作。(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注解:
①黎明﹒“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中国政法大学[D].2011:11.
②高宇柔.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限制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7
③李先波、杨建成.论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协调[J].中国法学,2003(5)5:87.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M].群众出版社,2004:99.
[2]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62.
[3]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4]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