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警察厅曾派出以金高雅仁次长为团长的代表团赴意大利,就“通信、对话侦控制度”进行考察调研。在意大利,日方参观了罗马地方检察院、考察了内务部国家警察局,并与国家警察局进行了交流。日方不仅从侦控工作的法律制度上取经,听取了意大利警方侦控手段应用现状的介绍,还参观了意大利警方使用的各种侦控设备。日方将此次考察成果汇总成考察报告,对意大利的通信、对话侦控制度进行了总结。
意大利通信、对话侦控制度概要
通信、对话侦控制度是意大利刑事程序流程之一。它包括两类,一是以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为依托的司法侦控,此类侦控的结果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二是情报预警侦控,此类侦控的目的是通过采集有利于搜查的情报,防止团伙性犯罪的发生,但侦控的结果无法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司法侦控与情报预警侦控的对比详见表1。
1.司法侦控
(1)法律依据
司法侦控制度依据刑诉法第3篇(证据)第3章(证据的搜集手段)第4节(对话及通信侦控)第266条~第271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司法侦控的工作对象为:包括手机、固话、传真等在内的电话、对话内容(第266条第1项);包括短信、Skype通话、IP电话等在内的以数据包形式进行传输的数据通信内容(第266条第2项)。对后者的侦控也被称为“telematics interception(远程侦控)”,它还包括通过向侦查对象的电脑中发送病毒邮件,从而获得其电脑中的图像、声音等情报的侦控方式,远程侦控的主要方式有病毒植入侦控。
根据刑诉法第266条第1项规定:司法侦控适用的犯罪类别包括:“能判为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能判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涉及麻醉品或者精神药物类犯罪”“非法进口走私”“通过电话诽谤他人、胁迫他人、放高利贷、操纵市场等”“邮寄、公开传播儿童色情文学、色情图画”“虐待行为”“贩卖有害食品,侵犯知识产权或伪造、滥用工业产品的识别码等”。
司法侦控由检察官提出使用请求,由承担搜查准备任务的法官进行审批。根据刑诉法第267条第1项,法官只有在发现有明显犯罪迹象,为继续实施侦查,必须要采取侦控手段的情况下,才能批准使用司法侦控手段。此外,根据刑诉法第266条第2项,欲对犯罪嫌疑人或相关人住所、其他私人场所实施对话侦控手段时,除需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有足够证据表明在该场所会发生犯罪行为,方可实施。
刑诉法第267条第2项规定:当对侦查办案十分必要,且能够提出充分理由时,可由检察官下令延长侦控期限,该决定须于24小时内通知承担预备搜查任务的法官,并由该法官在48小时内对是否延长侦控时间进行复核。如果48小时内检察官的命令未通过法官复核,则不能继续侦控,且通过侦控获得的情报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刑诉法明确指出,在法官批准实施侦控手段的情况下,侦控期限不得超过15天,但当符合侦控手段实施的必要条件时,侦控期限可延长15天。除此之外,刑诉法没有对司法侦控实施期限设定其他限制,根据规定,预备搜查期间(最长2年内)均可实施侦控手段。
虽然检察官可以亲自实施侦控手段或者借助司法警察实施侦控,但多数情况下,均由警察来实施。
刑诉法第268条第1项规定:应对在侦通信内容进行录音,并在实施侦控过程中制作笔录。笔录中应对侦控的通信内容逐条或挑选要点进行记录。一般来说,司法侦控手段的实施只能通过检察院配备的装置进行,在紧急状况下,若出现侦控装置配备不全等特殊情况,可通过行政机关或司法警察配备的侦控装置实施侦控。
侦控笔录及录音媒体介质要及时送往检查官处,由下达侦控命令的检察官进行保管。
若在法律未授权情况下实施司法侦控手段,或在实施司法侦控手段过程中没有制作笔录,则侦控所获情报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另外,若在侦的通信或对话当中包含有牧师、律师、公证人、医生、药剂师、助产士及其他从事医疗工作的工作人员通过工作关系了解到的情报,那么这些情报不能作为证据进行使用,除非上述工作人员愿意作为证人出庭证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或相关情报已通过其他方式散布出去。
根据刑诉法第295条第3项,为了方便抓捕逃犯(逃犯是指处于蓄意逃避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这里所说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在拘留所执行的拘留、监视居住、限制出境等),法官或检察官可以对逃犯采取司法侦控手段。如此看来,司法侦控手段不仅可以应用于侦查任务,还可以灵活运用于追捕逃犯等工作中。
对团伙性犯罪采取司法侦控手段的工作限制就放宽很多。只要证据充分,且认为有必要采取侦控手段的情况下,就可以开展工作。另外,根据1991年7月12日颁布的第203号法律《针对集团性犯罪的打击对策及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性、效率性紧急措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个人居所内的对话进行司法侦控时,即使在该居所内没有发生犯罪行为,但只要发现居住人员涉嫌参与团伙性犯罪的证据,也可以对该处采取司法侦控手段。
(2)应用现状
从2005年至2012年的司法侦控工作数量来看,从2006年起每年的数量已超过了10万件,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在侦控工作中,电话侦控所占比例在90%左右,对话侦控尚不到10%,远程侦控的比重从1%上升至2%。(见图1、表2)。
通过与其他国家每年通信侦控工作数量进行横向比较可知,德国年工作量约为24000件(2012年)、澳大利亚约为4200件(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美國约为3400件(2012年)、英国约为3400件(2012年)、日本仅为64件。如此看来,在司法侦控工作量方面,意大利要比其他国家多的多,甚至可以说在意大利,司法侦控手段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性侦查方式。
(3)日本与意大利司法侦控制度的比较
平成12年(公元2000年),日本颁布了《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的法律》(以下称为《通信监听法》),并根据该法开始实施通信侦控制度。
根据《通信监听法》第2条第1项,司法侦控手段的应用对象为电话及其他电器通信工作,而意大利实行的对话侦控及病毒植入侦控等手段在日本是完全不被允许的。
日本的侦控手段只适用于四类案件,分别为药品犯罪案、枪支伤人案、团伙偷渡案、团伙杀人案。就这点来说,日本司法侦控手段的适用范围与意大利比起来受到更大的限制。
在日本,只有在办理团伙性案件且工作对象有重大作案嫌疑,发生了与犯罪相关的通信行为等情况才能使用侦控手段,这与意大利的审批制度相比要严格的多。
侦控期限为10日,如有必要可以采取10日以内的延长措施,侦控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0日。与意大利最长2年的侦控期限相比,时间非常短暂。
侦控工作审批方面,日本与意大利一样,均由法官进行。由检察官及司法警察提起申请。
在工作流程方面,日本与意大利间存在三个明显差异,分别是实施场所、见证人、最小化措施。实施场所方面的差异是指,在日本需要使用通信运营商的设备进行侦控,而在意大利则是在地方检察院或警察署进行。见证人方面的差异是指,在日本采取侦控手段时需有通信运营商等第三方在场监督,而在意大利则不需要。最小化措施方面的差异是指,日本对能够采取侦控手段的通信范围进行了限制,工作前,需对某一通信是否需要采取侦控手段进行研判,从而将侦控内容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够采取司法侦控手段,这种侦控方式也被称为抽样式侦控,而在意大利可以对某一时间段内的全部通信内容进行侦控。(详见表3)
此外,世界上有很多其他国家的司法侦控法律与意大利的法律相同,即在无督查在场的情况下,利用侦查机关的设备来进行语音侦听,而且这些国家并不采取使侦控范围最小化的研判措施,而是对所有通话进行侦控。
回顾日本过去十年的司法侦控工作数量可知,平成20年(2008年)以后,利用司法侦控手段侦办的案件从20件增至30件,平成25年(公元2013年)案件侦办量大幅增长至64件,较上年相比增长了1倍。虽然目前侦控手段使用率已大幅提高,但与像意大利那种年案件侦办量达10余万件的国家相比,日本利用司法侦控手段侦办的案件数量就少之又少了。(详见表4)如前文所述,日本的通信侦控工作仅能办理4类案件,且日本侦控制度的工作必要条件较为严格,侦控期限短,需借助通信运营商的设备开展司法侦控工作,侦控过程中需有第三方在场监督才能开展工作,以上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日本利用司法侦控手段侦办的案件数量较少。
2.情报预警侦控
情报预警侦控根据刑诉法细则第226条实施。
与司法侦控手段相同,情报预警侦控的对象是以电子产品为媒介进行的通信及谈话,情报預警侦控也可采用病毒植入侦控手段。
适用的犯罪类别包括:
刑诉法第407条第2项:犯罪情节轻重,处以短期5年以上、或长期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恐怖主义犯罪,或者以颠覆宪政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集会结社和加入非法武装组织;
意大利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473条: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伪造使用工业产品标识码;
刑法第474条:进口、交易带有虚假防伪编号的产品;
刑法第600条:逼迫他人成为奴隶;
刑法第601条:人口买卖及交易;
刑法第602条:奴隶的转让和获得;
刑法第416条第2款:黑社会组织犯罪;
刑法第416条第6款(逼迫他人为奴、买卖奴隶的犯罪团伙)罪行的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
刑法第630条:抢劫或以获取赎金为目的的绑架;
刑法第416条:团伙性犯罪。
以及1990年10月9日意大利共和国大总统令颁布的统一法典第74条(非法买卖麻醉品或向精神类药品的犯罪团伙)等条款规定的犯罪类别。
侦控由内务大臣、代理内务大臣、意大利宪兵、各地财务警察的支部长提出申请,由检察官进行审批。意大利政府的警察由内务部管辖的国家警察、国防部管辖的意大利宪兵、财务部管辖的财务警察、刑事警察、森林警备队五部分组成。其中可以提出通信侦控申请的是国家警察、意大利宪兵和财务警察三者。
有关情报预警侦控的申请如果搜查理由充分且正当,经过分析研判认为侦控很有必要的话,检察官可批准最长40天(可延长20天)的技术侦控。
情报预警侦控所获得的全部资料均不得用于刑事诉讼。
意大利通信、对话侦控应用现状
平成25年9月(2013年),笔者在罗马地方检察院和内务部国家警察局实地考察,听取了意大利通信、对话侦控的应用现状介绍,以下是简要概述。
1.通信、对话侦控的应用(罗马地方检察院)
(1)罗马地方检察院侦控室的情况
不论是司法侦控还是情报预警侦控,侦控对象的资料和语音从通信运营商处传输到检察院的服务器后,工作人员就可以在检察院设置的侦控室中进行侦控。在罗马地方检察院,可以同时运行2000个侦控回路,即同时对2000个侦控目标进行侦控,并且,检察院的服务器也可以向管辖范围内的警察署发送数据,在此情况下在警察署同样可以进行侦控。检察院虽然设有侦控室,但一般进行侦控的主体都是警察,他们一般都在警察署进行侦控,如果警察署的设备不足或因场面十分混乱而无法实施侦控,他们也会到检察机关的侦控室进行侦控。
罗马地方检察院的侦控室分隔成了约150个小隔间,每个小隔间配备有连着耳机的电脑一台,每台电脑的三面各由一块高约50厘米的隔板简单地把空间隔离出来。笔者前往考察时正赶上15到20名警察在进行通信侦控,他们可以随时离开座位,有人在和邻座交换耳机互听录音交谈侦控的收获,也有人围坐在小隔间旁进行讨论。
因为侦控内容都记录在服务器里,所以侦查员不必时刻在电脑前待命,可以在需要时对想要听取的话音进行点击听取,而且可以反复听音和浏览内容。
在侦控室中,除去通信侦控,还可以进行远程侦控。据推断,对话侦控的流程是通过窃听设备把收集到的话音传输到检察院的服务器中,之后再由服务器传送到侦控室或者是警察署。另外,虽然根据刑诉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如果要在住宅等生活场所采取对话侦控手段,则需要证明该场所有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但不需要证明一定会有犯罪行为发生,只要说明至少在该场所有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预谋就可以实施侦控。另外,因为车内不属于生活空间,因此在车内安装侦听设备不需要做出上述证明。
罗马地方检查院因为要经常处理庞大的侦听数据,所以成立了办公室来管理侦控对象登记、资料管理、侦控数据整理归档(刻录至CD)等工作。警察署向罗马检察院派出数名警察来从事该办公室中的工作。借调到检察院工作的警察要听从检察院指挥,不得把在检察院工作得知的情报向所属警察署透露。
(2)对话侦控的具体方法
监听谈话需要把针孔摄像头、麦克风、电台等各种侦控器材结合安装环境和侦控目的灵活运用。侦控器材的供电方式分为自供电、外部供电多种,自供电侦控设备可以连续使用2到3天。因為有的侦控对象警觉性较高,使用市面上销售的反窃听器,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有的侦控器材中一旦感知到这种反窃听器发射的电波就会自动停止向外界传输信息,并把侦控到的语音图像等储存于自己内部。
侦控器材具体的安装方式有,在车内安装有GPS定位功能的侦控器材,在路灯上安装窃听麦克风等等。在车内安装器材时,需要向汽车制造商提供法院出具的许可证明,让汽车制造商为侦查员配备车钥匙,侦查员再利用车钥匙开锁进行安装。另外还有别的安装方式:化装成检修下水道的工人进入侦控对象家中安装;配合侦查机关和开锁师父开锁进屋,秘密进入室内安装;假借搜查之名进入室内安装等。
2.病毒植入侦控的应用(内务部国家警察局)
利用病毒植入电脑进行侦控是远程侦控的一种,是国家警察局从2003到2004年左右开始进行的侦控形式。
通过向侦控对象的电脑或手机终端发送植入计算机病毒的邮件,使其电脑或电子产品受到感染,这不仅可以监控侦控对象的收发邮件,而且还能通过运行驱动摄像头和麦克风的木马程序,在侦控对象注意不到的情况下记录侦控对象的面貌和声音,还可以读取保存在侦控对象电脑里的资料。此外,侦控对象在键盘输入的信息和密码、浏览的网页都能尽收眼底。
病毒植入侦控的工作原理是向侦控对象的电脑等发送病毒邮件,在其打开邮件时自动运行程序病毒,感染侦控对象所用的电脑或手机,据说也有秘密进入犯罪嫌疑人的住宅在其电脑上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的网吧上网的话,可以寻求网吧老板的帮助,引导嫌疑人坐到已经植入病毒的电脑席位上使用该电脑,如果需要的话也可以将网吧内所有电脑都植入病毒。
植入病毒的电脑初看与正常电脑一样开机运作,这是侦查机关仿造正规应用软件制作的伪造品,难以被侦控对象发现。
当侦控开始后,即使木马程序驱动电脑内置的摄像头拍到使用这台电脑的人不是侦控对象本人而是别人,侦控也可以继续下去。因为只有侦控开始之后才能判定到底是谁在使用电脑,所以不管是谁使用电脑侦控都要继续下去。通过侦控获得的资料,只有与经过法律批准的监控对象有关的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植入病毒邮件的电脑在侦查结束时应由警方扣押然后删掉病毒邮件。
病毒植入侦控的实际效果目前还不明朗,但随着智能电话的普及,已经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应用。
结语
此次通过实地考察意大利的通信侦控及对话侦控制度,可以理解为什么这个国家一年能够执行多达十几万次的侦控工作,并且管中窥豹地了解了技术侦控是非常常用并且必要的搜查方式。目前,病毒植入侦控只有在意大利才作为一项固定的侦查技术被使用,所以意大利在侦控方面可谓是真正的发达国家。纵观意大利的侦查环境,意大利不甚重视讯问犯人,但是却发展出了一套以使用技术侦控手段为代表的获取客观证据的破案流程。虽然这与日本的侦查办案方式大相径庭,但以有着先进侦控手段的意大利为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刘欣如,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