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2015-05-30 18:48薛宽
2015年34期
关键词:筹资众筹投资人

薛宽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俨然已是大势所趋。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对诸如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等一系列互联网金融模式和产品进行了国家层面的认可。三天后,广东省金融办率先对外发布《广东省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至此全国首个省级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监管文件正式落地。

互联网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刚刚兴起之初,仅仅以实物作为筹资的回报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众筹的回报形式从原先的实物,拓展到债权,再到如今的股权,进而出现了世界普遍存在并得到长足发展的股权众筹模式。股权众筹在项目设置、投资者的资格、资金交付方式等多个方面显得更加繁琐,其将互联网众筹的服务范围由商品生产扩展至股权投资、从辅助个别项目完成引申到扶持公司整体发展,由此社会闲散资金的配置更加优化,所以股权众筹模式可以称得上是众筹的升级形态。

在可预测的未来,我们国家涉及股权众筹的公司将如雨后春笋般纷纷设立,互联网众筹行业将得到长足的发展。广东省已经率先将股权众筹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笔者相信,不需多长时间,全国各省市都将出台相关的监管规则,保障股权众筹业的健康发展。而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利益与风险并存,提早的了解到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具体操作中有意识的去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角色定位

何谓股权众筹,《指导意见》第九条概括为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说到底就是一种民间融资的方式,而每个互联网众筹项目的成功筹资均离不开三类角色,即平台运营方、项目发起人和资金支持者。项目发起人实际为筹资者,资金支持者实际为投资人,双方都是在平台运营方设立的网站上完成一些列的投融资操作的,因此对于平台运营方的监管就显得尤其重要,广东省出台的《方案》亦是对平台运营方的各种监管要求。

不管是《指导意见》还是《方案》都没有明确提及众筹平台的功能与角色定位,但不难看出的是,我们国家允许的众筹平台角色仅仅是一个第三方的中介服务机构,而其主要的功能就是众筹项目的审核、信息的推广、筹资者或者投资者资格的确定、实筹资金的归集与支付等等。正如《方案》第三部分第二点内容提到的众筹平台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者关联方融资、提供股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机会或误导投资者等等,这些行为的实施,平台运营方都有与筹资方或投资人角色混同的嫌疑,显然不应被允许。

众筹平台本身具有审核项目、资格确定以及资金归集与支付的功能,如果其还具有筹资者的资格,最终的结果肯定是自己发布的项目由自己审核,那么项目的质量显然无法保障;如果其还具有投资人的资格,由于其本身还具备投资人资格确定的功能,最终的结果也将是自审自查,投资人的资信情况根本无法保障,众筹的风险自然而然的会增大。因此,众筹平台只能是第三方中介服务平台。

二、股权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众筹本质上是一种筹集社会资金的方式,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情况,集资行为极易触碰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的法律责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股权众筹平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出现,但是同为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之一,且与众筹融资具有一定同质性的P2P网贷已经出现了涉嫌犯罪的案件(前几日,有“网贷P2P第一案”的优益网案件在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优益网被告人木某、黄某被判定为集资诈骗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9年),对股权众筹的平台运营方敲响了警钟。

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论述过,国家出台各种监管文件,主要的目的就是将股权众筹平台规制为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划清与筹资者和投资人的界限。从目前已经出现的民间融资行为所存在的问题来看,股权众筹平台最可能涉嫌的依然是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平台运营方超出了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范围,实施了“自融”、“资金池”等非法集资或者非法证券活动。

除此之外,平台运营方面临的另一风险就是保障筹集资金的安全问题。众筹平台还具有资金归集和支付的功能,而这笔资金往往涉及众多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如何保障投资人资金的安全是每个平台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指导意见》和《方案》中都提到了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即各平台应当在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开立资金托管账户,确保自有资金与筹集资金不混同。但是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众筹平台往往因不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或者业务人员自身原因导致资金安全的风险增加。

三、股权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股权众筹融资的模式目前已经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在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规制及监管体系之下,往往会面临上述的法律风险。因此为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股权众筹平台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众筹平台的功能和角色定位

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方应当明确其自身的角色只能是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应的功能只能包括众筹项目的审核、信息的推广、筹资者或者投资者资格的确定、实筹资金的归集与支付等等,其实施自融行为,或者自己投资的行为,或者为平台关联方投资融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二)严格实行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

为了确保筹集资金的安全,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严格落实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建立第三方机构资金托管账户,投资人的资金有第三方托管机构单独完成,实现客户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由此在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独立性的同时,一旦出现筹资者恶意筹资的情况。众筹平台也可规避己方成为共犯的民事责任风险甚至刑事责任风险。

(三)组建或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

股权众筹毕竟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对其的法律规制也由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渐渐转变为新型的、较为开放的监管方式,因此这就需要熟悉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法律顾问团队予以指导,谨慎操作。

(四)发生风险后积极妥善的应对

即使众筹平台操作规范,由于筹资者和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平台也有发生法律风险的可能,这是由金融行业的规律决定的。一旦发生资金安全的风险,众筹平台需要冷静的处理,正确的评估,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返还投资人资金。采取跑路等方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只能会适得其反。(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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