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思考

2015-05-30 19:23史益民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5年34期
关键词:解决办法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史益民

摘 要:利用海事机构的法定调查活动来使事情的真相得以还原、展示,并以此来确定谁对事故负有责任,同时还能够给对安全管理规律的探索以及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提供参考,进一步来使水上交通得以顺利、安全畅通,这些都是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本目的。但实际上受到调查处理机构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目前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仍有许多值得改进的方面。文章对存在于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当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建议和处理办法,希望能给有关人员带来帮助。

关键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引言

最近这几年,为了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的判定事故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利用内河交通事故依法调查活动能够很好的保证水上交通的安全畅通,为预防事故的发生、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对其管理上的安全性都提供了标准。再有就是伴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飞速发展以及有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内河航运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理的过程中要更加的公平、公正、公开,但就目前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构来说还有许多值得改进地方,因此这也是对他们的一个重大挑战和难题。为了使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变得更好,针对其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一一分析,并且就构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1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本身没有足够的认识。在平常的生活工作当中,把内河交通事故调查以及其处理工作都统一称作为海事处理和海事调查,都觉得它属于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但实际上它是否属于这种行为,下面对其进行具体分析:

(1)从海事调查和海事处理的定义出发,可以知道对水上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和处理时,都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管理职能。(2)我国有关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就海事管理机构的所应履行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都进行明确固定。并且在《内河规定》的第四条有明确的规定: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因此可以看出,海事管理机构在进行有关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过程的行为是属于法定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专属性和行政约束力等性质。(3)根据在《内河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当中的规定,当海事管理机构在得知内河交通事故后,首先就应该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找出事故发生原因,并得出一个事故的调查结论,接下来对有关事故责任人视情况进行一定的海事行政处罚,再者当情况比较严重时可以对事故的当事人采取海事强制措施,最后根据此次事故提出相关方面的安全管理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因此可以得出,因为海事管理机构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当中具备了行政法的法定要求,也就可以说海事调查处理行为是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但是在实际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当中,它在事故中所取得的证据并不被司法部门所接受,同时它在事故当中所取得的证据其效力和结论都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的规定和支持,这也导致内河事故调查行为的归属以及行政的效力性没有权威性,给具体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带来许多的困难和问题。所以说,要想把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当成一种完全的行政行为,就应该在相应的法律文件上明确其法律地位,让它变得合法。

第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存在民事纠纷。每一次发生内河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并容易产生民事侵权纠纷。而在对与因内河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民事侵权问题解决时,当前有着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海事部门只履行事故处理的五个步骤,对因事故导致的民事纠纷以法律没有明确授权为理由而对其不予受理,让当事人寻找别的方式或者途径来解决。另一种就是把事故导致的民事纠纷当成重点来解决,在发生事故之后,海事部门和相关调查人员就应该对事故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努力做好他们的工作使其能够最终达成一致,促使案件的完结。这两种不同的做法也存在各自的缺陷,第一种情况虽然海事部门的调查工作结束,但是整个事故并没有完全结束,仍有经济纠纷等问题需要解决。第二种情况则是因为得不到法律上的明确支持,在进行调节、协商等相关工作时的强制力不够,容易导致工作的周期变长甚至最终也得不到解决。

第三,调查员对碰撞事故处理时的责任认定不一致。在处理碰撞的事故时,通常会出现面对同一现象、同样的调查材料,不同的调查人员有不同的责任认定的情况出现。这是因为在进行碰撞事故的调查时,不同的调查人员对碰撞不同阶段的过失程度认识不一致导致的。所以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得对责任认定进行统一,再者就是对碰撞事故的过失程度尽可能准确地进行描述,并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持。

2 构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机制的建议

第一,为了支持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应该在法律层面建立相关规定来支持其工作。06年颁发的《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就以法律的形式对它的行政地位进行了明确,提高了它的有效性和公信力。第二,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管理,对具体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的建设。并还可以根据具体的内河航运发展情况和公众的需求情况来使事故调查处理一些最新的工作任务。第三,为了保证在遇到比较有争议性的责任认定意见时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可以通过设立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专家委员会制度,从技术层面来进行认证。

3 结束语

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水上的交通事故,还原事故的真相以及确定主要的责任人,构建一个合适的内河交通调查处理机制是从根本上改善的最好办法。

参考文献

[1]张永刚.关于对海事签证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几点思考[J].中国水运(下半月刊),2011(3).

[2]张汉平,刘传波.浅析内河VTS系统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应用[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1(5).

[3]阮召彬,陈孝武.对改进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安全与健康,2011(11).

[4]林飞鹏,陈影.一起油船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经验和思考[J].中国水运(下半月刊),2010(12).

[5]韩延胜,程小胜,隋国友.浅谈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理念[J].中国水运(理论版),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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