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娟
摘 要: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与合同的风险息息相关,在工程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过程中,一定要仔细研读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准确细化合同的造价调整条款,合同的双方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签订合同,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做到既合法又合情理。
关键词:竣工结算审核 合同 风险
中图分类号:F2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4-287-02
工程竣工结算是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也有了迅猛的发展,但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来对建筑行业进行调控,在这种背景下就更加需要注重工程竣工结算这一关口,以利于建设方和承包方加强经费核算,而合同是结算审核时判断资料是否确凿有力的根本依据,因此,竣工结算的好坏与合同风险又息息相关,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合同风险处理方式与结果,直接影响工程竣工结算质量的好坏,进而影响建设工程成本和经济效益。
一、工程竣工结算概述
工程结算(final account),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定义为: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其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由此可见,它贯穿于整个项目工程施工的开工、竣工直至竣工验收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是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并直接关系到建设方和承包方双方的经济利益,涉及到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和承包单位的经济效益。
竣工结算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最后一道结算关。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是项目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额大,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的机率大,变化因素多,从而导致竣工结算时工程造价浮动比率大,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对建设方而言,能有效控制投资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对承包方而言,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做得好,能无形中提高工程的利润点,尽可能获最大收益。
二、工程竣工结算争议、合同风险类型及双方的关系
本文以某地一项目工程办公基地大厦为例,就在此工程大厦的结算过程中遇到的、与施工单位发生争议的一些结算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以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法,来更加顺利地完成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工作,使建设与承包双方都能够为工程项目画一个圆满的句号。
某办公基地包含工程大厦及其附属工程,大厦主体为框剪结构,檐高99.91米,地上27层,地下一层,合计总建筑面积74600m2,本项目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中标工期)460天,实际施工工期为720天。由于此工程是固定价格形式,在此工程竣工结算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履以现场施工已经实际发生,或人工、材料涨价为由,要求计取合同约定之外的一些费用,以减小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不确定因素给其造成的损失。总结归纳主要为以下四方面的争议内容。
1.工程竣工结算时,有工程联系单等现场签认资料,虽实际施工过程中未进行相应施工,但施工单位依据资料仍将此部分费用计入工程结算造价中,由此所产生的工程竣工结算争议。
按建筑施工技术规范中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由于此工程现场土质较软(三类土),基坑开挖也比较深,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因此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施工前,单独编制了此工程土方开挖的专项方案,并附带了技术核定单,同时上报给建设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审核,方案经审核通过并均签署同意实施意见。由于最后在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采取了比此方案更加简单有效的施工方式,实际施工并未按此方案进行施工,但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以建设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已签署的关于此土方的技术核定单为依据,坚持索要此部分的费用,而建设方造价人员以此工程合同规定措施费用包干为依据,认为施工单位为无理索取,拒绝支付此项费用。
工程竣工結算,是工程施工结束并完成验收后的一项工作,因此,一些隐蔽或被埋入地下的工程是不可视的,结算时是无法判断实施情况及质量标准的,故对于此类的分项工程,结算过程中书面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对于此类结算争议问题,因为有有效的书面资料为依据——有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与监理工程师均已签章的技术核定单,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与监理工程师签署后的资料为有效资料,而建设方也未对此核定单作过任何声明,故施工单位索要此部分费用亦无可厚非。
因此,造成施工单位索要未实施分项工程费用的原因,是基于建设单位合同过程管理的缺失,即建设方的合同管理风险。因为此工程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工程投标时,施工图纸范围内措施费用是包干使用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并计入投标报价”,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与监理工程师在签署土方专项方案及附的技术核定单时,应仔细研读所签工程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对技术核定单,应依据合同规定签署相应意见。有了合同和签署明确的技术核定单作为依据,不管施工单位是否依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均不会支付此部分的费用,这样,既有效防止了建设单位的资产无形中流失的风险,同时,也可避免工程结算过程中不必要的争议。
2.工程施工过程中消耗的工程用水、电、燃油随市场价格的浮动产生的价差,工程竣工结算时,是否应进行调整所产生的竣工结算争议。
本工程投标工期460天,由于各种原因实际工期为720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市场价格变动大,材料价格上涨较快,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过程中,要求调整工程施工所用的水、电、燃油价差。但建设方认为,此工程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并在合同价款调整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发《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风险费用约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幅度(单价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材料价格发生±10%(包括10%本身)的变动时和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材料价格发生±5%(包括5%本身)的变动时)与范围(单项材料费用大于或等于该工程材料费用总额10%的材料)才可给予调整,此三种材料在工程中所占的比重远远不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建设方坚持不同意调整此部分价差的费用。
对于此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后经查询相关规定,国家2009年5月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第五条“(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后又书面咨询当地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站答复为“城市水、电、燃油价格属政府定价范畴,受《价格法》、《合同法》约束,工程计价应按相应部门发布的价格计算。”
造成此类型问题的争议,应是因为对与工程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不及时、不全面而形成的,属于建设单位的合同风险范围。政府定价应属于政策性调整范围,不应再按合同中规定的固定价格调整因素来约束。在进行项目的工程招标前期及其过程中,应及时学习了解与工程有关的政策法规与文件,尽可能全面做好调查研究,了解及评估、预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因素及不可预见的情况,并提前采取风险规避或风险转移等措施,避免过大风险产生,造成超出工程项目概算的建设资金投入。
3.此项目工程在施工招标时规定了甲供材料的供应范围,施工过程中部分甲供变为乙购,承包方自行采购所产生材料单价与招标文件中给定甲供单价的价差,工程竣工结算时,是否应该进行价差调整所产生的竣工结算争议。
在此项目工程内,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了合同中规定由建设方供应的部分施工钢材,竣工结算时要求建设单位按照采购时的价格给予钢材价差的调整。由于此部分施工钢材,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建设方供应,而承包方在没有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与监理工程师任何的书面委托与变更资料为依据的情况下,便自行采购并使用了这部分钢材,此种做法违背了工程合同中关于材料供应的规定(甲供材料表中明确了所供钢材为:建筑施工用钢材),并无相关的书面依据作为支承,而且甲供转乙购钢材数量与工程施工总费用相比,亦不在合同中《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风险费用约定的通知》规定的关于材料调整幅度与范围之内,因此建设方不同意调整支付此部分钢材价差的费用。
此项目工程合同的“材料、工程设备供应”条款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根据供料清单和工程设备清单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承包方并无向建设方提供此部分的材料采购计划清单资料依据,工程竣工结算时却表示此部分材料为乙购,本合同中也明确规定,“发包人有可能根据情况需要将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委托承包人直接采购,发包人在做这种决定以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或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要求对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进行报价。只有当发包人和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报价满意并且批准以后,承包人才可以直接采购这些材料和设备”,承包方也未经发包方允许和批准,并用于工程实体中,因此承包方违背了合同条款的规定。
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本应由甲方供应材料而承包方自行采购时,理应采取措施要求乙方停止使用自购材料,改正不当行为,而不是任其在违背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自行作为,故建设方也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执行失察风险。
因此,此类型工程竣工结算的争议问题,应为承发包双方共同的合同风险类型。不管项目施工条件发生怎样的变化,承发包双方均应在工程合同条款约束的前提下,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变更和核定,而不是可以脱离合同中规定,自行改变材料供应方式或工程施工条件。项目工程施工的相关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均应准确把所致工程合同每一条款,項目施工状况的每一个改变,哪怕是一个小小的工序的改变,都要依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及施工规范为依托,都不得脱离合同。一旦无工程合同作为支撑,竣工结算时便会造成不必要的争议与麻烦。
4.工程招标完成后,确定了工程清单单价的项目,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时,工程竣工结算时,是否应进行调整的竣工结算审核争议。
本项目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0年5月9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10日,此工程所在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2010年11月20日出台了“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人工费由39元/工日调整到47元/工日。因此,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提出“由于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市场人工费涨幅很大,当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调整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为减小我公司由于人工费涨幅过大导致的大额亏损,希望本工程人工费调整按政策文件进行调整,请贵公司同意给予调整”,承包方认为该文件精神为“可以根据各工程的实际情况,协商调整2011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的人工费单价。”
建设方则认为,该人工调整的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合同和招标文件对人工费明确约定不予调整的,仍按原合同和招标文件执行”,而此项目工程的合同中第“23.1.1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的条款中,包含了“人工、材料、机械等波动及政策性变化及政策性变化影响造价”的因素,因此合同正常施工工期内的人工费政策性变化,按照合同和文件的中规定,均不应再调整此部分费用。
此类工程竣工结算争议问题,涉及项目工程合同的订立原则。项目工程合同订立的本身,是要建立在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当合同工期长,不确定因素多时,不宜把全部的风险打包后转嫁至承发任何一方。因此建设方在编制项目工程的招标文件时,应结合工程施工工期、施工工艺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所招标项目工程是否适合签订包干价合同。本工程合同工期460天,工期相对较长,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因素,很难准确进行预测,因此不太适宜签订包干合同。而施工单位在进行项目工程投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应充分研读其中的各个相关条款,对于涉及或隐含风险因素过大的条款,采取慎重的应对措施或提出合理建议,而不是为了所投的工程中标,任何不合理的条款都先接受了,然后再后期算账,工程竣工结算时不惜通过各种手段来找亏补差。因此,对于此类工程竣工结算争议问题,承发包双方均各有合同管理过程的缺失风险,都应就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此项目工程办公基地大厦工程结算过程中,所遇到的以上几个竣工结算争议问题的列举,可以看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并非只是竣工验收后才进行的工作,而是和工程招标、合同签订的每一步都息息相关。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应该立足于合同,从法律法规层面,结合行业规范、工程相关文件和现场施工具体情况,认真分析竣工结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工程合同及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发现合同开口或有漏洞的地方,建设方与承包应认真研究、明确结算要求与合同风险的分担方式。
三、结语
总之,做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一定要重视工程施工合同,从起始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合同相关条款的研读审核,到合同签订过程中、现场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的执行,都要做到全方位把握。既要讲原则,按法律、法规办事,又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做到既合法又合情理。近几年,随着建筑市场科技水平的飞速发展,一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新的清单计价模式——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13新合同的发布及广泛应用,这些都给我们工程造价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只有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同时更多地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市场调查,并及时向有关权威机构咨询,才能有效地、更快地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才能为国家、企业的效益守好最后一道关口。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作者单位: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 河北邯郸 056300)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