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具体落实

2015-05-30 15:04:37李文华周利海
2015年43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引进惩罚性赔偿

李文华 周利海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产生的社会市场价值愈发突出,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然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则日趋严重,给产权拥有者带来巨大的个人损失。我国司法体系建设日趋完善,而在知识产权法的建立上则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往往采取补偿性赔偿原则,无法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有效抑制。为此,应当引进惩罚性赔偿,基于我国具体的国情和知识产权侵权性质和程度进行有效落实。本文首先对惩罚性赔偿进行简要阐述,进而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和现状,阐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落实策略。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法;引进;落实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中采取的一种侵权责任形式,其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实施目的,一方面是基于补偿性赔偿采取的一种重要损失赔偿方式,另一方面则是对蓄意和野蛮的、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否定,并对侵权者实施惩罚和存在侵权意向者的警戒。与补偿性赔偿相比,其不仅能够有效弥补受害人的经济和个人损失,还能尽可能阻遏侵权人实施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就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建设而言,引进惩罚性赔偿,是对当前采取的补偿性赔偿的有效补充,也是尽快实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完善的重要手段。

一、惩罚性赔偿概述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中采取的责任处理方式之一。如被告存在着恶意或欺诈性的行为,则法院在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对被告判决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以达到对被告的处罚和对他人的警示作用。由此可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实施目的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超额赔偿,以充分尊重受害人的应有权利和尊严;一方面是对被告的惩罚和阻遏,预防其再次实施同样行为,充分体现司法的严肃性;一方面则是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确保司法对社会的保障和保护作用。

要探讨惩罚性赔偿,就必须将其与传统民法当中的补偿性赔偿进行比较。补偿性赔偿原则是以受害人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利益为依据,对被告实施相应的赔偿处罚。补偿性赔偿是我国大陆法系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判决的重要基石。就两种原则的联系来看,首先,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一般在原告得到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再依据原告的意愿和被告实施行为的严重性进行相应判处;其次,惩罚性赔偿金也是基于补偿性赔偿金来确定的,其必定高于补偿性赔偿金,并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而从两者之间的区别来看,首先,补偿性赔偿是以损失弥补为主要目的的民事责任范畴,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与范畴则尚无定论;其次,较于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更进一步,是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之上实施的。

二、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与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特点

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特点来看,因其与有形财产权侵权相比,其客体有着相当的区别,则主要表现为先天不足、侵权损失计算困难和权利人维权成本较高等特点。首先,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为信息,其具备相当的可复制性,能够实现大量的复制和共享,如其权利内容被公开,则任何人均能够对其进行侵权使用。相较于有形财产拥有者可以直接对客体进行占有和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只能借助于法律手段,借助于法律相关规定的强力。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侵权行为多发,其受到的障碍较小,且其隐蔽性和多发性给知识产权保护造成巨大困难。其次,侵权损失往往为间接损失,其计算难度大,造成判赔数额少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情况多发。最后,知识产权侵权取证较难,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居高不下,赢得官司但输掉金钱现象多发。

(二)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已经延续了较长时间,前期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假冒伪劣和盗版,到目前为止,侵权形式多样化、复杂化、严峻化。侵权行为多发的原因,一方面来自于假冒伪劣和盗版的市场较大,执法监管难度大,且违法成本较低,另一方面则源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不健全,法律不明确,监管部门也不明确。从2009年到2010年,我国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同比增长40.81%和36.74%,其增幅创世纪以来之最,到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通过网络发出维权声音,尤其体现在编剧、作家和音乐人等文艺行当中,在网络上造成巨大反响,引发了社会的巨大讨论。

三、在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局限性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具有相当的必要性,首要原因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在西方国家的施压下建立起来的,为确保其建设效率,故通过行政保护措施来快速、高效建立起来,导致其存在着诸多的局限性。一方面,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应当避免行政机关介入,而实际操作中整体案件调查和审判均由行政机关掌握,且相关案件处理的技术要求较高,行政执法人员则不具备相关的知识,导致处理效果不佳;另一方面,行政权的介入与私权本质存在违背性,造成执行过程中的诸多矛盾问題。

(二)知识产权侵权刑事制裁的局限性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英美国家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而法国则对相关行为采取降低起刑点、严重行为纳入形式制裁范畴的处理方式。相较而言,两者均能够达到对侵权人的惩罚作用,并实现侵权行为的有效抑制,但刑事制裁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刑事制裁对于侵权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导致其日常行为受到限制,对于社会经济利益的创造造成阻碍;其次,刑事制裁以造成犯罪的交叉感染,既不利于侵权人的改造,也可能造成犯罪行为的衍生和恶化;此外,刑事制裁过程由侦查和检察机关执行,其在相关技术知识上存在一定欠缺。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先天特点决定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其先天特点,而这些特点则决定着应当引进惩罚性赔偿原则。首先,知识产权客体的可复制性和可共享性,一方面造成其保护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则为二次侵权甚至多次侵权带来了便利。侵权者在受到补偿性赔偿的处罚后,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其很可能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二次和多次损害。侵权犯罪的成本较低,是造成再次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引进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进行成倍处罚,在罚没侵权所得的基础上,迫使侵权者给予被害人更多的赔偿金,大大遏制了侵权和再次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落实

(一)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

对于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落实来看,首先应对其可行性进行针对研究。就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社会形势、法律体系来看,其引进和落实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我国的法学理论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研究上已经相对成熟,不仅相关研究论文数量可观,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界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厚;其次,我国的立法经验和技术条件已经相对成熟,我国现行法律当中已经有了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最后,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将惩罚性赔偿引进知识产权法当中,并不存在矛盾性和冲突性。

(二)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落实策略

在明确惩罚性赔偿引进知识产权法的可行性的基础上,则应对其具体落实策略进行有效确定。其具体落实策略应体现在执行划分、适用范围、赔偿额度和赔偿金额等方面。

1.依据知识产权侵权类型不同进行具体划分

依据知识产权侵权类型的不同进行具体划分,才能在确保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效用的同时,避免产生一刀切和同一化的实施效果。依据美国的划分经验,知识产权侵权类型进行划分,如侵权人多次故意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它合法权益,则对其采取惩罚性赔偿,而不以多次故意侵犯专利权作为适用条件,其原因一方面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判定相对简便可行,另一方面则是专利技术对于企业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作用,能够有效鼓励企业创新。为此,我国在引进惩罚性赔偿时,也应对专利侵权和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适用条件进行有效区分。

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

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依据目前的我国司法体系建设和当前的侵权类型和影响,应当将侵犯专利和著作权,以及造成商业秘密、商业标识侵犯的多种侵权行为作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各种知识产权类型均具有被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具备相当的平等性和正当性;另一方面,为确保我国大陆地区法治的统一性,必须做好部门法上的统一和协调;此外,如仅对某些知识产权类型采取惩罚性赔偿,则容易引发社会公众的误解,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文化的创新发展造成不利。为此,需在明确适用范围基础上,各知识产权部门法均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

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额度确定

确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额度,确保其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为我国未来知识产权法的健全和完善打下坚实基础。为此,应当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际的基础上对具体赔偿额度进行明确划定。从国外相关司法制度的设计经验来看,我国借鉴并引用的赔偿额度确定方式应为惩罚性赔偿金和补偿性赔偿金的倍比关系确定。具体的倍比关系确定需基于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公民法治意识和既有司法经验。这就决定,首先,其倍比数应不宜过高,避免造成惩罚结果的畸高畸低,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次,可将倍比关系设定为两倍,即惩罚性赔偿金是补偿性赔偿的两倍,这既保证该项制度落实的渐进性,又能避免出现执法不统一问题。

结语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不仅是我国未来知识产权法建设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鼓励创新和创造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在相关制度设计上欠缺经验和实践,为此,应当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并基于我国的具体国情、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司法体系建设情况、国民的法治意识来进行进一步的设计落实。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进一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作者单位:1.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2.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参考文献:

[1]陈燕萍.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式选择探析[J].科技与法律,2012(05):34-37.

[2]李明发.论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J].学术界,2010(09):51-59.

[3]孙文德.对侵权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14):30-31.

[4]袁秀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J].知识产权,2015(07):21-28.

[5]和育东 石红艳 林声烨.知识产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之辩[J].知识产权,2013(03):54-59.

[6]刘平 谭嘉颖.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质疑[J].科技与经济,2013(04):41-45.

[7]楊丛瑜 王坤.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引入[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33-36.

猜你喜欢
知识产权法引进惩罚性赔偿
简析知识产权法中的民法基本原则应用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探讨
论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于国企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思考
中国经贸(2016年19期)2016-12-12 20:07:59
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研究
劳动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探究
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国市场(2016年35期)2016-10-19 03:25:55
广告学著作引进与广告学的发展
新闻世界(2016年4期)2016-06-20 08:58:37
“电视真人秀节目”引进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戏剧之家(2016年7期)2016-05-10 12:20:59
探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