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奕
摘要:增值税不仅是我国主体税种之一,也是企业纳税业务中最为重要的税种之一。由于其范围广、税率较高,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于如何认真解读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涉税业务和整体经营效益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并充分利用增值税转型给企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涉税业务的影响进行分析,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借鉴。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企业 涉税业务 影响
1 增值税转型概述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也是最具代表性的流转税。其征收方式是根据商品在流通和流转过程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依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征税方式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化专业分工的进步。对企业、社会而言都是有利的。增值税转型后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点:一是,对增值税的扣除范围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包括两方面:首先,允许对固定资产进项税进行抵扣。增值税转型后对抵扣的固定资产进行了调整,将厂房、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等不动产纳入到抵扣的范围。其次,对于购入的自用的消费品以及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的消费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二是,增值税转型后的其他一些规定。涉及以下几点:①降低征收税率。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统一降至3%,相比增值税转型前区分商业类和工业类的小规模纳税人,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6%和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来说,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②税收政策更具公平性。进口设备不再实行免税政策,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也不再实行退税政策。这种不仅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性。③将运费发票抵扣政策列入条例,运费符合相关条件可以进行抵扣。④对纳税期限重新进行了调整。⑤重新划分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将至50万,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由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将至80万。[1]
2 增值税转型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相比于原来按照工业和商业区分的6%和4%的税率来讲,转型后统一降至3%的税率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降低了。但是,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增值税转型前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不允许进行抵扣,也就是说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日后进行折旧处理。这种规定,使小规模纳税人自己负担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相比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增加不少。但是,进一步分析,小规模纳税人是固定资产进项税的直接负税人,但不是直接纳税人。从这一点来讲,小规模纳税人并没有因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造成税负的增加。也就是说,增值税转型后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大幅度降低了。
增值税转型后对一般纳税人来讲税负也受到了影响。我们所说的一般纳税人是指从事工业类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达到50万,从事商业类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达到80万的纳税人,这类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转型后最大的实惠莫过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增值税转型后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这对降低企业税负和经营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仅是因购买固定资产而产生的增值税不用缴纳了。而且因增值税而产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件等杂费也因此免除了,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3 增值税转型后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调整
增值税转型后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调整主要表现在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在销售后开具发票的应确认销售收入,发票开具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使有书面合同和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怎样确定,这种情况下货物发出的当天默认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对于生产日期超过一年的商品,应根据合同和预收款日期及时确认收入等。相比旧条例,增值税转型后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更加明确,对于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中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和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年以上大型设备的等特殊情况也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使纳税义务人在执行过程中更加明确。”[2]
案例分析:2011年1月,鹏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和其客户签订了1000万元的货物销售合同,该货物生产周期较长。20011年2月,该管件公司收到其客户100万的预付款;2011年10月收到客户500万货款;2012年1月该管件公司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并对其客户进行发货。2012年2月管件公司技术人员为其客户完成相关设备的安装工作,并收到客户200万的货款;2012年3月又收到客户100万的保证金。根据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调整,该笔交易应在2011年2月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在2011年10月确认销售收入500万,在2012年2月确认销售收入200万,2012年3月确认销售收入100万。
4 增值税转型后纳税范围做出了调整
增值税转型后对混合销售的具体征税事项进行了调整。以建筑业为例,建筑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资自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建筑业劳务收入和销售收入,根据建筑业劳务收入征税营业税,根据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相比增值税转型前不具备分开征税条件的建筑公司来说,建筑业劳务收入和销售收入统一征收增值税来讲,是一大进步。这种调整更具科学性,使混合销售在纳税上更具合理性。因为在原来的条例规定中很多混合销售的企业很难按照相关规定根据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转型后使混合销售的纳税更具合理性,同时对于那些不能提供营业税应税凭证的企业来说减轻了税负。[3]
5 增值税转型后对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调整
增值税转型后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基础上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于销售货物的收入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收入应分别进行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由税务部门进行核定。从该规定可以发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已经放宽了。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不同的税务机关进行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纳税额究竟由谁来核算,核算标准怎样定,还得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所以,建议企业在实行兼营活动中还是尽可能的实行分开核算,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税,也有利于自身核算和决策参考。[4]
6 增值税转型后对企业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行抵扣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般纳税人购入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必须取得相关的扣税凭证;如果购入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能抵扣;此外,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进行抵扣。[5]
案例分析:
2013年1月1日,宏达管件厂因业务发展需要购买了一台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机器设备的价款是1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7万元。同时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输费1000元。该设备无需进行安装。根据相关付款凭证以银行存款进行支付。其会计上的账务处理是:单位:元
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
100000+1000*(1-3%)=100930
应交增值税入账金额:
100000*17%+1000*7%=17070
应付银行存款:100930+17070=118000
借:固定资产 10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70
贷:银行存款 118000
参考文献:
[1]孙军民.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税负影响分析[J].财经导读,2013(25).
[2]钱学强.增值税改革涉税问题研究[J].财税金融,2013(14).
[3]罗宏,陈丽霖.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研究[J].会计研究,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